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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38期/农村信用社/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12

作者

-

浏览次数

2809 次

关于评定信用户信用村(镇)的思考
  
  评定信用户、信用村(镇)活动,对于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培育农村信用文化,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缓解广大农户贷款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是件利党、利民、利社的大好事。
  但是,评定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少数信用社职工对农户的信资程度估计偏低;少数信贷人员担心小额信用贷款有风险;评定信用村的条件不统一,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个别信用社走过场、图形式;评选的档案资料不规范。
  为了把信用户、信用村(镇)评选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他们的信用示范作用,笔者建议:
  一、正确认识和估价农民的信资状况。据笔者对某信用社2000年度发放的贷款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该乡获取贷款的1200户农户中,到期归还和提前归还的有180户,到期一年内归还的有610户,付息换据的有400户,滑头户有10户。经信用社对这些滑头户起诉,目前已有7户归还了本息。经进一步调查,多数农户不能按期限归还的原因主要是栽培双孢菇失败所致。由此可知,多数农户的信用意识是比较强的。对农村信用程度估计过高不切合实际,但估计过低也是不对的。在众多的农户中挑选一部分信用户既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二、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取贷。少数信贷人员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在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时,仍想找另一个农户作担保。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坚持了信用户的评定条件,坚持了必要的贷款程序,贷款的风险是很小的。今后,在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时,除信用社内部手续应齐备(如第一责任人责任书、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调查报告等)外,涉及到借款方的手续应尽量简化。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再设置抵押手续、担保手续、质押手续。
  三、以地市为单位,统一信用村的评选条件。笔者认为,除了总行规定的两个条件外,信用村的评定条件还应增加3个:客户经理入户联系农户的比率不低于80%;信用社入股社员户数不低于50%;信用村被评为信用户的户数不低于30%。入户率反映了信用社与广大农户的联系程度,入股率反映了农户对信用社的信赖程度,信用户比率则反映了一个行政村的信资程度,这三项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信贷的本质特征,其内涵是一致的,互为依存的。因此,这些指标的设置也是切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
  四、坚持评选标准。对信用村评选应在评选信用户的基础上进行,不能逆程序操作,要成熟一个、评选一个,不能走过场、图形式。上级主管部门不应层层下达指令性指标。
  五、规范信用户、信用村(镇)的档案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应统一和规范有关表格,对有关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文/张伏林 师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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