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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10期/文化/教育/正文

发布时间

2011/1/28

作者

□文/赵建敏

浏览次数

802 次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述评
  提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各地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特征进行分析,总结现有实践教学的优点和经验,找出现阶段实践教学的不足,并总结当今理论界有关法学实践教学的新观点,提出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中,通常是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由于缺乏实际应用,法学知识变得生硬而抽象。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成了共识,将一些实践活动明确地纳入了法学教育计划之中,加以实施。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实践教学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师讲授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真实的和模拟的实践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实践教学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实践教学具有教学性。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必然具有教学性。它虽然在课堂之外进行,却也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且是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第三,实践教学还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是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育中,通常也有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这种实践教学可以称为传统的实践教学。
  (一)我国高校采用的传统实践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也可称案例讨论,就是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课程,而且简单、易行,是法学教学中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实践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方式从教师的单向灌输变为师生间的双向交流,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地接受知识变成了师生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同时活跃了课堂气氛,能够提高教学效果。
  2、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包括刑事侦查试验和物证技术试验。前者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模拟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熟悉侦查程序,掌握侦查技巧的一种实践活动。后者则是通过进行科学试验掌握“发现、固定、解读物证”的科学技术手段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
  3、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由老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审判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审判观摩,让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学生可亲身体会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个阶段,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由于投入少,组织方便,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应用广泛。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作为一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法庭的优点,首先是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实际的法律工作者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通过角色的投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使学生熟悉审判环节及审判、检察、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事务要求;其次是作为学生活动,模拟法庭能让学生锻炼组织活动能力和团结协作的能力。
  5、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训练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了解司法实际、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和有关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毕业前的一学年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
  (二)传统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案例教学的不足。第一,从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法学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我国现实的法学课程安排上,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教师为保证教学进度,使案例教学属于理论讲授的附属品。所以,大多数教师所采用的只是一种“举例教学”,即在讲课中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通俗易懂。这使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所以,需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第二,从案例的角度而言,案例教学一般是教师先讲解相关理论知识,再举几个案例对理论加以巩固认识,这种方法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的解释和说明,其用意过于简单明显,根据刚刚讲过的知识,学生往往不假思索便能判断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因而导致一种思维上的惰性。所以,案例教学中具体案例的选取应鲜活生动,并最大限度地贴近生活实际,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所选的案例应该能在学生中引发争论,来引发学生的思索以强化其思辨能力。
  2、“模拟法庭”的不足。第一,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学生模拟整个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级的学生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非常困难。即将毕业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再加上求职、就业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第二,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掌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3、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的不足。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的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此缺乏规范的管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新形式
  随着我国各地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探索,近几年法学实践教学又出现了以下新形式:
  (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认识。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7所院校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随后,中山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此课程。
  四、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针对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现象,要改善实践教学的地位,应以理论教学体系为参照,建立独立而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具体来说,在课程设置上,整合现有课程,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除保留原有直接服务于法学实践的专门课程如法律文书、证据学以外,还应增设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法律职业技能、司法过程等方面的实用性课程,并提升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地位。
  (二)借鉴特色实践教学方式
  1、推广学生社团开展实践教学。湘潭大学早在1990年就指导学生组建了学生社团“法律援助中心”,后更名为“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法律救助中心”,除进行普法宣传外,还为社会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成为湖南省第一家为百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校学生社团,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1,600余起。
  2、电大法学专业“案例设计与分析作品比赛”。我国电视大学每年会在全国范围举行电大法学专业案例分析抗辩赛,全国各地分校参与。竞赛内容以法学类的基础学科为基本范围,所有参赛作品的内容均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学生在设计案例、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提升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以致用。
  (三)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作为比较成功的实践教学方式也需要完善。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最好有专业人士,如法官、律师的点评,从现实的角度让学生知道欠缺之处,从而加以改进。而且,模拟法庭活动需要和专业实习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实际听审过程中发现自己模拟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避免。
  另外,当前的模拟法庭带有表演性质,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型模拟法庭转变。具体来讲,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仅确定该庭将要争议的案件目标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员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要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四)完善诊所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法学诊所”即法律事务所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可以成立一个不需审批的学校内部法律事务所,主要接待校内师生的相关咨询来作为一个过渡阶段。事务所可以不以教师为主体,即在少数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从事大部分的当事人接待工作,对于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如果学生不能当时予以解答可以带回来请教老师,而且老师可以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拿到课堂上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教学,从而形成诊所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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