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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14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1/4/1

作者

□文/张军立

浏览次数

1194 次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
  提要 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各种会计数据的正确分析和判断。所以,通过完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定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所谓会计信息是指反映各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的可计量的经济信息,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反映。其质量状况涉及到企业内部各方的利益,影响着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关系到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各种会计数据的正确分析和判断,严重污染了经济环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通过完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定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种类
  (一)从会计信息产生过程分析,可分为会计事项虚假引起的失真和会计处理错误引起的失真。前者是指会计信息来源即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故意隐瞒或虚构交易事项,单位以此来编制会计事项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后者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反映了经济活动,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知识欠缺,或者粗心大意,没有按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法规处理会计信息来源,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从主观看,又有有意造假和无意失实之分。前者是指单位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歪曲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形成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后者是会计人员技术、能力以及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失误”。客观原因是指市场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会计核算存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出现误差和失误。
  (三)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等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从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我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这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及大量私有制企业的出现,行政处分已经不能达到纠正会计违法行为的良好效果,尤其对于私有制企业更显得无力。因此,在追究会计行政责任方面,慢慢由以行政处分为主转为以行政处罚为主。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它的侵害对象是正常的会计秩序和真实、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犯罪目的是通过利用失真、错误的会计信息来干扰合理决策行为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从民事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使利害关系人受到了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而新《会计法》并没有对民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倒是在这之前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首次对会计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该法第4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就其违法行为给客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将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赔偿责任主体扩大到发行证券的公司以及对此有责任的证券商、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得因会计涉假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股民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有了法律依据。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修养。会计法规规定并禁止所有可能出现的事项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而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失真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牢记“诚信”二字,并真正付诸行动,会计信息失真这一恶疾必然会得到根治。
  (二)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相关规定
  1、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再次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对于《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2、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
  (三)加强相关会计法制宣传和教育,促使法律行为主体能自觉遵纪守法。应该说《会计法》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有些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强化《会计法》宣传和教育,是从思想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保证,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进一步协调其他法律规范与《会计法》,使其相互一致。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应充分发挥会计行业协会在业务规则制定上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会计法》为母法,具体会计准则为子法,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法规)为基础的三级会计法规体系,充分认识会计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与协调的形式和途径。
  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导致决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使企业公司乃至国家经济不能健康有效地发展。正因为如此,现在我们全社会都在关心会计信息的质量、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需要我们社会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会计信息失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我们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信息失真是可以有效抑制和避免的。只有从全局着手,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经济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蔡俊瑶.试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J].商业经济,2008.11.
[2]张茂祥.浅谈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治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151.
[3]赵延海.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J].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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