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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38期/对策研究/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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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3 次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事态进行评说、披露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监督客体主要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监督载体主要是批评报道。并不是所有的新闻舆论都具有否定性评价特性,只有那些具有传播价值引起舆论普遍关注的否定性事物才可能成为媒体监督的对象。新闻和舆论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新闻要关注舆论,传播舆论;另一方面,舆论要借助新闻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分散的原发性舆论最初只是一种社会心理情绪,媒体用一定的方式公开传播后,如果是领导重视、群众关注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就会引起舆论强势,从而引发其他形式的监督。为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在一定的舆论基础上借助媒体的广泛性、公开性传播以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干预生活,形成舆论强势,从而迫使被监督者接受社会规范,改变即定作为的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眼睛”,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其优势:1、覆盖面最大;2、影响大;3、有预警作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4、其本身是在公众监督之下的监督,不可能搞黑箱操作,必须公之于众;5、它是各种监督的开山斧和同盟军,其他监督形式可以与之携手,也可以踵武其后,其作用将会大大增强;6、舆论监督还是各种监督的监督。有“不怕上告,只怕登报”的说法。尽管舆论监督是一种非权力型的公开性和广泛性,给被监督者造成一种威慑,并引起中央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有利于职能部门顺势依法介入,促成问题的解决或状态的改善。
  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呈现出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以明确的态度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党的会议多次把舆论监督鲜明地写进有关报告和决议,以种种举动向世界表明:新一届政府自觉地把自己置于新闻舆论监督之下。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又作为推进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逐步建立了有关机制。三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传播内涵在不断丰富。
  在欣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清醒地看到,新闻舆论监督常常面临着“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现实。大会小会领导都讲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欢迎批评报道。但是一到具体问题上,一遇具体的人和事就不同了,绝大多数批评稿件都逃脱不了被审查枪毙的命运。有时候记者还在返回的路上,就接到了“不得编发”的指令。一件批评性稿件的发表要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监督作用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
舆论监督的制约
  新闻舆论监督不应有禁区,凡是错误的倾向都应受到批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政府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不应该拒绝来自人民群众的批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很难开展,作用也非常有限。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因素很多,社会制约和内部制约是两个主要的方面。
  “所谓社会制约,就是社会对新闻事业、大众传媒的控制、牵制的约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制约主要有:
  1、观念制约:观念制约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制约,虽是一种软制约,因其内含着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所以是一种更持久、更深刻的制约力。有这样一些观念: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新闻舆论监督会违背下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不利于社会稳定,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抹黑出丑。这些观念都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澄清。
  2、权力制约:是指利用某种特定的权力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进行控制、牵制和约束的因素。主要是媒体的上级体系及其管理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宣传纪律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控制。权力制约有遵循新闻生产和传播活动规律的“一致性制约”;也有被监督方通过“寻租”或罗织、利用关系,借助权力对媒体实施的“矛盾性制约”。现行的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颗齿轮和螺丝钉,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可能是异体监督。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中央媒体曝省级媒体以下的光,省级媒体曝市级媒体以下的光,市级媒体以下就只好批评街道卫生和村级干部的为政不廉了。这种监督层次向下位递移的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
