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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22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11/8/2

作者

□文/李振中 冷 强

浏览次数

1294 次

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提要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设备的普及与相关技术发展,电子提单(EBL)作为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崭新的单据种类,因其所特有的安全性、正确性、高效率、快速度等优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本文就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电子提单应用的优越性及电子提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子提单;EBL;问题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科技和网络技术发展,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和电子商务(E-Com)技术在贸易领域逐渐得到应用,使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从传统书面交易时代进入到无纸化电子商务时代。电子提单(EBL)作为无纸化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电子提单是通过EDI技术将纸质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格式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即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把提单信息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
  二、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
  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主要有两种,即CMI模式和Bolero模式。
  (一)CMI模式。CMI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其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其运作过程如下: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一个带有密码或“密钥”的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收讫电讯,根据该确认电讯,托运人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电子提单应包括以下内容:托运人的名称、所载货物的说明、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对承运人的说明,等等。该密码或“密钥”的持有者对货物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他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也可以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他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他还可以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他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提单持有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遵循下列程序: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个新的持有人的通知;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除密码以外的有关信息;之后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新的密码。
  (二)Bolero模式。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 CLUB(THROUGH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Bolero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交易系统包括中央电讯系统、权利注册系统、用户数据库系统和用户支持系统,用户创建电子提单及其转让、质押、交回均需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示,通过Bolero创建、更改记录的方式完成。Bolero中所有与提单有关的操作,均需由有权的用户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权利注册指令完成。
  1、创建提单。当承运人按发货人的要求签发一份电子提单时,他应通过核心电讯平台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一个指令创建一份提单,按规定的格式输入发货人、收货人(或通知方)、货物描述等一般提单上需载明的内容,然后指定一个提单的持有人。
  2、提单流转。提单的流转将通过指定另一个提单持有人的方式进行,“指定”必须由当前的提单持有人通过承运人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令完成。
  3、提单修改。提单内容的修改必须由承运人根据持有提单的发货人的请求,来修改权利注册系统中的记录。
  4、提货。当最后收货人(或通知方)成为提单的持有人时,他可以将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或承运人指定的其他人并要求提货。
  三、电子提单应用的优越性
  (一)电子海运提单应用是提高贸易链效率的关键一环。当前,单证周转的效率低下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壁垒。不符点率居高不下、处理速度较慢、周期冗长、交易成本高、支付过程中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等因素常常导致其他附加费用及罚金。自20世纪末期,包含进出口企业、物流或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内的贸易参与方投入了高昂成本,试图通过提高单证的流转效率来提高贸易链效率,降低贸易交易成本。很多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了完备的ERP系统,各个贸易监管单位搭建了电子政务系统,服务机构提供了或者正在尝试提供一系列延伸服务。即便如此,以海运提单为代表的核心单证因自身性质复杂,难以实现其电子化,使得电子化与纸质单证并用,多个系统的独立应用成为当今贸易链中信息交互的首要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效率并没有得到提高,而交易成本仍在提高。要消除国际贸易发展的壁垒,实现贸易便利化,电子提单的应用已经成为了必然。
  (二)电子海运提单应用可提高交易安全性,降低贸易风险。电子提单以电子形式记录在物权登记与管理系统中,被伪造的可能性大大减少。电子提单的发送和接收通过特定的确认手段,可以防止提单欺诈,承运人、托运人、银行、甚至收货人均可知悉货物运输情况,只有当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通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承运人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货物交给真正的收货人,避免货物冒领、误交。
  (三)加速单证流转效力,促进贸易便利化。由于所有的单证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流转,缩短了单证在传递过程中耽搁的时间;同时有利于货主及时提货,减少无单放货,降低承运人的营运风险,减少贸易商为取得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因为电子单证不需要重复录入,便于审核,可以有效地提高单证的处理速度。
  电子提单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极大地降低了办公成本,节省了大量的纸张费用和提单投递费用,降低了人力成本。使用电子单证后,绝大多数资料和信息只需要以电子形式缮制、修改、流转和储存,整个过程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降低了单证处理的人工费用,原有的昂贵的快递、电传、传真将被成本低廉的电子系统取代,通讯费用将明显下降,因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人力和物力的消耗。
  使用电子提单后,电子数据不再需要重新录入,并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单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大幅减少。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服务系统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四)海运提单电子化是提单流转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共同意愿。海运提单的签发及流转涉及到物流服务企业、银行以及外贸进出口企业,银行等多个角色。提单的电子化受益范围广泛,是提单流转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的共同意愿。对于承运人,可以只通过海运提单而不需要根据进口货物提前获取保证书交付货物,从而摆脱由此发生的贸易欺诈,规避风险。此外,可以在到达目的港之后,迅速卸货,尽快使船舶返航,节约运营成本。
  对于出口方,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通过海运提单的流转转移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达到及时结汇的目的,而且不用担心由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失去商机。对于进口方,可以应用海运提单,而不需要其他文件提货而承担附加成本费用与交易风险。而且,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可以不受时间和场所的制约,对海运提单进行合并或拆分。纸质海运提单因其体现形式无法实现物理上的分割,而可通过电子方式流转的海运提单,很容易进行拆分等操作,为进口方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因此,进口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一宗货物进行分批销售,实现更高的商品价值,并规避因提单性质限制失去商机的危险。
  众所周知,银行往往是贸易欺诈的受损方。电子提单的应用,可代替不具有担保能力的海上货物运单,减少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同时,通过正本电子提单,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扩充高附加值服务业务量。此外,银行通过应用系统的推广可以稳定顾客关系,提高企业更换服务银行的成本,维系与高质量贸易商的业务量,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
  四、电子提单存在的问题
  电子提单作为崭新的提单形式,相对纸质提单有其优越性,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法律问题。相对纸质提单而言,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电子提单的国际立法有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199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2000)等;国内立法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代替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等。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承认电子提单与纸质单证的同等效力,但我国的《海商法》中却没有对电子提单有直接的规定,且我国的《合同法》对电子提单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在《海商法》和《合同法》中增加电子提单的规定,以适应电子提单的发展形势,同时也便于解决由电子提单引发的纠纷。
  (二)恶意欺瞒问题。尽管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取得和查实所持电子提单、提单的批注和提单下货物的真实性,但电子提单还不能完全杜绝恶意欺瞒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二:首先,电子提单流转过程中,各方的交流都是定向的,即EDI中心只与已经注册的承运人交流,承运人能同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或者收货人交流,EDI中心通常是不与提单持有人直接交流的;其次,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试图对第三方进行欺瞒事实的行为并不会因为提单传输速度和方式的改变而受到制约。因此,只有加强法律建设,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减少恶意欺瞒行为的发生。

