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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既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也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与决策部门的共识,并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本文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税源较为充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国民收入增长较快,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明显提高,国有企业已基本摆脱困境,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使企业和个人都具备了相应的纳税能力。
(二)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于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可以使劳动者更直接地受益,因而更容易为其接受。对于目前的缴费企业来说,缴纳社会保障税只是将原来支付给职工的退休费及其他保障费用,改为以税收形式缴纳而已;对于劳动者来说,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其生产影响不大;对于个体户及私营业主以及“三资”企业中方雇员来说,他们更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而且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把他们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使他们增加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所以,社会保障税也必将为个体户、私营业主及“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所接受。
(三)具备了较为严密的征收组织和征管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征管装备和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人员素质、征管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征收成本。而且全国目前已有十五个省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较好的组织基础和征收经验。
二、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所要履行的职责,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财政划拨或财政与行政事业单位共同负担;各类企业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独自负担。
(二)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这是税收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不缴纳社会保障税者不得从中受益,缴纳项目及缴税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
(三)专门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收大于支的结余部分可以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使其实现保值增值,但必须确保其安全为前提。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构想
(一)纳税人。凡是我国公民,均应列入社会保障税的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均应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因为,我国有8亿人口在农村,农民征税问题也是关键问题。因此,农民应纳入征税范围,可采取根据条件“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即按地区人均GDP水平,以县(市)为单位,如人均GDP达到800美元水平的就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制定减征和缓征对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终将全体公民纳入社会保障税征收范围。
(二)计税依据。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制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对国家公务员、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相应调整,因为这一部分人员原来的工资总额没有包含社会保障支出。这一类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为: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但由于确定他们的全部劳动报酬所得难度较大,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内确定,或者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以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三)税目、税率。在社会保障税下应设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大主要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管理和运用,与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体制完善后,还应设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保险项目。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比较复杂,必须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历史遗留债务和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的现状;二是人均GDP发展水平;三是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确定在能使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两部分)达到国内生产总值6%—8%的水平。另外,各省市也可根据保障项目的支出允许在5%的幅度内浮动。
(四)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社会保障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整个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企业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一并与其他税种同时征收入库;企业职工缴纳的税款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税款,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划转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缴纳。
(五)社会保障税的运用和管理。社会保障税收上来以后,应纳入国家预算,上缴国家财政。中央部分由国家统筹安排,地方部分作为地方社会保障支出,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所需列支的额度核实下拨,及时编制社会保险预算,通报执行决算情况,而且还要根据经济和养老保险等事业的发展,按“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留有部分、部分积累”的原则适时调整社会保障税率。养老保险体系中“新人”和“中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正常调整的部分,收上来以后应及时转到财政专户,由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同管理。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这给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工作也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必须建立社会保障税个人保险基金帐户,实行定期偿还“专款专用”,对个人的生、老、病、死有所保障。纳税一旦与收益相挂钩,纳税观念也随之改变,这就便于我们加强征管。社会保障机构根据个人帐户税额与个人帐户完全相对应的原则,采取完全积累的方式记入职工个人帐户,每年按记账利率和“月积数法”计息,且每年把余额通知职工本人核对。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帐户的余额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偿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的特点。(□文/任 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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