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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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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51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12/9/24

作者

□文/郑思海1,2 于 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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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次

碳排放交易机制对保定建设“两型社会”的启示
  [提要] 碳排放交易已成为世界各国遏制全球变暖、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碳市场逐渐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借鉴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对保定建设“两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国际国内多个碳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对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保定“两型社会”建设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碳市场;低碳保定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支持保定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市场化减排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102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12日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提升环境质量的渴望也越来越高。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追求,创建低碳生存环境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实现低碳经济发展,营造绿色家园,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首批入选世界自然基金会(简称WWF)“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两个城市之一,2008年保定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打造“低碳保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培植低碳产业、倡导低碳生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并切实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使保定市的“两型社会”的建设稳步推进。而目前在金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财政资金趋于紧张,既要保增长,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保定市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全球变暖,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成了多个、多级别的碳排放市场,为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这些都为借助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保定建设“两型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为减少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国际排放贸易(简称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前两项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CDM)则适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由于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三种灵活的机制,以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所,发展中国家也借助清洁发展机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碳市场。欧盟和美国是碳排放交易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其实践经验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践行者。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放交易计划(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 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共有21个欧盟成员国参加。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欧盟规定至少将95%的配额(EUA)免费分给企业,剩余5%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即正式实施阶段。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10%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罚款额涨至100欧元/吨;通过与JI和CDM项目的接通,市场规模扩大到欧盟以外的国家。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由于在试运行的第一阶段,各国向其企业签发了过多的排放许可证,使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导致二氧化碳市场碳信用通胀,从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批评。在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中,欧盟就明显加紧了配额的限制,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EUETS的交易量不断增长,2007年交易了不到10亿吨,2008年交易额达到28亿吨,占欧盟京都议定书气候贸易体系交易总量的80%~90%,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交易所的会员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其两个阶段目标:做到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和购买其他会员多余的信用额度达到每年减少1%排放的目标;并保证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交易所包含两类机构:一类是CCX的会员,即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另一类是CCX的参与者,即替代物和流动性的提供者。每位会员公司通过减排或补偿购买达到各自的减排量,在维护大气环境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排放份额,对于额外的排放,则通过该碳交易市场购买减排认证来补偿。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动参议院通过一项含有11个具体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从2011年开始覆盖全国75%的碳排放,这一举措将使澳大利亚成为继欧洲之后的第二个碳交易平台。
  加拿大作为一个远远落后于其《京都议定书》目标的国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经济中参与解决空气品质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许多部门提供价格透明度、环保整体性、低成本、广泛的准入和可靠性,促进加拿大的整体减排。
  亚洲地区碳交易起步较晚,但正出现迎头赶上的迹象。港交所已经开始研发排放权相关产品,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日本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二、我国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上的探索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最早是在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的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可以看作是中国起步阶段的排污权交易试点。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研究项目,2001年亚洲开发银行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启动了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联合执行的“SO2排污权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七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我国积累了许多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但是,客观来讲,这些项目的开展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或者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多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这些交易中,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相应的经济评估。近几年,我国开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探索构建自己的碳市场。2008年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国内首笔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开启了我国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对建设“低碳保定”的启示与经验借鉴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全球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设国内碳排放市场,这些都为保定市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市场手段推动“低碳保定”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创建区域内的碳交易试验平台。首先借鉴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在区域内进行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为主的交易试点,随着试点交易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并及时吸纳国际国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进行碳交易做好前期准备。在此基础之上,以“中国电谷”、“低碳保定”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前期成果为支撑,积极争取省内的区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户保定,以此进一步推动“低碳保定”的建设,扩大其影响力。
  (二)构建完善碳交易信息平台。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另一方面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只有构建真实而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最终构建碳市场。要认识到构建信息平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节能减排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对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并配合严厉的惩罚机制,才能保证节能减排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和碳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保定市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的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得以贯彻。
  (五)加快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转化。保定建设低碳城市的优势在于,它拥有中国唯一的国家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基地“中国电谷”,要利用好这一产业技术优势,在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开发专项,开发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而且碳市场本身就具有连接绿色金融与绿色技术的功能,以碳市场为媒介基础,建立节能技术的供需平台,将“中国电谷”中的节能技术推介给碳市场参与企业,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向实际应用领域的转化。  
  (六)积极推动CDM项目发展,利用国际市场节能减排。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自2005年开始启动就受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欢迎。这一机制鼓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减少排放的数量可用于抵扣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视做本国减排指标的一部分。我国积极地参与了这一机制,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保定市政府要积极利用这一国际市场,通过搭建CDM项目信息平台,畅通项目融资渠道,推动CDM项目的发展,利用国际市场推动本地区的节能减排。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3.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PointCarbon:“Carbon 2009-Emission trading coming home.”,2009.Tvinnereim,E.,Rine,K.and Heimdal,C.(eds.)
[2]陈成.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J].法制与社会,2007.1.
[3]郑爽.碳市场的经济分析[J].能源与环境,2007.9.
[4]林云华,冯兵.欧盟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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