  3、关涉者制约:关涉者是指与媒体的生活、经营、传播活动有直接关系或与媒体及其职员的生成状况有间接关系的其他社会部门与单位。媒体既然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大系统中,它不能摆脱与这些关涉者的利害关系,这必然会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触角,减弱它的效力。一些批评报道经过再三斟酌终于未能刊发,部分也是为了不得罪这些部门以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损害媒体本身的利益。
  此外,新闻舆论监督还比较多地受到法律的制约。近年来,打了不少“新闻官司”其中因批评报道引发的占了很大比例。
  媒体自身内部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管理层和采编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在理论上具有接近性,但是具体处理上存在较大差距。采编者付出艰辛劳动做出来的批评报道,管理层因考虑风险系数,可以轻易地找一条理由加以扼杀,采编者的积极性会受挫伤。揭露性的报道在国外通常被称为“调查性报道”,它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评析性,更费时费力甚至冒险的报道。它就决定了它的高成本性。记者的采访比司法机关的侦破取证还难,斗智斗勇,历尽艰难,稍有差池,就会召来纪律制裁,或者不得不陪原告对簿公堂。这就意味着采访成本包括时间、经费、风险都远非一般性报道所能比拟。高成本高智能作业应当得到较高补偿,但现行管理体制更多的是讲究平衡,不敢拉大收入差距,也没有给予必要的激励补偿和自主权,难以培养采编者的献身精神。
  其次是手段的制约:批评报道随机性大,客观事实是一个动态流变的东西,不能复现,而某些不能复现的细节、情境或语态有时恰好是支撑整个报道的关键。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追根溯源,知情人碍于种种顾虑不敢实话实说,媒体无法用现行手段来克服这种局限。尽管一些记者尝试“隐性采访”、“偷录”等种种技术手段办法弥补这些缺陷,总是捉襟见肘,难如人意。手段的制约使批评报道难以全面取证,这也是媒体常常会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一个原因。
  当然还有人员上的制约。搞调查性报道意味着要打破现状,干预阴暗面,挑战权势,大胆质疑。就现行队伍的力量和素质状况而言,尚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要求。
舆论监督的条件
  目前,要完全摆脱上述的这些制约是不可能的,但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变“矛盾性制约”为“一致性制约”。
  创造一个更加民主公开的监督环境。近年来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各种监督媒体是政府的喉舌,坚持党性原则,现在承认它也是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过去只讲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现在开始实事求是地正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矛盾。可以揭露腐败行为。这些理念上的变化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践是有利的。但我们新闻媒体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舆论,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调查等不能脱离党的正确领导。
  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我国的舆论监督的困难,除了权力体制造成的壁垒。这与批评报告容易引起新闻侵权诉讼有关。媒体揭露权力组织或者公众人物不甚光彩的一面,由于采访手段和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有时不免在细节方面失实,极易诱发诉讼,作者和媒体可能受到侵害名誉权的指控,一旦败诉,要付出巨额赔偿。结果,媒体不得不谨小慎微,如履薄冰,或者干脆绕道而行。这样将助长被监督者的气焰,恶性循环下去,社会的民主和法制将付出惨重代价。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法律文件,对新闻舆论监督就是个有力的支持。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新闻舆论监督并不等于批评报道。批评报道是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和主要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批评报道都有监督的本质特征,新闻舆论监督的核心是针对能行使的部门和人物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如果把以整个社会或公众为对象的批评报道理解为舆论监督,势必减弱新闻舆论监督应有的战斗力,使新闻媒体可能沾沾自喜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的批评。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并无冲突。正面宣传是指那些弘扬主旋律的褒扬性报道,其本身就包含着对假恶丑的鞭笞与批评,而揭露假恶丑的新闻舆论监督又强烈地表现出对真善美的呼唤与渴求,这只是一个金币的两个面。所以不能简单地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来限制新闻舆论监督。第三,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会添乱。如果一味护短,倒是会养痈遗患,最终乱得不可收拾。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要“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宣泄的报道,使积聚在社会上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从而缓解紧张,活血化瘀。通过对被监督者的揭露和抨击、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之余,还可以增进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实实在在地让他们感到:正义永在,腐恶必除。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好几个界限:⑴题材界限。选材一定要有典型性,以利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⑵时间界限。时效性与时宜性要处理好,有的问题必须抢时间,有的则要等待时机,有的要处理得有时间跨度。⑶数量界限。并不是铺天盖地才有威力,要避免短时间里集中火力批评某地的做法。⑷语言界限。为确保客观真实,主观结论性语言要慎用,尖刻挖苦性语言要禁用。不能断章取义,为我所用。不要说过头话,不要强加于人。这些界限说到底是一个“度”的问题,批评报道的“度”把握不好,就会损害甚至丧失正面作用,还可能走向它的反面。(□文/李 刚 梁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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