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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存在种植者组织化程度低,缺乏核心主体,没有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问题。在完善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大力提高种植者组织化程度,重视核心企业的培育、选择,协助供应链主体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关键词:会理石榴;供应链;核心组织;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供应链的概念是20世纪八十年代由美国学者首次提出的。关于供应链的理解有多种观点,我国2006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供应链的定义是: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活动的上游与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结构。会理县为我国最大的石榴产区,被称为“中国石榴之乡”,石榴产业已成为会理县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促进会理石榴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拟对完善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会理石榴供应链现状分析
近年来,会理石榴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获得了多项殊荣。优质石榴果品销往北京、哈尔滨、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并远销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俄罗斯、美国、英国等国家。石榴生产规模的扩增、品牌声誉的提升、外销市场的开拓,有力地带动了县内餐饮业、娱乐业、旅馆业、运输业、包装业、复合肥厂、毛竹种植等产业的发展,在石榴果品营销季节,有1万余城镇居民、农村非石榴种植户参与石榴流通中介或营销服务。随着石榴种植面积和产量的迅猛增长,现有流通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石榴种植者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经过长期努力,会理石榴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尽管会理石榴业总体规模较大,但较为分散,人均种植面积、产量、销售收入均较低。近年来,为了提高石榴种植者的组织化程度,会理县政府和农业局发挥主导作用,大力支持、扶持石榴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先后投入数十万元在全县建立了十余个专业合作社,为石榴生产提供配套服务,同时也鼓励这些专业合作社进行经营活动。但石榴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开拓能力仍不能满足会理石榴产业发展的需要,且多数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欠佳,难以起到组织、带头作用。石榴生产者组织程度较低,不能很好地实现信息共享,缺乏有效的供求信息,没有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使石榴种植者生产资料购买成本较高,风险防范能力低下,在供应链中处于被动地位,成为最主要的风险承担者,还使会理石榴质量、安全缺乏相应保障,导致生产和销售秩序较为混乱。此外,石榴生产者组织化程度低也使石榴种植者不得不在销售环节投入了更多的人力、财力,导致进入市场的成本较高,竞争力偏弱。
(二)供应链系统缺乏核心企业,没有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供应链系统缺乏核心主体,结构松散,稳定性差,没有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践表明,在构建农产品供应链的过程中,总有一个组织(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或零售企业)充当发起者和组织者,成为供应链的核心。因此,可以说供应链是围绕着核心组织建立起来的,这种结构方式有利于供应链参与者之间达成合作协议,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供应链的运行效率。
在现行会理石榴供应链模式下,由于缺乏具备集团化、规模化、信息化能力的核心组织者,石榴种植者、果品经营及加工公司、经纪人、批发商、零售商之间利益不一致,且交易具有比较明显的偶然性特征,供应链各环节的主体通常均只从自身利益暂时性最大化出发,常常违反协议、承诺,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个别石榴种植者、经营者从外地买入石榴,再冠以会理石榴之名出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会理石榴的声誉。果品经营企业、加工企业与石榴种植者之间“订单”履约率极不稳定,一旦石榴销售价格发生较明显波动,违约率就显著上升。即使是一些在会理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石榴加工企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核心组织者的缺乏还导致石榴在种植、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质量缺乏保障,安全和认证体系不完善,已制定的相关标准、规程亦不能得到很好执行。
导致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稳定性差、没有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原因为流通环节参与者人数众多,许多参与者身份不明确、不稳定,他们偶然参与到会理石榴供应链中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偶然取得的交易机会为自己赚取眼前的利益,其经常采用的竞争手段为低水平的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主要方式,并被企业广泛采用,然而作为一种竞争策略,价格竞争不应是企业竞争中的持续性长期战略。若经济组织由于竞争对手的低价营销而采取同样策略应对,势必导致恶性的价格竞争。这种低水平的价格竞争影响了企业的收益,从而影响了企业产品开发研究的投入,同时影响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在此情形下,石榴生产者、果品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批发商根本无法与这类主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只能与他们一样,为眼前的利益进行交易。石榴种植者、果品经营及加工公司、经纪人、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这种关系使交易行为偶然性大、波动大,会理石榴供应链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三)会理石榴供应链各环节尚未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尽管会理石榴供应链参与者的地位不同,但均为理性的经济人,有着相互独立的利益,因此也就存在着相互独立的利益导致的冲突。从目前情况看,会理石榴种植者参与利益分配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市场价格。这是目前会理石榴种植者参与利益分配的最主要方式。种植者完全独立地与生产资料提供者及石榴购买者协商,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提供初级产品的种植者而言,利益缺乏保障。
2、市场保护价格。它是从事加工销售的企业与农户按一定标准核定的具有保护性的合同价格。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格收购。这样,保护价格就成了最低基准的收购价格,其定价基础为“完全成本+合理利润”。企业从稳定原料供应的角度出发,以保护价格收购产品。保护价格以市场平均价格制定,一般为一年一定。目前,全县尚未有一家在当地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流通企业,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就很弱,故尚无流通企业与农户约定,按一定标准核定的具有保护性的合同价格收购石榴。会理县从事石榴加工的企业除会理果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均未采用这种方式保证其原料来源和保护果农的积极性。
