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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30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1/12/1

作者

□文/雒立旺 赵雅雯

浏览次数

739 次

“无责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提要 近年来,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无责免赔”条款,很多投保人在车险事故中,在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从而引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随着争议的日渐激烈,部分地方法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同时判定“无责免赔”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虽然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严重误解了“无责免赔”和“霸王条款”之间的关系,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无责免赔条款的提出,是为了杜绝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责任划分而设定,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肇事方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车主和其他相关部门保险知识的匮乏,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方式不得当,致使被保险人感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至于认定无责免赔条款是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霸王条款。本文通过对无责免赔条款进行解释,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争议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关键词:无责免赔;霸王条款;代位追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基本概念
  1、霸王条款概述。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或者说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2、无责免赔条款概述。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责免赔的保险学解释
  1、无责免赔条款的原理。“无责免赔”并非不赔,而是一个判断应该由谁来赔偿的条款。“无责免赔”条款规定,若车主应付100%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100%的赔偿额;车主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额,其余责任赔偿由第三方承担;车主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额;车主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因为这部分的赔偿应当由第三方即肇事方全额承担,及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的责任赔偿。如此来看,无责免赔并非是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霸王条款,而是保险公司用来判断责任承担方的条款。
  2、无责免赔条款并非霸王条款。长期以来,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等保险之后,出现事故之后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最终认定“无责免赔”是保险公司强加给投保人的霸王条款。但“无责免赔”并非霸王条款,而是保险公司为就条款的含义向投保人详细解释,致使投保人认定保险公司借此逃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基于此条规定,以及诸多保险赔偿争议的存在,法院和众多律师以及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纷纷认定“无责免赔”条款设计霸王条款而为无效条款。这是存在一定误区的。“无责免赔”并未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也未加重投保人责任和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而是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份额。
  3、无责免赔并非免责条款。很多投保人和法院都认定,无责免赔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应当在免责条款中注明,而不应当放在合同的普通条款中。法院认定保险合同该行为属于故意蒙蔽投保人,侵犯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无责免赔并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属于保险赔偿过程中的责任认定条款,不是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而有意设定的条款。因为任何保险赔偿过程中都要首先划分保险责任,然后依据保险责任承担各方应当承担的损失。无责免赔不是一个免责条款,而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车损险的赔付,但可以从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全额的赔偿。故无责免赔不应当属于免责条款。
  三、解决对策
  1、加强保险原理普及。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匮乏是保险经营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多数人并不了解保险基本原理,保险争议多是保险双方理解存在偏差,而非保险产品本身存在疏漏。在无责免赔争议当中,大部分投保人并不了解代位追偿条款这一保险基本原则,所以很少有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申请,也不理解无责免赔的原理以及对保险经营的重大意义。
  2、保险单增加对无责免赔条款的解释。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无责免赔”条款并没有加以详细说明,而销售人员在保险推销中也没有进行详细解释。投保人在车险事故发生后面临保险公司拒赔时,也未得到对于无责免赔条款的详解,很容易定位保险公司拒赔属于侵犯投保人权益的行为。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应当对保险条款中存在较大争议性的条款和专业化很强的条款,以附录的形式进行解释,或者指定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比如指导投保人向肇事方以及其保险公司索赔等。
  3、完善代位追偿制度。有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指出,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保险基本原理也如此。如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不应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损失,“无责免赔”有其合法性。 “按照相关法律,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方车主,不管对方是否投保,无责方可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不过,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因为在汽车保险的费率厘定过程中,并没有涉及代为追偿过程可能会产生的各种成本,包括人员配置和物质成本,这些成本没有反映在保费当中。如果保险公司主动承担代为追偿,这样将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因代为追偿行为产生的成本负担。所以,要解决保险公司完善代为追偿,必须解决汽车保险保费中因代为追偿而产生的费用,也就等于重新厘定保险费率。
  四、结论
  “无责免赔”条款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益同时受损,并产生较坏的社会影响,归根结底,是由于投保人保险知识匮乏和保险人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解决“无责免赔”的争议,除了加强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外,要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只有从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设计上入手,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提供人性化保险设计,增强保险条款的可理解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在此类争议。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丁冰.“无责免赔”并非不赔.中国证券报,2011.2.1.
[2]杨建明.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中国司法,2011.1.
[3]陈月红.论担保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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