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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49期/财务会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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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7 次

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一、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特点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外乎两种,既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1、购买法是指母公司为了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用现金、票据以及普通股等按商定的购买价格收买对方股份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它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其主要特点有(1)实施合并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2)为购买而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购买成本中,增加净资产或投资的成本,而间接费用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既冲减资本公积。(3)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当年本身的留存收益和被并企业合并日后所实现的留存收益,不包括合并前被并企业合并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
  2、权益结合法是指母公司为了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股权,完全用自己的普通股去交换对方全部普通股,按双方权益的帐面价值入股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有(1)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均按帐面价值入帐,不存在商誉的确认及摊销。(2)企业合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均确认为当期费用。(3)实施合并企业当年的损益包括合并企业本身的损益及被并企业全年的损益,并且被并企业的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均转入合并企业。
  如前所述,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损益包括被并企业全年的损益,并且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按帐面价值入帐且不存在商誉的摊销问题,所以对于合并企业来说,使用权益结合法不管合并当年还是以后年度的损益均高于购买法下,对实施合并的企业更具诱惑力,所以相比之下合并企业更愿意在合并时使用权益结合法,但是权益结合法的这种特点也带来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既一个企业可能会利用合并来增加合并当年的损益,提高净资产报酬率,粉饰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因此各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以美国为例先是在16号公告中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限制了12条规定,甚至于后来取消了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权益结合法的上述缺点而否认权益结合法,更不能因为美国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而不顾我国国情取消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应用,笔者认为权益结合法在我国还是有其存在基础。
  二、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权益结合法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1、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都是企业合并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是同一种业务在不同情况下所采用的两种方法,不能因为各自的缺点而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如前所述,权益结合法的缺点主要是因为其为企业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误导信息使用者,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购买法下,通过适当的会计处理也可使企业报表中的收益实现增长。首先,购买法下,虽然被并企业合并日以前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后的企业,但合并日以后的留存收益可以转入合并企业。因此,只需将合并日提前,便可实现合并企业收益的增加。其次,购买法下,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转入合并企业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只需将评估基准日提前,就能给公司带来丰厚的额外收益。第三,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实现的企业合并也能实现收益的增长,如将不良资产与其关联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可使企业收益大幅度增加。所以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都存在操纵利润的问题,但是这只是方法本身的缺陷,只要我们严格限定其使用条件就可能消除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2、购买法下资产和负债都是以其公允价值入帐,而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是按被并企业的帐面价值入帐。当前,要素的公允价值主要有四种方式,既市场价值、重置成本、评估价值及未来收益现值,但是由于我国民间审计比较落后,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比较低,其评估出来的要素的评估价值及重置成本缺乏可靠性,如果以这种价值入帐反而向企业提供了利用资产评估虚增资产的可能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尤其是股票市场,尚有较大比例的国有股尚未流通,股票市场的交易价格并不能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而收益现值法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缺乏客观可验证性,所以我国当前国情下,报表要素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既购买法下合并要素的计价基础难以取得。在这种特殊的国情下使用以帐面价值入帐的权益结合法更具可靠性,更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因此当前我国使用权益结合法不失为权益之计。
  3、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只需将所有的合并要素的帐面价值加总入帐即可,具有较大的简便性;而购买法下各合并要素需要经过评估以其公允价值入帐,由于我国当前并没有一个确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规定出台,而且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明显就增加了合并处理的难度,不能较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4、权益结合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第三次兼并浪潮的发展。本世纪,西方国家先后经历了五次合并浪潮,每一次合并浪潮都大大的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企业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目前的第三次合并浪潮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准则的制定要以能促进兼并浪潮的发展为前提。如前所述,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由于对被并企业收益在合并时间上处理方法不同,两种方法下计算出来的损益具有一定的差别,相比之下,权益结合法对合并企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更能促进兼并浪潮的发展。
  三、对我国权益结合法应用条件的几点建议
  允许两种处理方法并存,必然对规范会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不同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报告,尤其是利润影响巨大,缺乏相关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冲击,不利于会计信息的理解和应用。因此,制订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已势在必行。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也要兼顾我国国情,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避免出现无序局面。在权益法应用条件的规定中,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以能促进兼并浪潮的发展为前提,既应该适当地降低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在合并中能够使用这种方法。我国《暂行规定》中规定只有在两个企业公允价值基本相当时才能使用权益结合法,而价值相当的合并在现实生活中极少出现,也没有证据表明只有在价值相当时才是权益结合,而价值不相当时就不是权益结合,因此应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二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应该保持互斥关系,即在适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使用权益结合法,不得使用购买法,而相反的情况下只能使用购买法不得使用权益结合法,这主要是为了减少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三是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考虑知识经济的影响。在这里企业的分类主要是从资产构成来看的,在知识经济时代,许多企业中无形资产占了很大比例,在高科技产业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对此类企业区别对待,如规定无形资产在多大比例以上者不得使用权益结合法,或者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应用此法等。(□文/林炳波 马居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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