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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35期/农村信用社/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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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 次

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利率市场化方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这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与此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开始先行试点工作,在1998年和1999年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2002年全国有8个县的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对此,笔者认为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应继续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统一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政策和步骤,制定利率改革的中长期规划,促进农村金融稳定发展。
  一、实行利率市场化,信用社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一是防止利率大幅上升,增大支农成本。对于农村、农业、农民来说,资金短缺是普遍的问题,当利率放开的初期,有可能导致利率水平的大幅上升,从而影响支农作用的发挥。由于农民贷款成本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农业有效投入不足。
  二是防止利率杠杆倾斜。一般来说,高收益与高风险相匹配,传统利率管制条件下,这一原理很难发挥作用。利率市场化后,信用社可能冒着高风险发放贷款,借以获取高额收益。而当一部分企业利用信用社这一心理,怀着不想还的思想获取贷款,就可能蕴藏不良资产增加的风险。
  三是防止信贷资金流出农村。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其它行业的高额回报,将导致农村资金的分散。
  四是加强利率监督。信用社拥有信贷利率制定权后,既是利率的制定者,又是利率的执行者,给“人情贷款”造成了可乘之机,所以必须预防新的金融腐败。
  五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利率市场化后,必将会产生新的高利率“纳什均衡”——谁先下调资金利率谁先吃亏。这一“纳什均衡”引起的过度竞争,有可能引起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从而增大金融不稳定性,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社利率市场化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利率市场化与支农的关系。众所周知,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农业实行补贴政策,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要遵循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不然,信贷资金受市场机制的影响,必然要从低利率的农业贷款流向高利率的非农贷款。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对信用社要适当扶持,这对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实践证明,只有让信用社从支农中得到利益,得到实惠,让支农工作变成有利可图,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才可以称得上成功。
  二是处理好利率市场化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利率市场化后,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金供求关系,利率随着供求变化上下波动。但是,利率同时也应受宏观调控的约束,其变化应有一个合理的变动范围,以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是处理好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业务国际化的关系。近年来,金融业务国际化发展迅速,世界金融交易量已超过国际贸易量。为适应这种状况,各国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越来越趋向协调统一,合作范围逐步扩大,合作程度日益加深。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利率市场化改革要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由此带来新的利率风险。
  三、信用社利率改革市场化的设想
  (一)利率市场化要分步进行。我国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式应采取“渐进模式“,采取先贷款,后存款的步骤。一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告诉我们,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宜采用激进模式,而当采用渐进模式。否则,易诱发金融危机。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不能单纯考虑利率因素。应当结合资本项目、汇率自由化、经济发展水平、速度、结构等因素。三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亦应采取渐近模式。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兴,天下兴,农民富,全国富,农村稳,全国稳。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还承担着很重的支农任务,必须考虑利率放开与支农关系的调整。联系全国信用社实际,可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控制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上限。信用社资金实行四有自原则,面对组织资金日趋激烈的竞争,高息揽存是最简单而又有效的办法。近几年,各种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段层出不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信用社以高成本组织资金,在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必定会通过高进高出的办法来维持自身利益,同时,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的资金短缺现象,也为这种高进高出的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利率市场化中规定利率上限是很有必要的。第二步,控制综合利差水平,即利差控制。信用社经营利润即纯收益主要来自于利差,要控制了利益,也就抓住了根本。为此,央行对信用社的存贷款应逐步取消硬性指标,过度到根据企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核定,调整综合利率水平。信用社可以在某一时期,对利率进行自我调节,上下浮动,但其实际差不得高于利差总水平。
  (二)理顺利率关系,调整利率结构。首先,要理顺利率的期限结构。对各种金融产品不同的利率进行协调,使之按照期限长短有序排列,以使长短期资金供求同时达到平衡。同时,不同金融资产之间的利率关系应该体现出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状况。二是简化利率结构。清理过多、过滥的政策性优惠利率。三是利率调整不宜一次性地大幅进行。应该小幅、灵活、频繁地及时根据实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超前地进行调节,以缩小由于利率调整而导致的经济波动。四是要逐步扩大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权。允许信用社根据不同农户的资信状况和市场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保持信用社对利率的敏感性,促使信用社将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意图及时传递到市场上去,并通过其贷款行为将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的变化反映到利率中来,同时,对信用社内部利率水平进行调节,调节信用社内部资金调拨,防止信用社内部资金过度集中,影响农民贷款。
  (三)提高利率政策的透明度。一是加强利率改革政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二是建立利率调整听证会制度,让辖区农民代表、种植大户参与听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三是建立利率改革投标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对不同村庄、不同信用等级农民的贷款利率实行公开部标、投标。四是在利率改革之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使有关政策更切合实际。
  (四)加强利率风险管理。主要是对利率敏感性缺口率管理,因为随着利率的波动,信用社净利差受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影响越来越大。所谓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是指利息收入(或利息成本)对利率变动反映较强的资产和负债,对于信用社来说,主要是指短期存款、贷款、有价证券。缺口率管理是指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比,当利率处于上升期时,缺口率应大于1,保持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数额,使利息收入增长快于利息成本的增长;当利率处于下降期时,缺口率应小于1,保持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责,使利息收入的减少慢于利息成本的减少,从而扩大净利差,增加利润。如现在处于利率下降期,应积极组织存款,减少成本支出。
  (五)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利率市场化有条不紊地进行。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需要依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一是对利率市场化体系以及调控与操作机制要有一个法律界定,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诱导,规范运行;二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利率市场化操作上的越轨行为和无序竞争,要依法稽查,依法查处,遏制利率市场化的扭曲行为;三是通过立法建制,促进信用社在金融市场上加强利率自律管理,提高央行利率间接调控的有效性,确保利率市场化稳步顺利推行。
  (六)进一步开拓金融市场,为利率市场化提供良好的传导场所。拆借市场直接影响并反映着一个国家货币市场的发展水平,对于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相当一部分信用联社参加了全国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其利率早已实现市场化,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信用社,其理性的经营行为必然是尽可能在不影响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准备金水平,扩大资产的收益,并且从中获得全国金融市场利率信息。(文/熊德福 师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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