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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24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1/9/1

作者

□文/张 云 王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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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次

我国“省管县”体制改革思考
  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弊端凸显,“省管县”体制改革成为热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明显的优势,将成为我国体制改革的趋势。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管理层级的改革要适应转型时期的实际状况,需要稳步推进。
关键词:转型时期;市管县;省管县;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市管县体制合理性分析
  从我国的国家结构和行政体制分析,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组织体制上是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各级政府机关之间存在严密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管理的事务较多。我国一个省却长期以来只能直管十几个或几个地级市。所以,在我国现行国家行政体制下,市管县体制的推广实施有一定的环境合理性。从管理幅度分析,我国省区面积过大,省难以直接管到县级政区。我国的国土面积有960万平方公里,而一级政区只有34个,相当数量的省级政区,无论是从面积还是从人口来看,都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我国国土自然条件复杂,给交通通讯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西部省区,地广人稀,很难实行省级政区直管县级区。另外,我国人口众多,经济社会活动繁杂,要管理的事务也多。因此,从管理幅度来看,在我国当前的省级政区格局下,绝大多数省级政区是难以实现省直管县级政区的,故在省县之间设立一级中间政区是符合客观需要的。市管县体制目前作为我国地级行政体制的主体,在省制格局短时间内难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其存在的合理性毋庸置疑。
  二、市管县的弊端
  (一)束缚了县域经济发展。当初设置市管县的目的之一在于发挥中心城市的优势,带动县域和村镇经济的发展。但实际上,中央和省级配置的资源经常被市级截流,市域经济的发展往往优先于县域经济的发展,市级政府为了自身的发展牺牲了县级政府的利益。因此,市管县体制不仅没有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反而出现“市吃县、市卡县、市挤县、市刮县”的现象,造成县财政资源不足,严重阻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另外,市级政府权力的集中,限制了县级政府的自主权,降低了县级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
  (二)增加了行政管理层次,提高了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学理论研究证实,行政组织每多出一个管理层次,就会造成机构和公务人员增多、膨胀行政管理队伍、导致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信息的失真率增加。在市管县体制下,我国行政管理层级在原来基础上多出一个行政管理层次。在原先地、市分设的情况下,城乡行政领导机构分别以管理城市或农村为重点,管理目标较单一,而市管县必然是由城市管理为主体制向城市、农村合治体制转变。我国地级市的形成,除少部分由地市合并外,大部分由地改市而成。由此必然带来地级市政府机构设置的增加与行政人员的扩张。
  (三)加大了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本质在于城与乡利益的一致性。但由于市本级发展与市财政收入的关系,市领导县体制带来的城市工商经济、城市发展相较于县域经济、农村经济更具时效性,加之市管县的宽范围、广地域与城市的弱实力,决定了市县发展格局中,市从县乡索取资源,集中力量用于城市发展,因而重工轻农、厚城薄乡成为市县关系中的常态,城市对农村的反哺带动作用不显性。大量农业利润和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被城市所吸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自我积累效应降低,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另外,地改市、市县合并所形成的城市数目的急剧扩张,违背了城市发展的客观性,从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等指标分析,许多新建城市不是城市型行政区,而是以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人口、农业产值为主体的地域型经济单元,导致虚假城市化,引致城乡差距加大。
  三、完善“省管县”体制的思考
  (一)健全法律体系,为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提供保障。自2002年起,浙江、湖北、河南、广东、江西、河北、辽宁等省先后开始了“强县扩权”的改革,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一些重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形成了近似于“省管县”的格局,“省管县”也已从试点走向全面推行的阶段。但在理论上,这一做法仍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县是完整的一级政权组织,县政府依法拥有公共财政的收支权力,县人大依法拥有公共财政的审批与监督权。“省管县”不仅意味着省政府收回了县级政府的财政管理权,还意味着将原本归属于县人大的权力也归于自己的掌控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区域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空间格局上的竞争关系。总之,虽然目前“省管县”体制取得了相当成效,但由于它有背离宪政基本价值的嫌疑,不可避免地危及了公共财政的公共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能一刀切。我国地域辽阔,2,000多个县域经济体的资源禀赋、经济基础、产业特色等各不相同,要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发展县域经济必须因地制宜。此外,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文化、民族构成等多方面的地区差异,在改革过程中,要对各地“市管县”体制及其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原因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不能盲目“一刀切”,更不能一哄而上。
  (三)继续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首先,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原有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区域性公共管理事务的支出责任,做到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省财政要强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主要承担实现“三农”、教育、社保、卫生、政法、环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支出责任。同时,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不断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其次,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提高基本保障能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一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财力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进而考核县乡财政合理使用财力的情况,并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县乡进行财政综合配套改革,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面省财政要结合中央财政的政策,加大对县级化解政府债务的奖补力度,鼓励和支持县乡化解债务,同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再次,加大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新增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要重点向“三农”倾斜,向县乡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倾斜,向扶持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发展倾斜。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全伟.市管县体制分析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2.6.
[2]刘凌波.“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5.10.
[3]徐竹青.省管县建制模式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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