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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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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02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10/9/25

作者

□文/王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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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次

构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
  提要 我国自1985年引入风险投资操作模式后,至今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与政府、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人士的期望差距较大,而且在目前日益红火的风险投资热潮中,唱主角的始终是外资风险投资机构,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边缘化趋势日益严重。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本土风险投资机构陷入困境的原因,提出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应对思路和可以采取的临时及长远措施。
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资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它有着完善的退出机制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一种追求高回报、承担高风险的资本。据美国《财富》杂志的统计,全球1,000家大公司有17家企业的10年平均股东回报率达到35%以上,其中许多都是像微软和英特尔等昔日的风险投资的“风险企业”。美国风险投资表现出来的对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和对高技术产业的推进作用,使各国纷纷仿效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设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定相关的风险投资制度,实施风险投资运作,以期通过风险投资来“孵化”自己的高科技产业。
  在我国,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方式,从初始发展阶段就与高新技术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历史性地支持了高科技创业企业的诞生和成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自我国第一家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公司成立以来到20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风险投资中存在内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发展极不平衡、内资风险投资机构日渐萎缩等问题。因此,系统地探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问题,研究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已是时间的需要。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问题
  (一)风险资本来源单一。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至少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主持高科技风险投资并直接指挥,虽然可为企业早期募集资金创造有利条件,但浓重的政府影响,难以改变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等问题。目前,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科研资金、银行的科技贷款、企业的自筹资金。这种单一化的资金来源渠道远远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对象对资金的需求。风险资金的缺乏严重地妨碍了我国高新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做的调查,在转化的成果中,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的拨贷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而在美国,至少50%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得到风险投资的帮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九五”以来我国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R&D)投资水平有所下降。
  (二)风险投资机构资金管理规模偏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数量,但是资金管理规模仍然偏低。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分布是以2亿元以下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平均每个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为2亿元,比2002年的1.65亿元有所扩大。2004年风险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总规模为439亿元,比2003年的325.34亿元增加了113.66亿元(34.93%)。总体上讲,2004年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资本的规模比2003年有所放大,但仍显示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偏低。2005年风险投资机构资金管理规模又比2004年有所放大,但是资本规模在20,000万以上的机构还不够一半。从总体上看,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仍然偏低。
  (三)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欠佳。美国的风险投资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目前比较成熟的体制,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大企业及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其出资一般占有限合伙公司出资总额的99%,承担有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成果的约80%。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出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专长,一般占公司出资总额的l%,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成果的约20%。有限合伙制对经营管理者有独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其在美国等国家被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达不到最佳效果,不同程度地制约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壮大。
  (四)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美国风险投资的法律政策体系,涉及到风险投资的法律达15部之多,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系统体系,涉及到风险投资的各个环节,为风险投资交易流的实现创造了必要的法律环境。且不说我国有没有这些法律,按照我国这样的速度,不论是立法还是修订法律以及有关的政策,至少需要60年的时间。我国每年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在积极进行科技的研发和创新,每年大约有近20万项的专利诞生,其中能够转化的却只有20%~30%,其他大量的科技成果只能是等待被淘汰。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已是共识。但是,政府努力的方向仍然是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企业创业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远远达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技人员总数与美国相当,但是我国科技人员在创新方面和对于经济贡献方面,远远落后于美国。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少风险投资的金融支持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
  (五)缺乏风险投资资本退出机制。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资本规避风险、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的关键。风险资本是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不断循环运动是风险资本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当风险资本伴随企业走过最具风险的阶段后,必须有出口让其退出并进入下一个循环。否则,风险资本呆滞,不能增值和滚动发展,更无力投资新项目,风险投资也就失去了意义。风险投资的目标是获得收益,并非想取得被投资企业的长久控制权,经若干年后,无论被投资企业成功与否,风险投资机构都会从中退出。而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制度不完善,第二股票市场建立的条件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使高新科技产业产权转让出现困难,风险投资者很难抽回投资套现。