  (三)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互换问题。虽然电子提单正在快速推广使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纸质提单仍然将是提单的最主要载体,纸质提单与电子提单会在很漫长的一段时期中共存,两种提单的共存必然会引发对于同一票货物的一种提单需要转换为另一种提单的情况。如,卖方按照买方开具的信用证的要求,在承运人处取得了电子提单,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买方变更想法,换了一家只能接受纸质提单的银行(比如某小国的小银行),那么为了完成交易,卖方只有要求承运人再开具纸面提单。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两种提单交替,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在相同货物上同时存在两种提单,而每一种都是这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如果当两种提单分别开始在不同的渠道流转,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谁有权提取货物?承运人应该交货给谁?交于其中一个是否算正确交付?另一方能不能诉承运人或者提货人侵权?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设立一个严密的强制性的规定,来防止共存现象的发生,但是各主要航运国家的立法至今还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有《运输法公约草案》中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所以当务之急应该进行相关的立法,以防范两种提单共存影响提单制度的稳定。
  (四)电子提单的安全性问题。电子提单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捷,但是计算机网络安全性问题也给电子提单带来了巨大隐患,黑客、病毒、计算机故障给电子提单的推广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系统被误操作或被人故意破坏,则极易被删除或修改;被修改的电子单证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电子单证仍有被人欺诈使用的可能,如通过修改密码,假造电子提单提取货物,使真正的收货人蒙受损失等。要解决上述问题,只有依靠人们不懈的努力,使电子提单在计算机技术的安全性和法律的安全性都得到可靠的保证。
  (作者单位: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新.国际贸易中的电子提单应用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2]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3]林春雨.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J].世界海运,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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