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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451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12/9/24

作者

□文/刘志玲

浏览次数

988 次

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人口变化问题探讨
  [提要] 近年来,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同时也要反思少数民族人口一味增长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事实。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民族通婚
基金项目: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校级课题,课题组成员:刘志玲、刘炜、袁源
中图分类号:C9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3日
  一、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
  马鞍山市位于长江下游南岸、安徽省东部;横跨长江两岸,毗邻南京、合肥两大省会城市;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箭头”;是中部地区唯一的全国文明城市,也曾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近50年来,马鞍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人均值连续多年保持全省第一,达到长三角中等城市发展水平。马鞍山现总面积4,042平方公里、总人口230万,其市区面积354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80平方公里。
  马鞍山是一个移民城市,作为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的代表城市,近年来马鞍山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表1、表2)通过表1、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1、同1964年相比,马鞍山市少数民族总人口增加了近1.7万人,尤其是在2005~2011年这一时段增幅明显;2、尽管马鞍山是个中小城市,总人口只有230万,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是1.9万余人,但是少数民族的个数并不少,中国目前有55个少数民族,马鞍山目前所拥有的少数民族个数为43个;3、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中回族占大多数,所占比例为少数民族总数的67.89%,造成这一现象有历史的原因,例如马鞍山市博望镇的新禄回汉联合村是2011年之前马鞍山唯一的一个民族聚居村,该村共有少数民族251人,回族有223人,占到该村少数民族总人数的89%,这部分回族人民到新禄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回迁。另外,回族的通用语言是汉语,没有自己的特有的民族语言,所以在交流上比较容易和主体民族汉族接近。同时,正因为是马鞍山市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较之其他少数民族而言,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他们更容易找到回族血统的亲属。
  二、变化原因探析
  (一)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新中国建立以来,为实现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多个领域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变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1、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是国家调节、干预和指导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政策,它集中反映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人口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所提出的要求,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我国自建国初就对人口问题十分重视,关于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人口兴旺政策阶段。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当时整体上对于人口是鼓励生育的政策,把人当作生产者而忽略了人同时也是消费者,加上当时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有的还出现了负增长,人口不断减少。为了扭转这一趋势,国家大力推行人口兴旺政策,使得我国人口进入到了缓步增长时期,到了六十年代中期出现了高自然增长率的大发展时期;1971~1981年,准备计划生育阶段。从1971年起全国范围内对汉族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过这个时候计划生育还只是作为一般性的政策提出,对少数民族采取“少数民族除外”的政策;1982年至今,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宪法》。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订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优惠幅度还是不同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这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少数民族而言是有着一定程度的优惠的。
  2、民族成分变更政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做出了关于民族成份变更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规定》中还指出关于民族成分的审批程序为“须经过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具体到马鞍山,程序则是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初审,最后到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这样的审批程序可操作性强,办理起来也不繁复。这样的民族成分变更政策对于少数民族人数的增长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其他的民族优惠政策。民族优惠政策是在民族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下,国家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状,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及其优惠。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工具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是积极的,也促进了少数民族人数的增长。
  国家其他的一些对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比如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少数民族就业政策、民族地区扶贫优惠政策等,使得一些人为了享受这些政策纷纷变更民族成分。这些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尊重文化差异和推动少数民族发展的前提下提出,尽管有些人提出了质疑,但在当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的背景下,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优惠政策的怀疑不利于民族间的团结和发展,所以在新形势下,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是需要坚持且不断完善的。
  比如,高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我国就经历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优惠政策内容不断丰富,优惠的幅度在逐渐加大,从最初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优先录取”政策到恢复高考后实行的“放宽录取”政策,再到21世纪实行的具体降分或加分优惠政策,可以看到,对少数民族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是有着一定程度倾斜的。
  (二)与异族通婚。不同民族间互婚是氏族外婚制的扩大与延伸,不同民族在看待与异族通婚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态度。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虽然现在仍然有一些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地,只在自己民族内通婚,但是汉族与其他民族间的通婚现在已很多见了。
  各民族之间的通婚,促进了各个民族间的了解,有利于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理解,能更好地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播,同时从通婚者尤其是少数民族那一方来说,有利于他们自身的发展。现在一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往往比较贫穷,经济发展较落后,通过通婚,可以到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生活居住。通婚既是民族关系融洽带来的结果,也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往来。
  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比如在招考录取、考干提拔等方面对于不同民族互婚婚姻中的子女选择民族身份具有很强的诱导性。这种优惠政策可以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所以一般父母都会让子女选择少数民族身份。这样,民族通婚就会带来少数民族人口增长。有关研究也表明,民族通婚家庭子女偏向于选择少数民族身份。从全国范围来看,在1982~1990年期间,全国人口增长率为12.16%,汉族人口增长率为10.42%,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为36%。这其中包括了43.36%的自然增长和56.64%的社会增长(即更改民族成分和民族通婚家庭子女选报少数民族成分)。
  (三)行政政策。2011年,安徽行政区划调整,成立仅12年的地级巢湖市正式被撤销,安徽省原有的17个地市变成16个。原本所辖的一区四县行政区划进行相应调整,分别划归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管辖。原巢湖市所辖的和县(不含沈巷镇)、含山县划入马鞍山市。传统的江南城市马鞍山因此成为跨江城市。马鞍山整体新增面积2,240平方公里,人口98万。新马鞍山面积将达到3,925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30万。
  和县和含山县划归马鞍山后,带来了少数民族人数的大幅增长,行政区划调整后,根据2011年初统计,马鞍山市常住人口中有40个少数民族(其中1个国家未认定的少数民族成分),人口约1.9万余人(市区及当涂县约1.1万人,和县7,528人,含山县821人)。回族1.3万余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数的68.4%(和县5,998人)。现有3个民族村(和县2个,博望新区1个)、1个民族社区(和县)、16个民族自然村(和县)、2所民族小学(和县)、2个民族饭店(金家庄区1个,和县1个)。
  三、思考
  (一)关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民族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现在学术界对民族的定义尽管有不同的讨论,但是大家认为斯大林的定义还是有一定概括力的。斯大林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其中,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的核心。只要一个民族保存了最核心的一点,那么它依然还是一个民族。可以说,民族是基于共同心理认同的共同体,不应该是全然根据血统来继承,而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而变更或选择民族成分,无论是对于少数民族的发展还是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上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从前面推行的各项民族政策来说,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素质,故而政策的执行要考虑到真正需要照顾的人群。而现行的民族政策被不少本不应享受的人以各种渠道获得,说明政策本身及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完善。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入少数民族的行为,不仅使国家执行民族政策的成本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审视民族政策的执行已经很有必要了。
  (二)关于民族通婚。民族通婚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传统民族文化的流失,通常民族通婚会存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异,当然各个民族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比如满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就相对较小,语言通用,宗教方面也几乎没有差别,但回族是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主要组成部分,回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就相对大些,尽管都用汉语,不过回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由于宗教和饮食禁忌方面的因素,以前回汉两族之间通婚,在信仰上是要求一致的,要求另一方也要信仰伊斯兰教。不过现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回族本身一些人的宗教信仰意识减弱,通婚家庭中,两种文化上的差异,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其中差异的颜色,这也导致通婚家庭所生子女尽管出于这样或那样的考虑报了少数民族成分,但是对于这一少数民族的独特文化认同感降低,正如有人所说:“我只有在填民族成分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是少数民族”。
(作者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

主要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2]黄荣清.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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