  (六)风险投资领域人才缺乏。风险投资是一个新的领域,风险投资家是一类特殊人才,不但要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而且应具有金融投资实践和高科技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实践证明,投资的成功与否,决定因素是人,既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管理者,也包括被投资企业的领导者。而现在我国尚缺乏风险投资领域的人才,尤其是高新技术项目评估中介机构的力量不足,缺乏既懂技术又能预测、把握市场,既懂金融又会经营管理的人才。因此,风险投资领域人才缺乏是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构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对策
  (一)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1、积极发挥政府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政府可以多渠道为风险投资提供资金,从财政收入中,可以拿出一定比例建立“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扶持科技研发项目,在高科技园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吸收民间资本。专门扶持园区内高新技术的商品化;允许养老基金适度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2、鼓励产业资本积极参与我国风险投资。产业资本主要是非金融部门的企业资本,能够成为风险资本来源的主要是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一方面会增加公司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也可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寻求适合本企业的高科技公司。近年来,本土一批以“主业+基金”为核心特征的新控股架构公司的集体出现就体现了这一趋势。
  3、积极引入外资风险投资。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风险投资,加强与内资风险投资的合作。在创业投资起步虽晚但速度比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如以色列、新加坡和印度等,都得益于有效地引进了境外投资,因为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资金。对我国来说,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既缺乏资金,又缺乏经验,引进外资无疑是一条有效途径。
  (二)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政策法规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保障知识产权给自主创新企业带来的垄断利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上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不断地与国际接轨。
  2、适当放宽法规限制,出台规范性法规。现行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资金用途做了一些限制,使我国银行、保险、社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很难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应积极修订现有法律,使其适应国际化原则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法》。
  3、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别是引导国内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对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机构和出资人也提供税收减免或抵免等优税惠政策。2007年《公司法》的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彻底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国家应当鼓励风险投资由公司制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我国风险投资业运行管理机制。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完善的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发展的核心条件。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依托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健全应是目前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重中之重,政府应进一步清除退出渠道的一些障碍,如健全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二板市场的建成等。从风险投资的经营管理运行机制看,应加快建立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需要不断提高咨询、项目评估及监管等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从公司的运作管理机制来看,应使管理系统与市场相结合,逐步科学化、系统化,同时应大力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管理人才。此外,还应积极促进保险业的导入,可采用联合投资、组合投资及分段投资等投资方式,合理分散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风险。
  (四)形成风险投资有效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兼并与回购、清算等。首先,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投资成为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包括企业兼并、收购与股权回购。考虑到股权转让目标企业和达成转让协议不确定性很大,操作过程比较复杂,应当尽快完善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风险投资的退出障碍。例如,通过不同类型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退出。作为鼓励措施,可减免有关手续费。要鼓励将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变现的退出方式。同时,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通过进行配套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例如,对成熟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融资额度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可从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列支。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实现投资增值和良性循环,解决风险资本的股权流动、风险分散、价值评价等问题。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购买风险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获得其所有权或股东地位。
  (五)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风险投资是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投资体制,要求风险投资者有较高的科技、金融、经济管理知识和素质,善于筛选最具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并付以有效的管理和运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的成功,是科技型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有机结合、共同努力的结果。目前我国缺少一批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这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关键。抓紧培养一大批风险投资人才,既有战略意义,又是现实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这项工作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应主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要发挥高校的优势。可选择一批师资力量较强的高校,设置风险投资专业,开设有关课程,培养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二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派有关人员与国外一流的风险投资家交流、合作,学习他们投资操作经验,培养我们自己的、具有世界水平的风险投资家;三是政府应逐步取消对外来人才的限制,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吸引海外留学生和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加入我国风险投资行业。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崔俊.对我国风险投资融资机制的探讨.经济师,2009.7.
[2]刘登佐.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南商学院学报,2008.1.
[3]徐力.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中国市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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