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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广泛地被各个国家使用,然而欧盟在对华反倾销中有关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却实施了诸多不公正做法。本文介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主要就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待遇“五条标准”的不公正性进行简要论述,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欧盟;对华反倾销;不公正性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允许欧盟可以在15年的期限内不把中国当作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这直接导致了欧盟在对华反倾销中使用各种不公正方式来对待中国企业。虽然欧盟于1998年承认中国已经不是“纯粹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投诉却没有减少的趋势。
欧盟制定了中国企业符合欧盟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这实际上是变相地给欧盟委员会以否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依据,因为如此严苛的标准,即使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也很难完全符合。而对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欧盟则会继续沿用带有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这导致了在欧盟承认中国有条件市场经济地位的大背景下,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件却依然呈现出不降反升的趋势。
二、欧盟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及其不公正性
(一)五条标准。1998年欧盟理事会不再将中国当作纯粹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仍然将中国视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从而只允许中国生产商申请有条件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必须主动申请,并且证明符合欧盟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才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五条标准分别是:(1)公司在价格和成本,包括投入、人工、产出,投资上的决策是依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预示做出的;(2)公司具有一套清晰的依照国际财务标准,并经由审计的基本财务记录;(3)公司生产成本和资金状况没有因转制造成极大的扭曲,尤其是资产的折旧、财务处理、易货贸易、债务偿还等问题;(4)涉案公司有保障企业商业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的破产法和财产法;(5)货币兑换率按照市场牌价进行。
在实践中,欧委会考查的重点是前三条,企业尤其需要证明企业改制、土地的租赁和银行贷款等没有受到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且企业“具有一套清晰的依照国际财务标准,运用所有目的的,并经由审计的基本财务记录”。
(二)不公正性
1、第一条标准实际上审核的是企业的所有权问题。企业是否“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所反映的市场发展做出商业决定”,其实就是看涉案企业是在制定商业决策、销售价格等方面是否受“国家干预”或政府限制。如何证明“独立经营”?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涉案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或是否具有“国家投资”以及国有股份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多。欧委会对国有股份是否构成或如何“干预”的问题并不作进一步审查,而是以推测的方式作出企业受到政府干预的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与其自身在世贸层面上所倡导的以事实为根据做出裁定的原则相违背。
2、第二条标准考查企业是否有一整套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目,以及记账所遵循的原则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欧委会如此强调中国涉案企业财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原因或许出于转制过程中带来的一些不合理的财务处理的考虑。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企业的财务会计是按照反倾销的调查程序而设置的。在涉及其他国家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案中,因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欧委会在实地核查中调整的实例时有发生,但这些企业并不因此而被认定不是按照市场规律经营的,欧盟在这个问题上实行了双重标准。
3、第三条标准主要是考查企业的资产和产权情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财产拥有产权,在转制过程中,有时经政府介入,银行贷款会转成国家对企业的投资。
4、根据欧盟内部规定,如果对某中国外资企业的内销有严格限制的话,将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待遇。欧盟把审查市场经济地位与市场准入问题挂钩是不恰当的。对外资企业内销与外销的规定,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干预,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这种干预的目的,并非实行计划经济,而是通过一定的宏观手段,对民族工业在一段时期内实行一定的保护,以便能逐步平稳地实现市场经济。市场准入问题完全不应该与反倾销问题挂钩,因为这不影响企业正常价值的确定。
三、我国应对欧盟不公正性待遇的对策
(一)政府的对策。面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种种不公正待遇,政府的对策不能仅仅停留在外交谈判的层面,而是应当通过改革经济体制、完善预警机制等方式努力扭转当前的不利局面。
1、政府应通过外交手段促使欧盟早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虽然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可以在15年内不被当作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中国政府不应坐等,而是应当通过外交谈判促使欧盟自动给予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
2、政府应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目标,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所需的经济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西方发达国家至今仍然顽固地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既有主观故意歧视的政治因素,也有我们确实存在发展差距的原因。
3、政府应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机制。政府应对敏感的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政府也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来收集、分析欧盟的动态,定期将欧盟反倾销的立案或者将要立案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为中国企业应诉争取宝贵时间。
(二)涉案企业的对策。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时,不仅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应当把反倾销的意识融入到企业日常企业运营管理中,做到未雨绸缪。
1、积极应诉,提早准备。被控出口企业如不应诉,实际上就是放弃了辩驳的权利,欧委会就可以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来做出裁决,而这“最佳可获得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信息。涉案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而且要及时应诉。欧盟反倾销法对程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立案公告发布后15天内,按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抽样问卷材料,一旦企业被选中做抽样企业,必须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0天内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如果超出限期,将会处于不利境地。
2、反倾销诉讼被立案之后,涉案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首先要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并按时提交问卷;其次要配合欧委会的实地核查;最后要在回答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过程中如实回答欧委会的问题。如果欧委会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中国应诉企业有作假行为或隐瞒重要事项,将直接认定该企业为“不合作企业”,后果严重。
3、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由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在反倾销裁决做出之前,往往要对应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结论对裁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核查中要求企业要有完整的企业档案、财务记录、保管资料和税务凭证等。特别是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有严格的现代财务会计制度,各种财务制度要符合目前国际通行的原则。
(作者单位:1.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2.河北省外贸资产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沈木珠.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对策.法商研究,2002.2.
[2]朱庆华.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中的待遇.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9.
[3]高琴.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与应对思考.内蒙古统计,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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