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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51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2/9/24

作者

□文/杨 青 张辰琛 田淑霞

浏览次数

696 次

浅议从身份到契约的观念变迁
  [提要] 本文从契约所蕴含的平等、人格独立、意思自治及权利本位等价值观念对社会和谐的现实影响入手,着重分析身份关系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冲突;契约社会的和谐底蕴;契约意识在和谐社会中的培育;法制对契约意识的引导和保障。
关键词:身份关系;契约意识;社会和谐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课题(编号:09QN011、09QN01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4日
  一、身份关系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冲突
  (一)等级观念和身份制度是非法制社会的专制统治秩序的思想基础之一。“身份”是指一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来自家庭和群族的束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以血缘关系维系的这种家族身份纽带严重限制个人自由,阻碍社会进步,这正是非法治社会的专制统治秩序的思想基础之一。
  (二)等级观念和身份制度在当今民主社会依然潜存。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应当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应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每个社会成员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摒弃先赋性因素,即:财富、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得到平等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然而,目前存在的就业歧视、农民工遭受不平等对待现象的存在,说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政府的缺位,说明等级观念和身份制度依然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桎梏作用。
  二、契约社会的和谐底蕴
  (一)契约观念的演进。契约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罗马法最早概括和全面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与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身份制度相对应。近代契约关系的产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的产物。只有在17~18世纪以后的西方社会里,商品经济才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形式,契约思想才真正成为社会的主要观念,进而产生出契约关系中的自由、平等、功利和理性的原则。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大量世俗化的契约交易活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使得契约的原则首先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民商事活动中的核心原则。
  (二)契约社会的平等意蕴。契约社会是一个反对特权、反对身份的平等社会。契约是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常规手段,契约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用契约作为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手段,其实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它不像“身份社会”那样依靠出身、继承获得种种特权,它主要依靠的是每个当事人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自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契约是创设权利、义务的种种手段中最合理的手段,因为它能激发和维持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契约的基础是主体地位平等、权义对等、等价有偿,契约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争取实现权利义务平等的最主要的手段。为了争取、实现权利义务平等,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讨价还价、斤斤计较、力求衡平。
  (三)契约社会的和谐底蕴。契约的根本内容是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在契约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自由主张自己的意志、捍卫自己的自由意志,言论的分量不是由发言人的身份来衡量,而是由言论本身的内容来决定。契约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包括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有了言论自由才能有契约自由,因为“契约是指双方思想的会晤”,“双方思想没有见面,也就没有契约。”凡是只有单方意志颐指气使的地方就不会有契约。契约具有社会亲和力,因而“契约社会”是一个团结的社会;契约是人们在分工基础上基本的交往方式,因而“契约社会”又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剂”。
  社会和谐事实上意味着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意味着要建立起平等、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就人与政府的和谐而言,以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自由理念,有助于将传统的“权力-服从”理念转化为“权力-合作”理念,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防止“权力市场化”等权力失约行为。一方面政府要尽可能地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包括受教育、就业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机会;另一方面还要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把结果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供公平的机会和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结果不平等都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上述“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表明,“原始身份社会”是一个落后的社会,“契约社会”是一个进步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从“身份社会”进化到“契约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体现了社会的巨大进步。
  三、契约意识在和谐社会中的培育
  培育契约意识,是促使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契约理念的精髓就在于给每个人以平等、自由、人权,实现个人的独立和解放。契约意识的内涵至少包括自主、公平和诚信。自主、公平和诚信意识的培育正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自主意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是契约理念蕴含的一项基础性价值。契约理念强调个人自主性的发展,以整个契约关系中所有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前提。所以,契约理念所建构的社会秩序构架、所张扬的个人自主意识是通向社会和谐的阶梯。社会的和谐需要不断发挥个人的潜力、创造性和对社会生活参与的积极性,以推动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和谐,一方面依赖于政治民主化、社会法制化、生活个性化以及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社会成员的个人自主、人格自立、个性张扬的品格。具言之,社会和谐是需彰显个人自主、精神独立、意志自由、人格受到格外尊重的价值。
  (二)公平意识。和谐社会是在提倡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力求使每个人的人格、自尊、个性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诚如卢梭所说:“社会契约决定,全体公民既然是平等的,依据这一原则,只有全体才可以规定哪些是他们该做之事,也只有全体才可以规定哪些是他们不该做之事。”首先,契约理念有助于确立平等的主体关系;其次,建立在契约理念基础上的契约关系有助于实现平等的交往关系;最后,契约理念所形成的契约规则有助于形成平等的利益关系。在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所结成的契约关系又本然地要求他们正确处理自己的这种利益关系,按照契约准则来分配利益,并通过利益的公正分配来进一步校正利益主体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使社会成员在利益的调整中走向公平。
  (三)诚信意识。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其担负着调整人际关系和谐的使命。契约理念有助于诚信意识的培养。社会中的个人如果没有诚信意识,就不可能结成巩固的契约关系;诚信的契约关系体系,往往排斥没有诚信的个人。加入到具有诚信契约关系中的个人,不仅接受着群体的诚信意识的熏陶,使进入契约关系中的个人能够以诚信的态度行事,而且还可进一步强化契约理念所要求的诚信意识。
  四、法制对契约意识的引导与保障
  适应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弘扬契约意识必须最大限度地引入法制力量。首先,契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担负着接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调整的义务;其次,中国封建社会长,较西方国家而言,缺乏契约理念启蒙的阶段。契约理念在此情形下就难以广泛深入到社会的各阶层,同时传统身份观念还很顽强地对抗着契约理念,现有的契约关系缺少内生的精神基础。因此,契约理念的思想启蒙任重道远,契约仪式需要法律的引导和保护;再次,既然契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契约意识事实上也是一种法律意识。在中国,无论是建设和谐社会,还是要发展市场经济,都需要社会成员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总之,社会和谐需要处处彰显契约精神,以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自由理念、法律精神和信用机制,来规制人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唯其如此,才能成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作者单位:石家庄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吴汉全.契约理念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1.
[4]卢梭.社会契约论[A].州长治.西方四大政治名著[C].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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