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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16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1/5/3

作者

□文/王 月

浏览次数

1241 次

股东以专利出资在企业专利战略应用中的法律分析
  提要 专利一直是公司法认可的股东出资的工具。鉴于专利的创新性和新颖性特点,使得专利成为企业中难以被模仿和复制的专用资产。同时,专利又因其稀缺性和高技术含量而成为企业的优势资源。所以,构建专利投资战略,吸引投资者以专利入股,积极开发和利用专利,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专利;专利战略;资本;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专利战略内涵
  (一)专利战略的涵义
  1、专利的概念。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理解专利,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专利权;(2)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指发明创造成果本身;(3)专利文献,即记载着发明创造详细内容、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书。其中,专利权是最核心的内容。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专利权人或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对该专利的独占权。
  2、专利战略。对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学术界尚且没有统一的定论。日本学者斋藤优将专利战略定义为“如何有目的地有效利用专利制度的方针”。我国有学者认为,“企业专利战略”是指企业充分运用专利制度,通过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实施、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信息应用等专利运作,谋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整体策略。原中国专利局专利战略研究小组将专利战略定义为:“所谓专利战略,是指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战略”。
  (二)专利战略的类型。专利战略的类型有很多种分类,从大的类别上可以将其分为专利调查、专利开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和专利防御等多个领域。
  本文中所涉及的将专利作为股东出资工具一般被认为属于专利实施战略中的一个方面。专利实施是指把专利技术投入到生产中,使之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将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过程。
  专利投资战略在专利实施战略中具有特殊地位,在这种专利战略中,投资方提供专利技术,入股企业提供货币或实物资本,共同设立企业,入股的专利技术往往成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企业界将之称为 “专利技术+资本”的运作方式。这种投资方式最大的优势是:在这样的合作方式下,接受出资的企业不必投入资金购买专利,却可以拥有对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进行有效利用,从而形成竞争优势。而研发能力较强、具有核心技术但缺乏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作为出资人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
  二、股东以专利出资的公司法分析
  (一)专利出资一直是公司法肯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历来重视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形式,这是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创业经营的原始财产,还会构成公司日后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保证。
  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法定的出资方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无形资产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注重资本的安全。
  考虑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投资创业的重大意义,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扩大了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全部知识产权都可以在符合“合法、可转让、可估价”的原则下作价出资,同时删除了原来对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最高比例限制,代之以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即货币资本的最低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样既可以保障公司资本运营的安全度,又兼顾了股东创设公司的便利性。
  (二)专利出资对于出资人和公司的利弊分析。专利出资对于出资人而言实际上是用智力成果换取公司股东的身份,最有利之处在于可以不付出货币或者降低货币出资的比例,这对于本身现金缺乏而又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来说是实现其投资愿望的途径。
  对于接受出资的公司而言,优势在于可以获得专利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不需支付货币对价,从而节省企业的现金支出。同时,拥有领先的专利技术也会使得企业在生产经营领域抢占先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吸引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出资入股,赋予其股东身份,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因其与公司利益攸关,还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促使其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智力成果,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财富增值。特别是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还有利于维护和保护专利成果并能保证成果的后续开发和应用。但是,因为知识产权权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不稳定性、权利短期时效、市场前景不确定等风险因素的存在,所以接受投资的公司应当认真考察用作出资的专利权、慎重确定其投资价值,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定比例限制。
  另外,专利权还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专利所有权和专利申请权,因为专利申请权只是一种期待性的权利,不具有确定的财产价值,也无法肯定是否能满足企业经营的有益性要求,所以公司不宜接受专利申请权出资。
  三、专利投资战略法律分析
  (一)专利投资战略与适用公司类型分析。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时必须考虑经营安全度,因此公司法本身对非货币财产量化为产业资本后所占公司全部资本的比例是有所限制的,即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并非公司经营的唯一要素,它只有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资本合理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并非任何公司都适宜建立投资型专利战略,对于高科技企业,鉴于其高知识和高技术含量的生产特性,这类公司可以实施专利投资战略,积极引进专利,并将之作为一种优势资源进行规划和利用,从而获得企业的竞争优势。
  但是,如果公司并不以科技创新作为其获取利润的主要依据,那么知识产权在其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应当降低,需要转而重视货币或实物之类的有形资本。特别是对于以运营安全为宗旨的公司,比如金融类的公司则必须控制无形资产在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这类公司应当慎用专利技术出资的企业战略。
  (二)专利出资的法律风险研究
  1、权利合法。用作出资工具的专利权必须权属明晰,不存在争议或不良影响。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是以专利证书作为有效凭证的。所以,接受出资的公司对于专利权本身只需查询专利证书的真伪即可确认专利权的真实性。但如果是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为资本安全计划,接受出资的公司应当向原权利人征询是否对许可使用权出资有所限制,并查询权利证书的真伪。
  2、权利时效。专利权具有时效性,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接受出资的公司必须考察专利权的剩余时效期,因为一旦经过保护期限,专利权即为公众共同所有。同时,还要考察专利权是否存在《专利法》第44条规定的灭失条件,如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情形。这种情形在专利证书上就无法直观体现,必须向专利主管部门查询。
  3、权利应用价值。公司接受专利出资势必考虑的是通过该专利所能创造的市场价值,即实用性。“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之时就植根于知识商品化的基础之上”。因此,在为专利权出资作价评估时必须考虑该专利的市场应用效果或前景。要考虑技术更新、市场转型等客观因素对于专利技术价值的影响。对于技术竞争激烈、易于被仿效或替代的专利权要降低评估价值;对于以许可使用权出资的要考虑许可的种类,独占、排他、普通等许可方式对于价值的确定都有影响;对于权利时效剩余期限较短的专利要适当低估该专利价值,并事先协商好专利期限届满时该出资股东的后续义务。
  4、防止专利权的泄露或不正当利用。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然权利人可以将权利本身让与公司,但由于智力成果毕竟离不开创造人的人身,因此接受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专利权出资的类型和内容与出资方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其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否则如果该专利技术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
[2][日]斋藤优著.谢樊正等译.发明专利经济学[M].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
[3]刘平,鲁卿.基于SWOT分析的企业专利战略制定研究[J].管理学报,2006.7.
[4]孙书玲.企业专利战略的基本构成及实施[J].情报业务研究,1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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