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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05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10/11/2

作者

□文/谷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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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次

招标中采用“招标控制价”后可能产生的问题
  提要 本文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新规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论述,分析招标控制价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中标价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范第4.2节对“03规范”第4.0.7条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专门性问题做了规定。其中,第4.2.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是“08规范”中的新增术语。宣贯辅导教材中将其定义为:“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并明确指出其实质就是通常所说的标底。
  在“08规范”第一次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提出“招标控制价”这一术语之前,云南省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创造性地提出“拦标价”的新思路。此后,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地方性规定,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但都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超过公布的这个价格,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二、设置招标控制价的目的
  相比于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的目的在于:
  1、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须保密,避免与招投标法中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
  2、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招标中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问题;
  3、防止招标中串标、围标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事件的发生;
  4、防止投标人哄抬价格,保证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降低招标人风险,防止招标失败。
  三、使用招标控制价后可能产生的问题
  尽管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对规范招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目前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往往滞后于市场,且目前对其准确性和合理性缺乏监督和审核,以及建筑法规和建筑市场的不健全,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
  1、投标报价都向招标控制价靠近,不具有明显竞争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08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以外的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编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计价规定,不得任意上浮和下调。可以看出,编制的依据具有普遍性,是社会平均水平。
  现实中存在有的劣质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水平低于预算定额水平,优质的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水平高于预算定额水平的情况。由于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个投标人博弈的结果就是:不管是劣质还是优质的投标人,其报价结果都是向招标控制价靠近,使报价集中于一个较窄的区间。自身不具备竞争优势的投标人,用于编制投标报价的自身企业定额并不先进合理,却可以因为招标控制价在开标之前公布而得到警示,通过招标控制价来倒推用于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这一类型的投标人就可能在投标报价时不惜亏本,期望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先中标再说。尽管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却希望今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索赔,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获得利润。对于另一类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投标人来说,企业定额可能远远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是,由于招标控制价的公布,为了自身的利润更大,他们往往会使投标报价接近于招标控制价,而并不会真正根据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也就使得招标活动不能真正保证工程的经济性,不能切实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这样,劣质的和优质的投标人都隐瞒自身信息,使得招标活动并不能反映各个投标人的真正实力,不具有明显的竞争性,违背了招标的初衷。
  2、招标控制价编制割裂了价格和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并且由于业主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业主的逆向选择。招标控制价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并没有考虑到各个投标人之间个别成本的差异,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对价格的影响。由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往往会落后于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有可能造成这种情况,即某个资质高、技术好、重视工程质量的投标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其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该投标人最终放弃竞标。而资质低的投标人可能隐藏自己的信息来低价抢标,这就可能使得招标人进行逆向选择,使得劣质投标人驱逐优质投标人。一旦劣质投标人中标,它相对于业主有信息优势,规范中的4.2.1条只是规定“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而并没有要求所有的招标控制价在公布之前都必须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核。根据“08规范”的4.2.2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这就可能出现一个问题:招标人不管是自己编制招标控制价,或者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时,都有可能为了降低投资而故意压低报价。虽然“08规范”第4.2.9条规定“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却没有做出对确实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或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会使得业主有意或无意地压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更加有恃无恐。就算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范编制,多数投标人的选择不是投诉而是放弃竞标。如果由于招标人压低招标控制价使得参与的投标人少于3家,就会导致流标,业主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第二次招标,这又将影响招标的效率。或者某些投标人没有意识到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者是即便意识到了,但是为了中标还是故意迎合招标控制价,不顾成本地降低报价,期望先中标再说。签订合同之后,再想出各种办法,甚至降低工程质量来弥补利润的损失,或者干脆停工,最终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这对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3、公布招标控制价为“围标”和“串标”创造了条件。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就有了报价的目标,如果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一家中标单位或者采用轮流坐庄的形式,就能使中标单位达到较高的预期利润。在以往有标底招标时,往往对预算报价进行一定幅度的下调,而招标控制价是不准上浮和下调的,所以招标控制价很可能高于以往的标底。在以往有标底招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串标的结果是使得内定的中标人以与标底最接近的报价中标。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招标过程中,即便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由于投标报价的权重一般都占到60%左右,投标报价仍然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关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标时更是如此。这样,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情况下的围标串标会导致中标人以接近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中标,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比在有标底招标时造成的损失还要大。
  综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避免上述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招标控制的编制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的了解。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和审核,出台更加健全的建筑法规,培育更加发达规范的建筑市场,才能使招标控制价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尹贻林,周金娥.新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的有关问题分析[J].技术经济,2009.3.
[2]苏金霞,刘志杰.刍议工程招标中拦标价的设立[J].价值工程,2008.3.
[3]陈明松,罗姝婧.对清单项目招标中公开“拦标价“做法的质疑[J].价值工程,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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