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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36期/农村信用社/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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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 次

支农再贷款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支农再贷款自1999年开始投放以来,对促进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信用社减亏、扭亏,提高信用社经营效益,加强同农民的联系,提高信用社在广大农村的信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支农再贷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是存贷款比例较高的基层信用社难以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农业贷款,难以达到支农再贷款的目的。
  二是农户信用程度参差不齐,信贷员发放贷款的风险相对较大,积极性不高。
  三是信贷责任追究制度比较严厉,少部分信贷员缺乏发放贷款的主动性,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利于支农贷款的发放。
  四是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制约了基层信用社发放新贷款的积极性,同时为盘活死滞资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使基层信用社难以挤出更多的时间对农户贷款需求、用途进行调查,也难为急需贷款的农户进行考察、发放。
  五是由于支农贷款过于分散,农户形不成规模和气候,使农户在致富项目的技术指导、防疫、销售等方面存在缺陷,信贷风险较大。
  六是农户联保贷款导致支农再贷款力度削弱,支农再贷款在投向上仍显面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各级人民银行应上下联动,农村信用联社积极响应,调整支农再贷款政策,使支农再贷款切实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项资金。人民银行的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应允许和督促农村信用社专门设立科目进行核算,比如可设置“专项贷款”业务,不列入基层社总贷款余额进行核算,这样可以使原来贷款比例较高的信用社也可以运用人民银行的资金来支持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村信用社应提高服务意识。农村信用社必须转变观念,深入基层、农户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提供致富信息,同乡村领导一起共同帮助农户选定致富门路、政策引导、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寻找销路等方面的工作,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的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信用社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三、最大限度给农民以方便。在支农再贷款的发放上,可采用信用放款方式,发展信用社、信用乡(镇)。为防止贷款风险,基层人行要协助农村信用社制定奖惩机制,强化信用社信贷人员贷前调查和清收责任。积极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经过认真调查,对在农村信誉度高,有一定收入业源,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发给贷款证,实行“一次申请,集中核定,余额控制,次数不限,周转使用”的方式,使农户持贷款证随时到农村信用社取得支农再贷款。
  四、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县联社在执行信贷第一责任追究制度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激励机制,对产生的不良贷款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的去看待、考核,要分清原因,看是否有信贷员的个性问题,如收受贷户贿赂、放人情款等不负责任乱放款的必须严肃处理,如果是由于贷户受自然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贷款逾期、呆滞、呆账,应从轻或不追究信贷员的责任。要将信贷员的收入同发放贷款的发生额、利息收入等有机结合起来,既要调动其积极性,又要按绩效进行考核。
  五、把握发放贷款的“度”。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额度要适中,不可盲目,搞好调查研究。据了解,目前农民在土地中投入都比较小,一般不需要信用社贷款的扶持。大多数使用贷款主要投入到养殖业、种植业和高效农业,各级信用社要搞好调查摸底,根据当地农户的收入情况和农户的承受能力、还款能力,确保小额信贷的额度。要坚持适中的原则,少则数百元,多则数万元,但是每户不宜超过5万元,同时对农户贷款投入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要心中有数。
  六、发放贷款要有所侧重。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要坚持适度规模的原则,避免过于分散,要对确定的致富项目适当集中资金,对某一村或组的养殖、种植搞规模化生产经营,一方面有利于技术指导、防疫、购销及行业管理等,另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分工,有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同时也方便了信贷管理。(文/程美建 田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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