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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44期/财政金融/正文

发布时间

2004/4/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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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 次

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消费税
  
  一、世界各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普遍采用间接消费税
  消费税从性质看,可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是一种对个人消费支出征收的税,它实际属于所得税的性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人。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如斯里兰卡和印度等实行过,但未获成功。间接消费税是对消费物品征税,纳税人为经营和销售应税商品的人,其税收负担可以加于课税商品价格中,转移给消费者承担,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目前,各国所开征的消费税均属于间接消费税。
  (二)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且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宽,征税对象主要是传统的消费品,税目一般在10—15种,如英国,仅对酒精、烟草、烃油等征收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除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内容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及一些服务行业。世界上有30%左右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延伸型消费税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除了上述两类包括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韩国、意大利等。从实践上看,许多国家消费税征税范围逐步由有限型向中间型延伸。
  征税范围的不断变化是受如下三个因素影响:(1)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奢侈品范围会改变,而且会出现新的奢侈品,同时还会增加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消费税;(2)各国的产业政策。各国会根据其产业政策的需要,为限制某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而改变消费税征收范围;(3)各国税制结构的影响。若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比重低,商品税比重高,那么其征收范围应该广。
  (三)税率档次多,不统一
  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多样性,消费税的税率档次就不能同一般的增值税,对所有商品或劳务采用单一或少数几种税率。消费税税率的多样性保证了政府利用消费税调节消费多重目标的实现。各国消费税税率不尽相同,但其税率选择还有这样几个特点:(1)人们基本消费品税率低;非必需品税率高;奢侈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商品税率较高;(2)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较进口的同类消费品税率低一些。(3)供不应求的消费品要比供过于求的消费品税率高一些。
  (四)征收环节单一
  同一般商品税多环节的特点相比,消费税是一种单环节征税的商品税。世界各国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只是生产或销售的某一环节,而不是每个环节征税。
  二、我国消费税存在问题及改革思路
  (一)问题
  1、征税范围的“越位”与“缺位”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收改革中新设税种,其实行至今已有十年的时间,在这十年间,我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征税范围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目前,我国还仅对烟、酒、汽车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在这十一个税目中,有的税目已经由原来的奢侈品变为现在的生活必需品,如化妆用品,已不需征收消费税,即“越位”;而更多的奢侈品没有在征税范围之内,即“缺位”。这种税目的设置也不能满足国家调节消费结构的要求。
  2、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而不是以调节消费行为为主要出发点。事实也表明,消费税作为一种调节性税种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微弱,对消费导向的调节也不理想。众所周知,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的税率限制其消费,而我国卷烟的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与此相反,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则较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
  3、主要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
  我国现行消费税规定,除金银首饰在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其它应税项目均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首先是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界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配,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等,要准确界定划分是相当困难的。其次,不利于防范偷逃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就很难再从下一个环节补征回来。有些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生产、流通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
  4、消费税是价内税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价内税,这种价内税虽然与增值税税基相同,征收管理较容易,但存在着许多弊端。(1)易产生认识误区。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通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容易造成由企业负担的印象。这种误区的产生,不利于引导消费,也不利于落实国家分配政策。(2)价内税使得价税混淆,影响价格透明度及税收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与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二)改革思路
  1、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应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有限型消费税向中间型消费税转变。首先,解决“越位”的问题。即要对一般的消费品,如酒精、轮胎以及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其次,是解决“缺位”的问题。(1)为保护环境,将一次性塑料包装品,一次性筷子等有损环境的制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将一些奢侈品列为征税范围,如高档家用电器、保健品、美术工艺品等。(3)对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如保龄球、桑拿浴等。
  2、调整税率水平
  根据消费税税率选择的特点,设置我国消费税税率:(1)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2)对于过度消费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烟、烈性酒征收较高的消费税;(3)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开征的消费税,也应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率;(4)对于一般的消费品,如摩托车、啤酒、黄酒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5)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那些国内供应能力不足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国内具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而在国内市场进口产品占优势的产品,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
  3、调整纳税环节
  为杜绝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税,这既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利润方式逃税。
  4、改革价内税
  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价外税可以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可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这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弱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突出了间接税性质,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最后还可明确体现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政策,价税分离后,消费者通过比较,会很容易看清这些。■(□文/吴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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