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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24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1/9/1

作者

□文/张 磊

浏览次数

1097 次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税收不仅早已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演变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诸多税种中,人们关注度最高的当属个人所得税,其每次改革都会引起社会的热议。今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草案自4月份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82,707位网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来信181封,创下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这一方面体现出人们对税收法律认识水平的提高,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的个税改革仍存在很大争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演化历程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在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直到1980年,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93年为适应分税制改革,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的1999年、2003年、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我国又先后4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主要涉及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税政策的调整,以及费用扣除标准从800逐步提高到2,000元。
  二、新个税草案的核心——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税收级距
  2011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两天后的25号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草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的核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拟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二是拟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并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表1)
  三、上述两项核心变动是否合理
  草案提出的两项核心变动是否符合我国“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税制改革原则,是否能代表先进的个税改革方向,需要逐个分析。
  1、3,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高是低?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个税修正案意见,赞成以3,000元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持其他意见的占2%。不难看出,3,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很大争议。
  3,000元是否合适?首先需要从费用扣除标准的内涵入手分析。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包括两类税前扣除项目:一类是生计费用扣除;另一类为项目扣除。此次草案拟调整的3,000元主要是指生计费用,即满足个人基本生存需要的标准,体现的是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因此,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到3,000元已经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按照财政部的估算,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同时个税减少约为990亿元。
  既然3,000元已经考虑了纳税人负担情况,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争议呢。原因就在于“一刀切”切出了问题。一是不同地区的“一刀切”。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显然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00元的生计扣除可能不足以满足当地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不在地区差异存在的前提下仍“一刀切”地运用采取统一的3,000元标准显然对在发达地区生活的民众不公平。二是不同家庭的“一刀切”。根据草案,假设有A、B两个家庭,A家庭只有丈夫工作,月收入5,000元,需纳税125元。而B家庭夫妻双方都工作,每月各收入3,000元,却不需要纳税。这显然也暴露出了草案存在的问题。
  2、个税是增还是减。对于纳税人来说,另一个关心的重点就是个税调整前后,缴纳的税额是增还是减。以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结构看,决定个税的除了费用扣除标准,还有收入所对应的税率。经过对现行税法和修正草案的测算分析,月工薪所得1.9万元是现行税法和草案的纳税临界点。在1.9万元月收入时,个税调整前后都缴纳3,025元的税收,不增不减。如果月工薪所得低于1.9万元,则缴纳的个税将减少,反之则增加。(表2)









  根据表2可知,随着月收入的增加,修正草案所需缴纳的个税相较现行税法,两者的差额呈现出先增大,后回落,最终又增大的趋势。这也体现出了此次个税修正案“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提高高收入者税负”的思路。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在何方
  1、短期内上调费用扣除标准和参考家庭情况确定扣除系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可操作性和征税成本角度出发,短期内最可行的方式之一仍是上调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考虑到上述文中分析的两个“一刀切”带来的弊端,一是可以考虑给予不同地方以一定的弹性调整权利,如上下浮10%,以反映不同地区生计扣除标准的差异;二是对不同家庭根据申报情况统筹按照家庭情况折算出扣除系数,对高负担的家庭给予较高的扣除额,避免出现总体家庭收入高反而个税缴纳少的逆向调节情况。
  2、中期建立费用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并以家庭为单位课税。中期来看,则可以考虑建立费用扣除标准随CPI的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指数化调整,即建立CPI和费用扣除标准的联动机制,时间上可考虑半年一调或者一年一调,充分考虑了价格波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个税的科学性。同时,在完善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可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经验,推行“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
  3、长期构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长期来看,构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尽快完善监管机制,掌握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为实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国网能源研究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计金标,张磊.德国2008~2009年税制改革简介[J].涉外税务,2009.9.
[2]计金标,张磊,陈洪宛.浅析OECD各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0.
[3]钟征.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学,2006.
[4]金小茜.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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