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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整体快速、平稳、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得到较好解决,不仅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基础是否稳固,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收入来源和广大农村的社会安定。因此,如何改善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应作为我国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切实地加以研究解决。本文将对我国建立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路径问题作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在我国农村,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土地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合作经济形式。它是对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政社分设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称。它的成员即承包经营户,虽然对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没有完全的、独立的所有权,却有相当充分的基于个人利益的独立的经营权,因而具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典型特征。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负担着组织的管理、服务、协调开发等职能,因为是以社区为单位,因而通常被称之为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为区别于本文所主张建立的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我们称之为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到现在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走到需要尽快进行改革的地步,而如何进行改革则是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从分析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入手,尝试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一)从建立的最初动机来看,防止两极分化和引导农民摆脱私有制是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重要初衷。马克思把合作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制度自我“积极扬弃”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和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改造小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过渡经济组织形式。在他看来,通过生产资料的联合和合作可以变私有为集体所有,可以把原来分散经营的小农联合起来组织成集体经济,从而达到引导农民摆脱私有制的目的。那么,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建立的我国农村传统合作经济组织,防止两极分化和对私有制的改造实际上就是我国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发挥一个政治组织或政策工具的作用。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得了土地,有了自主权。不久,农村中有的村民为了调整地块,有的为了去经商,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因而出现了土地的买卖现象并随之出现了贫富差别。现在看来,这都属于正常现象。然而,在当时却把这些现象看得很重,说是“两极分化”了,惊呼出现了“新富农”,认为土改后刚“均贫富”,不能再有贫有富了。而要共同富裕,“办法就是办合作社”。因而把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当作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到了五十年代初期,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改造,引导小农摆脱私有制,党和政府发动和组织广大农民开展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运动,经过短短的几年时间,于1958年就全面实施了“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是在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下建立的农村合作组织,它的建立事实上取消了农民的自主权力,完全是政府意志的结果。按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应该门户开放、自愿进出,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不以盈利为目标,盈余要返还社员等。然而,与设立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相比,我国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几乎完全不符合这些基本原则。因而,可以说,从建立之初就基本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运转机制上看,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之初是以计划作为其运转的基本机制。在我国的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事实我们不能否认,那就是虽然我国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经济的基本组织原则,但它却曾经在我国一定时间内得到快速的、大范围的发展。那么,我们应如何去理解这种发展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政府意志的结果,而我国当时实施的是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资源的配置都要由国家的计划性的指令来完成,因而政府完全可以控制整个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物资的供给与需求,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通过接受计划的安排进行物资的调配,实现无风险的发展。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已成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首要手段,像过去那样依靠计划来获得或出售资源已不可能。因而,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在运转机制上做出相应改革。
(三)从内部治理结构上看,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利益主题相隔离、集体高度化缺陷。所谓利益主题相隔离、集体高度化是指在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着集体与群众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而集体则被看成是高于群众的政经合一的实体。主要体现在:(1)不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形成不少利润,但是基本上没有向群众进行利润分配。七十年代,每年乡办工副业还向村里返钱,村办企业利润也反映在公分值里,尽管不多,但体现集体是大家的,农民每年可以从利润中分到红利。现在利润有时比当时多得多,但这种分红基本没有了。有的通过办公益事业间接给农民,但是很少,相当一部分被经营者或集体干部以各种名义花掉了。主人分不到红利,农民的所有者地位何以体现?(2)有的集体很强,但农民并不富裕。集体资产越来越多,农民的富裕程度与资产不成比例,这样的集体与农民几乎没有关系,集体与农民形成两张皮。(3)有些组织少数人占有、支配全体农民的生产资料。组织的全部企业、土地上缴的资金只能维持许多非生产人员的开支。这实际上是全组织生产资料创造的利润全部由少数人享受,普通农民没有享受的机会。可以看出,以上三点都是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利益主体隔离、集体高度化的体现。而如果从更深层次考虑,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这是因为在治理结构上还存在问题。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组织来说,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组织是否能盈利;二是组织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是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组织能否盈利决定了组织能否维持和存活下去;组织是否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决定了组织能否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迅速地做出高效率的决策和行动,从而决定了组织的经营成本、竞争实力和生存能力。近几年来,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改革企业的治理结构。我们知道,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企业治理结构应包括对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和对企业监督、激励制度的安排两个核心方面。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或资产归谁所有;企业的经营权由谁来掌握;企业的收益应如何分配等。企业的监督、激励制度的安排应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联结在一起;所有者与经营者应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对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激励等。具体说来,治理结构问题是由三个小问题构成:产权问题以及由之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经营权问题;监督和激励制度问题。(1)在产权问题上,由于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每一个成员对集体组织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结果是“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有责,人人无责”,集体产权处于虚置状态,个人产权也模糊不清。这样一来,所有的成员都不比别人更把自己看成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之一,也不认为自己应该比其他人更对集体财产负责。因而,实际上没有一个组织成员会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这就造成了集体产权的虚置。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委托村委会或党支部来承担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角色。(2)在经营权问题上,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委托村委会或党支部来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在集体产权虚置、没有明确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对集体财产负责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行为就不必对谁负责,因而相应的就没有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我们知道没有约束的权利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和行为的低效率。