3、利润分成。农户以资金、土地、劳务、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在合作经济组织中拥有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并按股份分享企业剩余利润,这种分配方式是吸引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会理县现仅有十余个专业合作社,仍有近半数石榴种植乡没有建立专业合作社。即使在建立了专业合作社的乡,由于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欠佳,种植者利润分成不高,入社积极性不高,大多数农户仍未加入专业合作社。由于会理石榴种植者组织化程度低,在获得市场信息、谈判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经纪人、果品经营及加工企业、批发商取得的收益较大,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少;而种植者的收益较少,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现行会理石榴供应链中尚未形成。
二、完善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的措施
会理县将石榴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抓,负责会理石榴产业管理与发展工作,这是会理石榴产业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在完善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过程中,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培育、选择核心企业。随着会理石榴产业规模的扩大、种植者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核心企业的逐步形成,建立核心企业主导型供应链管理系统成为会理石榴产业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趋势。因此,应高度重视培育、选择、扶持会理石榴供应链系统的核心企业,为供应链管理模式平稳过渡做好准备。
在企业主导型供应链管理运作过程中,起关键主导推动作用的,既能为客户提供最大化的附加值,又能帮助供应链上其他参与主体参与到新市场中的企业就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也称为供应链的领袖企业。核心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上的运作中占有“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信息集成中心和物流集散中心两个方面。核心企业向上联系石榴种植者、石榴种植生产资料供应商;向下联系石榴批发环节、运输环节、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
会理石榴产业链中,现有的物流企业、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规模不大,营销能力不足,尚不具备成为核心企业的条件。但第三方物流企业长期从事石榴贮运,有相对较强的信誉和联系上下游的能力,与石榴流通环节上各节点组织间的合作时间比较长,结构比较稳定,掌握着大量的种植者信息和经销商信息,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随着会理石榴产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将逐步扩大,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物流企业具有的规模、组织、协调优势,使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组织供应链管理系统,联系上下游参与主体,进行信息收集、加工、整理、共享,检验石榴质量,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等职能,强化供应链管理的流程整合,促使整个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高效协同运转、物流畅通有序,形成高效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选择会理石榴产业链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扶持对象,使其逐步具备信息集散中心、物流集散中心和产地批发市场功能,为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打好基础。
(二)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石榴种植者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目前,会理县已经建立了十余个专业合作社,部分果农已经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此种形式逐渐为越来越多的果农认可和接受。因此,进一步完善现有专业合作社功能,充分发挥其在规模、资金、物质、信息、谈判等方面的优势,分享利益、共担风险,切实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维护加入合作社果农的经济利益,降低市场风险,形成示范效应,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会理石榴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会理县政府及县农业局应继续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在加大投入的基础上,通过典型示范、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广大果农加入专业合作社。
在加强合作社建设,完善合作社功能的基础上,发挥石榴生产协会的引导、组织、示范作用,加强合作社间的交流和合作,建立以专业合作为单位的更高层次和更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组织。
(三)协助供应链主体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供应链参与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是基于经济利益形成的合作关系。为了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和有效地解决合作中的冲突,理性人之间通过协商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在会理石榴现行供应链系统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他们需要进行合作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各利益主体均不会放弃其独立的利益而加入到这种合作中。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成为这种合作建立并维护的前提。为了这种合作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在利益分配上应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把利益主体之间的联系建立在平等的经济关系上,并充分考虑种植者利益分割竞争力弱的实际情况。由于参与主体的逐利性与其在供应链中位置的差异,决定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形成和运作不能完全依赖于供应链参与者。政府应在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从利益分配方案最初制订起就充分发挥其主导和管理功能,通过加强供应链参与主体的交流、协商为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形成创造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供应链参与主体的业绩和满意度,适时、适度、合理调整利益分配系数,确保利益分配机制的正常运作,维护整个供应链的稳定。
(作者单位:1.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宁南县农业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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