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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08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1/1/3

作者

□文/李朋磊

浏览次数

939 次

新增值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提要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次改革主要体现在: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延长纳税申报期限;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个别混合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本文结合新增值税法,从企业设立、采购和销售等方面提出增值税筹划策略,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界定
  (一)对增值税的界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二)对纳税筹划的界定。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有所不同,可以通过选择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可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可以通过运用无差别平衡点和净现金流量最大化理论进行纳税筹划。(表1)





  在无差别平衡点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采购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安排购进货物入库时间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方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创造了条件,延缓纳税虽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企业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必支付利息,对企业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延期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还可以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例如,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货物的入库时间,将货物尽可能在月底或年底入库,就能延缓当月或当期的应纳税款。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为5%。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三、结束语
  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是这种筹划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案之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取得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2008.12.1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09年)[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4.
[3]蒋凤波.增值税转型背景下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中国外资,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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