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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22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1/8/2

作者

□文/杜兴涛

浏览次数

1171 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提要 小额贷款公司对规范民间资本、服务三农、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其还处在尝试阶段,存在着诸如设立门槛高、监管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低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应当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仅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而不提供存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几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不规范。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二、小额贷款制度存在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偏离了设立公司的宗旨。小额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很大。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一部分资金进入高位行业,致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三)风险控制措施缺乏。安全应当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第一目标。可是各项风险内控制度不完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同时,风险管控手段单一,风险管理不能涵盖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各个环节。大多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手段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未能制度化。很多情形下的风险管理措施依赖于高管个人对借款人实力和诚信程度的了解,风险的控制也依赖于借款人的道德和诚信,以及非常规的催收手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其次,大力发展行业监管。仅有政府的监督往往是不够的,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引进行业监管,例如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其严格监管,以规范其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政府如果继续严格监管下去,反而会束缚其发展。政府就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即可;再次,适当放松监管,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和社会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将会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最终通过竞争为更多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质高价廉的金融服务。
  (三)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控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加强对原有职工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纳入了信贷征信系统,但信贷征信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极大挑战的工作。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信贷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提高小额贷款者的还款意识。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首先,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为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促进其发展,建议适用甚至比照农村信用社优惠的政策;其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降低条件,探索创新融资途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问题;再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渠道获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穆罕默德•尤努斯著,吴士宏译.穷人的银行家[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2]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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