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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这些改革只是在体制和经营管理方面进行的,在金融的市场化方面却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农村的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成为市场中的主体,还不能有效的对市场的信息做出及时的反映,还不能建立其自身的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的金融领域将在三年后对外国完全开放,那时,外国的金融机构势必会抢占我国的金融市场,当然农村的市场也不会放弃。如果那时候农村的金融机构还不能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运作,将对我国农村地区以至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和经济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中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从金融产品的供需双方来看,供方基本上是农村信用社一家垄断,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按中央精神逐渐从农村地区撤出,而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农村地区的利润率低不会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所以,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乡镇都只有农村信用社这一家金融机构,而需求方则有形形色色的乡镇企业,个体户和一般的家庭。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必然会需要多样化的金融机构来为其提供服务。而惟一的一家金融机构显然适应不了这样的变化和趋势。同时,只有农村的金融机构多了、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增加了,才能更好的形成竞争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金融产品的有效分配与利用,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二)金融产品缺乏,信贷结构失调。这主要表现在:(1)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这样单一的业务显然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手中有了一定的资金,他可以有多种选择的机会,比如他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而不是一味地存在信用社中。所以说现在农村金融机构单一的业务显然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2)贷款品种局限于短期流动贷款,缺乏对大农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贷款。这样显然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村金融机构的观念还停留在小农经济的思维定势当中。(3)农业春种秋收,农村信贷也演变为春贷秋收。这样既不利于贷款多样化发展,也限制了在信贷周期上的多样化。
(三)农村金融组织在体系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作为金融产品需求的农户和企业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而农村的经营机构却仍然处于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在现阶段,我国多数地方的农村信用社成了乡村地区唯一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对农村金融市场来说至关重要。众所周知,产权明晰的金融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特性,会促使产权主体自觉主动地去研究市场、研究经济金融,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产品、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并会严格按照资金运用规律科学地经营、运用资金,实现资产运用的最优化、利润的最大化。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却不明晰,信用社的初始股金多由政府干部游说动员或强制社员出资入股形成,这种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志愿性入股违背了合作制基本原则,造成初始产权界定不清。而由于其发展过程几经波折,历年积累的产权界定更加模糊,如何在国家、地方政府、农业银行、信用社职员之间分配成为一大问题。这样信用社便难以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参与市场的竞争。
同时,完善而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是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规则的必然要求。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机构,即我们所说的法人治理机构。这个管理机构是科学的、权责清楚的、精干的、高效的、相互制衡的。所谓科学的是指它的每一个职务和岗位的设置是实际所需要的、权责明确而又相互制衡的、十分优化的。而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由于产权不明晰、主体缺位、没有人去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问题。其设立的管理机关也是不科学的、低效率的、相互之间更谈不上监督制约,这就难以建立起完善而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而没有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农村信用社就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就不能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农村金融市场化的改革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也有几次,但是这些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分工、整合方面,还没有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充满活力的市场机制。最近的改革措施集中在现有结构的管理规范和体制完善方面,市场化方面不仅没有多大进展,反而有所退步,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越来越单一、网点越来越少。金融机构本身需要在市场化和公平竞争的条件下,通过更好地提供各种服务来进一步改善其经营效益,提高贷款质量,增强自身的实力。所以应该以市场化为主导,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从目前看,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用社应产权明晰,建立自我约束与自求发展的机制。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产权制度。只有产权明晰了,农村信用社才能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有两种产权制度在为人们所争论;一种是传统的合作制,另一种是纯粹的股份制。合作制有利于为“三农”服务,但因社员多、股金额小、个体与合作社之间利益淡薄,而无法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这样不利于信用社参与市场的竞争。股份制有助于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求发展机制,但要以赢利为基本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村信用社会脱离农村这个低回报率的市场,因而无法确定为“三农”服务的制度。如何实现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效结合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关键。
为了实现合作制和股份制的有效结合,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应当实行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制,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其股权由社员股和投资股共同构成。合作制的社员股以广大农户为主要对象,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金保息、社员可享受多种优惠服务。股份制的投资股以农村的中小企业、经营大户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者为主要对象,每年按股金分红,不得退股,可以转让。
(二)法人治理结构要与股权设置配套。在上面所讲的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结合中。信用社要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企业股东、职工股东分别按人数的一定比例产生,大会按“一人一票”制原则决策。理事会主要由投资股的代表组成,同时吸收社员代表及社会代表参加,按照股份制原则进行,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以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机制。监事会由投资股代表、社员代表和社会代表组成,负责对服务方向、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三)要鼓励和允许正当公正合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组织进入农村市场。要使农村出现其他金融机构和组织,就必须放低门槛,并相应给予特定行为约束。新的金融机构的组建要特别吸取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彻底杜绝政府干预。同时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需要,强行取缔将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因此,应承认这些体制外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其从地下转为公开,并为之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民间金融组织无国家信用保证,在与正式金融组织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考虑给予民间金融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允许在一定的限度内上浮存款利率吸收资金。同时加强监管,杜绝任何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及高利贷行为,走规范发展的道路。此外,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支持农民自发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中小型企业,农村商业银行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文/梅 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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