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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48期/金融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6/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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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 次

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
  
  党的十六大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这是一项长期工作,更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
  一、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刻认识建设“服务型税务”的重要意义
  “服务型税务”,就是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服务型思想、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势,以强化服务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归宿点。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是适应加入WTO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加入WTO对我国政府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也只有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保证政府运转的高效、透明,为实现全球资源向本地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思想在税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本质在执政为民。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在税收执法中对征税人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征税人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强调较少。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在理论上确立税收的公平原则,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确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关系,从而真正转变税务机关的观念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建设“服务型税务”,是体现税收本质特征,实现税收职能的客观要求。从本质上说,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我们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
  二、如何规范行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转变服务观念。以“服务型”理念取代“监督型”理念。具体来说,要把以下几个“服务”落到实处,即“管理服务”、“执法服务”、“参谋服务”、“维权服务”。所谓“参谋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发挥自己熟悉经济税收政策、懂经济核算、各种信息灵通的优势,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企业发展出谋献策;所谓“维权服务”是指税务机关要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税收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完善首问责任制、承诺服务制等行之有效服务方式的同时,坚持全方位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交互式、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做到以热情的服务、规范的管理、公正的执法、公开的承诺为纳税人服务,满足纳税人的真正需求,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执法与服务同行,在思想认识上实现纳税服务从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变。
  (二)拓展服务内容。一是规范税收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务执法,促进干部队伍管理。二是公开评定税赋、公开税收政策、实施阳光稽查等,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针对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税额调整、涉税工本收费、税收征管和税务违章处理等工作全面实行阳光作业。三是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纳税信息和优质办税服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致富经验等多方面经济信息。四是在继续推行原有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积极实施导办服务和提醒服务。认真开展税前辅导服务,经常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知识培训。五是进一步拓宽“111”服务功能,通过税务人员违纪举报受理、税情简介以及政策咨询热线,全面落实“一拨就通、一问就答、一叫就到”的服务承诺。
  (三)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专业化管理进程,丰富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加大投入,积极推行税控装置,强化税源控管;实施多种申报纳税方式,让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对个体双定户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和双委托管理办法。
  (四)提高服务技能。通过对税务人员的普通话、计算机、英语和税收业务知识等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同时,认真学习十六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
  (五)构筑服务体系。健全纳税辅导制度,完善税务公告制度,坚持办税公开制度,实施公开承诺制度,推行完善监督制约制度,建立税后回访制度,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建立税收激励机制,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应完善税收征管档案,并依据征管档案等确立不同的纳税信誉等级,对诚实的纳税人应从表彰评先、税务检查次数、办税程序及手续等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和简便措施,从而降低预防失信的成本,培育依法诚信纳税的环境。
  三、强化监督,切实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税收法制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的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涉税事项接办、转办、催办、督办、归档制度;通过“明察暗访”、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各单位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方面进行监督测评,奖优罚劣,确保纳税服务效果。
  (一)强化事前监督,涉税文件的会签会办与备查备案。
  (二)注重事中监督,减免税合议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有效实施。
  (三)坚持事后监督,执法检查与案件的复查工作成效显著。□文/李 琪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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