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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是我国在一段时间内金融和宏观经济稳健发展的内在需求和现实选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面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的新形势,我们应该对历史和现实情况认真分析,找到相应可行的措施和建议,使混业经营真正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应对全球竞争的有力武器。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历史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的十几年中(1978-1993),我国金融业实际上基本处于混业经营状态。1980年,国务院下达《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体的暂行规定》,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各家银行开始陆续以全资或参股的方式开办金融信托机构,混业经营制度开始实施。1987年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企业债券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国内多家银行相继设立证券部,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所属信托公司设立证券部,主要从事企业的证券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业务。此间商业银行除了信托、证券业务之外,还投资各种自营性的非金融经济实体,涉及贸易、房地产、酒店服务业等诸多领域。这一阶段中国的金融业呈现明显的混业经营局面。
由于“重发展、轻监管”思想的影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直接后果是自1992年下半年中国出现的泡沫经济、通货膨胀、金融秩序混乱。商业银行的大量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客观上参与了股市的投机;银行的借贷资金进入三产,而运用这些资金的企业由于产权不清,缺乏必要的资金约束,加剧了泡沫经济的形成。针对1992年下半年出现的经济出轨状况,国家决定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金融市场秩序。1993年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年通过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成立。这些法律从制度上确立了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
自1993年起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我国金融秩序逐渐恢复,投机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回落,国民经济成功软着陆。此外,在1996年-1997年中国股票市场和回购市场异常活跃,股票价格狂升,市场风险急剧加大,政府及时采取各项措施,于1997年5月间出台了禁止银行对证券公司提供贷款的政策,加强了市场监管,在各金融行业之间设立了法律制度的防火墙,使股市泡沫的上扬在亚洲金融危机来临之前得到有效的抑制。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策略及时的把亚洲金融危机隔离于中国大陆之外可谓是功不可没。这些都证明在监管水平较低、金融秩序尚不完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前提下,实施混业经营超越了我国当时的金融业的承载能力和宏观经济水平。可以说,当时的混业经营是早熟的。
二、我国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银行在全部金融机构中市场份额的比重下降,非银行机构比重上升,国有金融机构比例下降,外资金融机构与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比例缓慢上升。新兴金融机构相继创立,金融组织结构趋于多元化。而我国在加入WTO以来,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上已经逐步向我国市场渗透,中国金融业在很多方面已经受到了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从外部波及到我国的金融市场。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来说,它们的业务不会像我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那样分业独立的经营而被限在各自的狭小的范围内,加上外资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不利的环境。从消除金融抑制,促进金融深化,逐步完善金融功能,提高金融效率看,突破分业经营的现有格局应成为我国金融结构调整中的必然选择。从我国的现状分析,金融业结构已经进入根本性改革的时代,不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进程不断加速,而且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的合作也呈现出相互渗透、适当交叉、联合发展的新格局,合作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实现优势互补,从而逐步形成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利益的战略同盟关系。目前已出现的突破分业经营界限的经营业务主要有:1、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金融业务。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购回。2、连通银行与债商的金融业务: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业务、资产抵押贷款、资产管理、基金托管等方面的全面合作。3、连通保险资金与货币市场的金融业务。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等。4、连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业务、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等保险业务。随着金融结构调整的深化以及加入WTO所带来的竞争压力,金融业的合作将呈现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三、推进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措施与建议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既有迫切性,又需要有一个稳健的渐进的过程,在一个大国搞金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历史上看,我国的历次改革成功的范例都是在条件成熟下完成的,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关键是从上到下顺势而为,积极试验,总结经验。
(一)监管层面的应对措施
1、逐步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为混业监管积累经验。建议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业最高监管机构,(有人称之为金监会,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特别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机制;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划分权责,为逐步发展为成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做好准备。
2、加快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建议立法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以及国际金融法规的惯例,除了加强可操作性之外,着眼于前瞻性。根据金融发展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适时制定新的金融法规,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加大对违规操作的稽查和惩罚力度,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获益成本,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的滋生。
3、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研究。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其他行业看好金融的稀缺资源,也准备进军金融市场。正因为我国没有明确的制度对其投资和协调的监管,就会出现重复投资、盲目建设等现象,其中隐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建议有关金融部门加紧对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以期规范其行为,这对于未来的混业经营有着积极的作用。
4、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努力化解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率市场化可加大银行间的竞争,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提高国内银行的经营水平,同时也有助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努力化解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庞大的不良资产的巨大风险下,实行混业经营无异于火上浇油,因此,必须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合作,为实现跨国经营铺平道路。
(二)金融机构的准备措施
1、加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机制改革,改变目前产权不清的局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步骤地改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和分账管理。把现有的大型证券公司扩展为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加快金融创新,尤其注重与资本市场相关业务的开拓。
2、大力开拓中间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国外发达国家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一半左右,有的甚至达60%以上。从今后银行业的发展趋势看,中间业务将取代传统业务成为利润的主体。而我国银行业的收入来源一直是存贷利差,占90%以上。业务结构的单一导致了银行收入结构的畸形,容易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陷入困境。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将是提高盈利能力的必由之路。
3、促进金融技术创新,加快复合型金融人才的培养。大力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实现金融业务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金融网络安全系统,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在金融技术上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全面对接;在混业经营制度转变的过程中,金融业务将更为复杂,金融工具将更为丰富,这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要集中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金融高级管理人才。
4、积极实验混业经营,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前提下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银行和证券之间的合作。建立适当的银证资金互动渠道,推进金融工具的复合及业务的交叉,建立相互支持的统一的技术平台,推动金融机构之间有效率的兼并重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要量力而为。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发展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只有在宏观(政府)和微观(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下,我国金融业才能迎来混业经营的明天,跻身于世界金融强国的行列。□文/杨云超 聂 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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