所以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者的行为一方面就缺乏一个经济组织的经营者追求盈利的基本动机,必然是低效率的,这也使合作经济组织计几乎丧失了一个经济组织最起码的功能;另一方面缺乏来自所有者的有效约束,这样经营者就可以任意处置集体组织的财产,这必然会产生腐败,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3)在监督和激励机制上,由于产权界定模糊,没有明确的个人或内部组织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因而来自所有者的约束和激励必然缺失。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审计体系中尚未包括对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所以也没有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在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几乎不存在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在治理结构上会有着这样的缺陷,是因为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存制度是由对“人民公社”的旧体制进行不完全的改造而来的。然而,历史已经表明,在我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这样体制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失败的。失败的原因有三个方面:(1)从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人民公社这种社区合作组织的建立完全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它是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来实现。“人民公社”走的就是一条比较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违背了合作组织民主自愿的组织原则,忽视了组织成员的利益要求,打击了组织成员个体寻找获利机会的积极性,因而其生命力是很脆弱的。(2)从产权制度上看,“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安排存在着产权模糊不清的状况,农民自主经营与获利的权利事实上被取消了。这样就造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社员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生产力的发展也因此受到来自制度上的阻碍,一直在低水平徘徊。(3)从其职能上看,人民公社既是一级行政组织又是经济组织,是集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于一体的政经不分的混合物,而且不论其经济职能如何发达,行政职能都是基础,这既违背了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目的,又破坏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性,使其活动要受到上一级政府的干预和控制,从而形成“政经不分”的职能错位的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解体,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逐步改革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希望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耕者有其田、投者有其股、劳者有其产。但由于所建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脱胎于“人民公社”,并没有对“人民公社”的产权界定模糊、监督与激励机制缺失、“政社合一”的状况进行彻底的改造,所以才会造成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严重缺陷。
二
以上我们分析了我国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原则、运转机制以及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影响。可以看出,如果要对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适当的改革,那么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遵循合作制基本原则;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消除多元利益主体;建立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外部审计制度。因而我们主张:(1)新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公司制运作。对外实行公司制,实行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经营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对内承担合作经济组织义务,收购成员的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但要坚持市场定价,不为成员承担价格风险。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把合作社与公司融为一体,实行产加销一条龙的经营机制。这种新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肯定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同时,采用村民自愿、一股一票的方式建立。(2)建立村、县两个层次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村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实体,县级设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对外代表农民利益,对内向组织成员提供咨询服务、重要信息,并依法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审计。这样设计的理由是:
(一)从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的角度看,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活动的利益主体,必能够成为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自由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根据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的调节进行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决策,自主运行,获得最佳效益,实现全体组织成员的福利的增进。
(二)从治理结构上看,新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采用了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利益主体的隔阂,健全了内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使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能够真正代表农民自身的利益。
(三)从监督机制上看,由于目前我国审计体系中尚未包括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而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问题又比较突出,单靠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因而在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设立的县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它的职责除对内向组织成员提供咨询服务、重要信息之外,还依法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每一个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生、存续期间都有义务接受审计。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内外部关系、章程的执行情况、帐目及年终总结等。审计费用由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立即通知合作经济组织监事会并与其一起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明确审计机构及其职责的外部审计的方法可以从外部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监督,这对于防止腐败,防止少数经营者为了所谓的集体利益而损害农民的利益都有着重要作用。
(四)从社区治理的角度看,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消除集体组织的集体高度化,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党、政职能彻底分开。这一方面消除了政府部门在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和决策上的干预和行政命令,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自己规范的决策和经营机构,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按照经济法人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这既有利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去自主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改变基层政府的领导方式,使其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向发展。
因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经济组织性质、治理结构上还是在目标、监督机制上,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都克服了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因而应该成为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
当然,我们主张建立的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完全否定和排斥其他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我国广大农村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因此各地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生特点,有着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因此各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也必然有差异。但我们同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改革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新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该以我们所主张建立的这种新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方向,这也是我国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文/赵子建 孙 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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