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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迅速上升。在我国的许多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工商税中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开征较晚,理论与实践经验落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个人所得税税制其中的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现状,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完善。
一、提高起征点,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起征点是一国政府对所有居民实行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起征点应考虑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其次是通货膨胀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
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现状来看,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影响了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主要原因如下:
1、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增长迅速。一般认为基本生活开支是指居民为解决衣、食、住、行问题而购买生活必需品所发生的支出,如购买粮食、支付房租等行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维持居民生计的基本支出,因此需求弹性很小,对价格的变动反应较为迟钝,所以这种支出会随着该类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增加。据资料表明,我国近几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远远高于1993年的居民价格指数(参见表—1)。由此可见我国根据1993年物价指数确定的800元的起征点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居民基本生活开支的需要了。
2、我国现阶段通货膨胀状况。通货膨胀对起征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随着通货膨胀的发生会引起货币贬值,使原来同样的货币额购买不到同样多的商品,从而产生对原有起征点的影响。最近几年我国为刺激经济的增长而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积极货币政策,势必引起通货膨胀,这同样会增加居民的生活开支,同时会提高适用的税级档次,税率提高,税负加重。这对纳税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也需要通过提高起征点来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提高起征点的另一个原因。
3、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政策措施。近年来伴随着下岗分流、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的出现,政府实施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同时对起征点的制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说,在制定起征点时居民上缴的这几种保险基金应作为起征点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对这几种基金的获得通常是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如许多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税。如果将它们排除在起征点之外,那无异于对这部分所得进行了重复征税,这是税制建设中应该避免的。同时,对于这部分的扣除还会产生“负所得税”的效应,这将在第四部分具体阐述。由此可见,为了适应我国各项政策而确定的各种基金支出是提高起征点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说提高起征点是当务之急,在制定起征点时,除了应考虑以上提到的三个因素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制定地区差别税率,同时还应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定期调整起征点,使起征点“动起来”,但应注意对其调整不要太频繁,因为这样会使税收法律不够稳定,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对我国现阶段的起征点应为多少,根据一些调查资料表明绝大多数纳税人认为应在1500—2000元,这基本上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是相适应的。
二、解决“枣核”问题,优化累进税率
“枣核”问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现象,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中的累进税率存在着其不合理之处。因此,解决“枣核”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个人所得税中累进税率进一步完善。
我国先行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枣核”问题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的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理应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分析入手。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征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征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制定合理的累进税率涉及到对税级档次的跨度、起始税率的高低、边际税率的高低(主要是指最后一档的税率)的确定。从目前情况来看,北京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中出现的“枣核”现象是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式相适应的,因为我国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使社会上出现了高、中、低三部分收入人群,同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相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比重较小,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统计数字中反映出来的就是“枣核”现象。但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一些原属于中等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收入增长突破了原来适用的税级档次(10%—15%),一跃成为高收入人群,这就是“枣核”顶端急剧膨胀的根源。同时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级距太小,还会使得税负增长系数较大,税负累进程度过于急剧,从而诱使纳税人隐匿收入以降低税负的行为发生。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各级级距过小的问题更为严重。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如果将其折算成月应纳税所得额,会使得各级的级距比工资、薪金项目还小。例如: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的部分,这一部分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第三级,对应于工资、薪金项目的同一级的级距是5000-2000=3000元。如果将这一年应纳税所得额折算成月所得额,相当于月所得为800元到2500元,其级距为2500-800=1700元,小于工资、薪金项目的对应级距。对其他各级的计算可得到同样的结果(参见表—2)。由此可见,拉大累进税率的税级级距是解决“枣核”问题的关键。
在拉大级距的同时,为了进一步的完善累进税率,对其他各因素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起始税率的水平应有所提高。从技术方法上分析应将较低的起征点与较低的税率相配合,较高的起征点与较高的税率相配合。这是因为:⑴在较大的起征点基础上实行略高的起始税率,对于刚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来说,实际税负并不重。⑵有足够高的税率可以引起税务机关及收入者个人的重视,减少放松征管,不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前面已经论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因此,起始税率也应做相应的提高。
2、边际税率应有所降低。这里的边际税率主要是指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是45%,这与国际上的许多国家相比税负过重,这将不利于激发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市场的开放,对我国引进外资极为不利。因此,应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使其与国际平均水平相适应。
3、各级税率之间的差额应随着税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随着收入的增加,最后一元收入的边际效用会逐渐降低。从这一理论出发,随着收入的增加各级税率之间的差额应逐渐增大,即:V2-V1<V3-V2,其中的V代表税率,各数字代表税级数。这样既不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产生很大影响,又可以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通过对两种课征制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的分项课征制一是易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问题;二是使税制缺乏弹性,影响稳定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对课征制度的选择应逐步向综合课征制靠拢。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还有对各种所得区别征税的必要,这主要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目前较为落后的征管水平,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主要靠税源扣缴,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综合课征制免不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这种损失对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既不能实行纯粹的综合课征制,又不能实行单独的分类课征制,而应采取一种过渡的方式:分类课征制与综合课征制相结合的“混合课征制”,即在现行的分类课征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缩小分项征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收;对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仍采用分项征收办法,实行税源扣缴。这样做可以将两种课征制度的优点融为一身,既可以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增强调节经济、稳定经济的功能。随着我国现代化部门的充分发展,各经济部门差距的减小,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的课征制度应逐步由“混合课征制”发展到综合课征制。
四、堵塞税收漏洞,优化税收征管
鉴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现状,在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中应对征管方面给与充分的重视。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各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具体地说:1、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宣传教育,取得税务干部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视和支持。2、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3、培训办税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办税能力。
其次,应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规定,加大惩戒力度。由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间较短,理论、实践水平较落后,在税收法规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这给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同时由于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行为处罚较轻,不能得到纳税人的充分重视。因此,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制度,使税收征管工作有法可依。
再次,应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教育,严肃法律制度。在当今社会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包括个人所得税征缴)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但给国家财政带来重大损失,而且损害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税务执法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做到执法必严。
最后,在技术上应注重对不同行业、不同门类收入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开辟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新路子。例如: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税银联网,以卡征税”的方式;对餐饮行业可以选择“以票管税”的方式;对一些难以监控的应税项目可以选择“定额征收”的方式。同时,应加快税收网络化的进程,逐步以电子申报代替手工申报,以节省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文/王 雄 吕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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