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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3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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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 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4号令颁布)指出:“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那么,企业内部审计应如何设置,领导关系如何确定,与主管部门内部审计如何协调等问题,值得探讨,
  一、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现状
  目前比较常见的内审机构设置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职能部门中设立内审机构,向部门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此种设置,内部审计的范围受到严重局限,对敏感性问题,审计人员无法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审查和评价中也很难保持公正。
  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内审机构,向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设置有利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相对差一些,无法对企业产权的所有者负责。
  3、在监事会系统内设立内审机构,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设置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较强,监督的力度也较大,但关系较难协调,也无法对企业产权的所有者负责。
  4、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内审机构,向专门成立的审计委员会议事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此种设置方法内审机构的地位比较超脱,独立性较强,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设置方法。
  5、在董事会下设立内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种设置方法内审机构的地位超脱,独立性强,内审人员有权审查单位中各层次的经营活动,且直接对产权所有者负责,比较符合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要求,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设置方法。
  二、内审机构的领导关系问题
  内审机构的领导关系问题,也就是内审机构应归谁领导问题。《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做法不尽一致,并且差距较大。目前,有的企业内审机构归董事会直接领导,有的归监事会领导,有的归总经理领导,也有的归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还有的归单位的一个中层部门领导等。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几种领导关系,除归董事会直接领导外,其它几种领导关系,均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只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无企业的资产处置权。若内审机构对总经理或总经理以下的其它领导人负责,则意味着内审机构只对企业的经营者负责,并不对企业产权的所有者负责。它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主要表现:一是妨碍内部审计职权的正常行使。因为企业的各种计划、预算、决算基本上是总经理授意办理的,审计查出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后,一般难以纠正和处理。二是影响企业所有者及时了解掌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而影响对企业的重大决策。三是放松了对企业经营者本身的监督。我国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犯罪屡见不鲜,与对厂长经理缺乏有效地经济监督,尤其是企业内部监督弱化有很大关系。因此,内审机构领导关系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内审机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大问题。只有理顺好内审机构的领导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职能作用,才能真正达到建立内审机构的目的。
  从实际来说,领导层次越高,越有保障。但如何确定内审机构的领导关系,必须同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三、主管部门与基层企业内部审计的差异性对比
  内审机构建立开展工作以来,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差异性一直存在,具体表现为: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机构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工作力度较大,开展工作较多,发挥作用较好。企业内部审计与此相反,多数单位机构不够健全,审计力量较弱,工作力度不大,开展工作较少,发挥作用较小。出现这些差异的原因,概括地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审计对象不同。前者审计对象主要是下属单位,有有效的工作范围和明显的监督对象,后者是企业自身,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已融为一体。二是职能不同。前者偏重于监督,后者偏重于服务。三是需求不同。前者管理范围较宽,领导较难掌握下属单位情况,客观上对审计需求强烈,设立机构、开展工作比较自觉、主动。后者管理范围较窄,领导比较容易掌握单位的情况,对设置内审机构不够热心,有的还有抵触情绪,是“要我建”,不是“我要建”,因而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四是独立性不同。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可以不受干扰和毫无顾虑地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比较独立地作出审计结论;企业内审人员的工作乃至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受到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的影响和制约,不可能超脱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特别是那些附属于被授权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以及兼职审计人员就更谈不上有什么独立性了。五是权威性不同。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具有外部审计的性质,比企业内部审计更具有权威性。对企业内部审计来说,尽管国家从法规和条例上赋予了应有的职权,但却很难付诸实施。六是有效性不同。客观条件决定了前者是上审下,具有揭发性和强制性,作用效果明显;后者是自审自,只能是维护性和建设性的,有效性受到限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建议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独立性是它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没有独立性,审计目的就无法实现,审计结论就无法达到客观公正。基于此,具体设置的建议: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一般采取在董事会领导下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也可采取设立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机构。
  2、未改制的大中企业,其内审机构设置可由其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以加强其独立性。
  3、一般小型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的主管部门加强监督。
  4、实行下审一级制度并推行联合审计、轮回审计、定期审计,更好地发挥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整体优势。
  5、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培训业务人员,促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上述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具有指导意义。(文/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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