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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12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1/3/1

作者

□文/余苗苗 朱七光

浏览次数

865 次

谈转型时期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性
  提要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主要是从提供税收优惠和优质公共产品及服务两个层次上展开的。在现实体制下,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处在弱势状态,因此需建立稳定的竞争规则和政治经济体制,以增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
关键词:税收竞争;制度竞争;财政分权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转型时期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涵
  在转型时期,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不成熟,从而构成了社会发展的障碍,建立一套完善而有效的制度体系就成为了我国及众多转型期国家的主要任务。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在新古典主义的框架下可以由经济人通过成本利益分析选择出有效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演进主义理论认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因此,在演进主义者看来,社会活动主体间的竞争产生活动规则。竞争不仅是在特定秩序下的活动,竞争活动本身就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平等市场环境下的竞争能够保证生命力旺盛的制度胜出,使之成为社会活动者共同遵守的规则。
  所谓政府间竞争,是指政府之间围绕有形或无形资源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它突出了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体系对于各辖区的成本水平以及辖区竞争力的重要性。正是这种竞争成为转型期政府运行体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间竞争作为制度竞争或规则竞争,主要在资金流动、劳动力流动、资源流动等方面展开。其中,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各层次政府竞争的重要手段或工具。通常来说,政府间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为增强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或部门)福利,以税收为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
  二、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性分析
  转型期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是现代高效的政治经济运行体制的发现机制。如果缺乏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则会使各层次政府陷于僵化的运行状态。幸运的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国策给予了各层次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竞争的充分条件。同时,我国的改革属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它本身要求地方或基层具有改革和创新的条件和动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有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之分。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的改革以“摸着石头过河”为特征,下放了各层次地方政府改革和创新的利益,从而形成了以诱致性变迁为主、强制性变迁为辅的制度变迁过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才逐渐展开。
  (一)我国现有体制下缺乏稳定的竞争性政府主体。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政府机构的层次性得到法律的稳定性保障,确认了竞争性政府主体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现实的政治体制,政府官员的任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行政首脑对政府活动具有超强影响力,因此不确定性的政府官员(特别是首脑)任免机制危及到竞争性政府主体的稳定性。同时,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政治体制框架下,高层次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强制权力过多,基层政府官员对高层政府官员的依赖性相对较高,造成低层次政府竞争性主体的地位缺乏较高的稳定性。
  (二)转轨时期我国的竞争性规则具有不稳定性。建国以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宪法及一系列法律准则,确认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活动规则的稳定性。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进入了转型期。国家转型期的基本特征是政治经济体制不断突破原有的框架限制,创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规则。新规则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违背原有规则、构建新规则的过程。这个过程常常危及现有国家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威,因而与现有体制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作为一种制度发现程序,其目的在于不断改变或改良旧有规则,提高运行效率。政府间税收竞争不断打破旧有规则建立新秩序的同时,不仅要改变政府独立活动规则,而且要涉及到地方政府博弈规则的变更和完善,从而使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运行环境更加复杂和不稳定。这就使得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率受到很大的影响。正是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中的上述缺陷,我国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还处于弱势有效性阶段。特别是我国近年来的政府间税收竞争越来越与地方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弱化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
  政府间税收竞争作为政府活动秩序的发现者,是在互相争夺资源的过程中实现的。在我国尚不具备同一竞争规则的条件下,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加混乱。这在税收优惠条款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非常突出的特征,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边界过于模糊。如,在现有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但它们却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对各种事项按照自身利益驱动进行弹性较大的处理。比如,在招商引资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包括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或者税收返还等。在引进海外学子及其他外地各类人才时,也有类似的措施。甚至于在争夺其他经济资源的各类活动中,地方政府对外地经济主体的排斥和对本地经济主体的宽容则更加露骨。政府间税收竞争在地方保护主义活动中变质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本来是要发现和使用更有效的制度或规则,但是在这里它反而成为统一的市场制度运行的障碍。
  三、结论
  经济学原理说明,竞争要有效地展开必须满足有关条件:(1)经济活动主体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2)资源自由流动;(3)信息具备充分性。与之类似,政府间税收竞争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各层次政府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资源自由流动及信息完全充分等。
  同时,政府间税收竞争还要求有稳定的竞争主体和竞争规则。稳定的竞争主体保证了博弈的多次重复进行,稳定的竞争规则可以保证竞争结果预期的稳定性,从而成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必要条件,具体可采取如下两条对策:(1)建立相对稳定的竞争规则和政治经济运行体制,增强税收竞争的有效性;(2)构建双层司法体制,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力。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薛钢,曾翔,董红锋.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认识及规范[J].涉外税务,2000.8.
[2]谭祖铎.浅论税收竞争[J].税务与经济,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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