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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12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1/3/1

作者

□文/季 侃1 黄 钢2

浏览次数

1236 次

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提要 研究表明,内部监督的失败主要是由于内部监督资源的浪费以及内部监督机构的弱势引起的非独立性,而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的不独立。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内部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优化内部监督资源配置
  从设置的目标来看,监事会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督促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并控制、识别与管理许多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从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看,监事会和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有很多职能重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是规定了两者的职责,在财务监督方面并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具体责任,这种职能交叉重叠、缺少分工协调以及责任划分不清的状况必然导致内部监督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双方积极性的提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划分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使其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使内部监督资源最大优化。(表1)
  针对这一状况,有的学者提出废除监事会制度或是两者之间进行“二选一”,依据是监事会的无作为或是两者职能严重冲突。很明显,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和范围都大于审计委员会,所谓的职能重合主要体现在财务治理方面。即便是在财务治理方面,他们监督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监事会侧重于检查企业的财务活动,针对公司财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是在完成自己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而审计委员会侧重于加强监督和控制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同时通过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从这一点讲,审计委员会并不能完全取代监事会,完全取消监事会制度的观点尚缺乏现实可行性,至少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通过政策来完善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分工与协作是最佳选择。可以考虑将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划给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全部财务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由监事会来评价。然而,这就需要进一步充实监事会的权利,但权利应当适当,因为内部机构的监督力量不足容易滋生舞弊,将会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而力量过大,将会干涉董事会和经理人的日常决策,降低工作效率。
  二、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内部监督力量
  独立性是监事会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灵魂,没有独立性,内部监督机构将成为摆设。导致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非独立性”的因素主要是在产生程序和经济利益,这种“非独立性”以及执行事务程序时无章可依最终导致了内部监督机构的无所作为。
  1、产生方式由“内生式”向“外派式”过渡。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我国的监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的选举,而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这种“内生式”产生程序的本质就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而“外派”,即监事会人员及工作以外派为主、内外结合。如浦东新区已经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了创新——“外派、内任、下兼”。这种制度从设计上打破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确保“两权分离”,有效地促进了公司重大决策的规范和风险预防,维护了国有资产的权益,确保了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仅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由国资委指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和独立董事的外派从操作性上难度很大。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仍然是国有股控股,可以考虑先在国有股影响较大或控股的上市公司试点,当然这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尽管“外派式”带有一定的行政指令色彩,但是相比于目前独立性丧失的影响,仍然是可取的,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2、建立薪酬评价系统。目前,监事和独立董事的报酬仍然来源于公司内部,只有割掉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才能解决这种由经济利益造成的不独立。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监事和独立董事薪酬评价系统,根据公司的各种指标以及监事和独立董事的作用计算出监事和独立董事的应得薪酬,然后这些薪酬统一交给独立的部门,由这个部门在转发给监事和独立董事。其间的难度主要是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薪酬评价系统。
  三、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提高代理人积极性
  在西方公司治理中,激励产生的原因是:“两权分离”后,委托人为了防止经理人在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之后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损股东利己的行为。激励的作用在于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合约,使得经理人的行为更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 “两职合一”现象,激励的双方主要就是代表国家的国资委与兼职经理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实证结果看,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并未能发挥作用。那么,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设计最优激励合约。最优激励合约并不一定要使代理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它应更注重成本效益性。本文主要从物质和精神方面就激励合约的设计提出建议。
  1、物质激励。在代理人的各激励因素中,物质财富的激励功能极强。有关调查显示,代理人对自己的经济地位满意程度最低,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收入水平偏低。物质激励并不是直接向高层人员口袋里放钱,而是将高层人员物资财富的增加与公司利益联系起来,公司的利益越得到保障,他们的物质财富就越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持股比例太小以至于不能调动其积极性。因此,可以考虑积极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扩大高层的持股比例,增加高层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
  2、精神激励。我国历史文化中长期存在的衣锦还乡理念,使得即使是现在仍然有很多人希望自己的功绩能够为外人所称道。正是这种根深蒂固思维的存在,使得精神激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在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通过各种科学的指标对公司的领导人进行严格评测,选出其中的优秀人员,邀请他们进行经验交流,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积极宣传,这势必使其不再有“锦衣夜行”的感觉,并对他们产生一种极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使其为了“既得荣誉”,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兢兢业业。在这种氛围下,他们对会计信息质量也会格外关注,任何的财务舞弊都将是对其“既得荣誉”的有效打击。
  (作者单位:1.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洪生,于修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制度之协调研究.建筑经济,2008.8.
[2]丘素琴,刘德荣,周宝龙.浦东新区创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党政论坛,2008.2.
[3]夏天.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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