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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48期/金融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6/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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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 次

关于我国会计与税法协调的思考
  
  会计与税收都是社会历史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税法的建立和不断健全,会计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两者开始相互影响、相互承认、相互修改、共同发展。但两者目标毕竟不同,很难在所有事项上永远并行不悖、和谐一致。正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关系,所以我们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就应注意两者的协调性,而非绝对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深入研究我国会计、税法改革过程中协调状况,对今后更好地深化经济改革是大有益处的。

  一、我国会计与税法改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会计改革与税法改革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且更多、更好地吸引国外资金,我国于1993年进行了会计制度全面改革,企业实行“两则两制”。为了与会计制度改革相配合、相协调,我国又于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税收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不仅为企业更好地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入法制轨道铺平了道路;不仅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而且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创造了条件。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做假帐、编假报表,欺骗广大投资者。一时间我国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会计法》。随后,为了与新修订的《会计法》相协调、相配合,我国又于2001年4月28日重新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些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和税法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目前我国会计与税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计改革与税法改革从总体上看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但仍存在着一些遗漏或不协调甚至相矛盾问题。
  1、会计与税法改革存在着遗漏。如对于财政预算投资工程中的政府集中采购材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施工单位是否应就这部分交纳营业税等问题。政府集中采购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要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无论是会计方面,还是税收方面,均忽略了此项改革所产生的一系列会计处理问题和涉税问题,结果造成施工单位没有将政府集中采购的材料列入到建筑安装施工产值当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按照预算投资数进行竣工结算和核算,并且施工单位无法就这部分交纳营业税。
  2、会计与税法改革存在着不协调。如新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企业以无形资产形式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考虑交纳营业税,且财政部会计司发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举例中也未考虑。事实上企业以无形资产形式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也是一种转让行为,按照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很显然会计方面在修订《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时忽略了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给企业会计人员带来工作上的困惑,使他们无所适从。
  3、会计与税法改革存在着矛盾。如新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对外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分不同情况加以确定:第一,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所发生的税费来确定;第二,在涉及补价且支付补价的情况下,应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减确认的损益加上所发生的税费加(减)补价来确定。总之,是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及有关税费和补价确定投资成本的。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很明显两者的投资成本计量依据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之所以要取消以公允价值作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对外投资成本的计量依据,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税法仍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就造成面临同样群体,会计界认为运用公允价值条件还不成熟,而税法界要求企业必须运用公允价值计税的一个矛盾局面。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会计改革与税法改革协调情况的分析,经过深入思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协调会计与税法改革是极其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是保障企业会计工作正常进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而且还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有序运行的需要;不仅是促进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和税收制度体系的成熟与完善的需要,而且还是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需要。科学、合理、且相互协调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而且还会使企业会计信息更加符合质量要求;不仅可以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而且还可以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需要。相反,如果在改革过程中,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不协调、有漏洞,不仅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还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不仅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目前,我国会计与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企业会计处理与交纳税金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一方面,它能促使企业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如期、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它能分析纳税对企业单位的影响,促使企业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总之,税务会计工作能够促进税收和会计两大学科的融合与沟通。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而且还可以借助于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将企业应纳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同时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税务会计学科的深入发展。
  (2)加紧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会计准则所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我国之所以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是因为我国公允价值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公允价值又恰恰是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性问题之一。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必须加紧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加强会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我国更快、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创造条件。
  (3)注意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想使这个系统工程在运作过程中发挥其整体效力,达到最佳效果。我们必须做到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会计、财政税收、金融证券的专家、学者等)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这些制度、准则都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而确保这些制度、准则更加科学、合理、可行。□文/潘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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