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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49期/财务会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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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次

经理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
  
  经理股票期权是由公司所有者赋予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基于经营结果的长期激励制度。通常的做法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给予经营者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是3年—5年),按照某一预先设定的价格,即所谓的执行价格或行权价,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行使权力所购的股票可以于一定时期后在市场上出售。
  经理股票期权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一种激励制度,在西方已被广泛应用。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虽然有一些企业已在尝试使用,但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其会计确认问题更是有很多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首先,一些人认为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根本就不应该存在。这种观点的形成主要是源于安然、安达信等一系列恶性财务造假事件的出现给人们带来的震动。企业经营者为了从经理股票期权权利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便运用各种手段粉饰企业财务状况,制造虚假利润,以使企业股价在股市中不断上升,从中获得股票市价与行权价之差的好处。但是他们的短期行为一旦暴露,却给企业所有者及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有人认为经理股票期权是促使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一些短期行为的“罪魁祸首”,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但是笔者认为,经理股票期权是一种先进的激励制度。经营者享有企业经营权,受所有者委托经营企业,因而经营者在企业中发挥着比所有者更关键的作用,决定着经营成果的高低。如果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不能与企业收益挂钩,则意味着经营者的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对称关系(即存在剩余索取与控制权的非对称性问题),从而使经营者没有经营的积极性,诱发起寻租的动机。因为经营者也是“理性人”,其行为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经营者不能从自己的经营成果中合理地谋求利益时,就不会有经营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出卖经营权,从事寻租活动,从而加大代理成本。因此,所有者在放弃经营权情况下,要使经营者为实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就得让经营者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经理股票期权制并不能因为一些人对它的不恰当运用而将其全盘否掉。传统固定薪金的报酬机制不能激发起经营者的积极性;而在经理股票期权之前已被人们广泛使用的年薪制,更容易存在经营者短期行为问题。经理股票期权是在原有激励机制基础上的进步,它赋予了经营者一定价格股票的购买权,若日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经营者行权即可获取股票价差收益;若日后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则期权将失去价值,这不仅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而且将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可以较全面地实现激励机制的目标。实践证明,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不仅不会减少所有者的财富,相反,由于激励作用,一方面使收益增加,另一方面降低了代理成本,所有者实际取得的财富会超过经营者未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情况。虽然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人们所应考虑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弊端。因此理性的做法应是积极采取一些措施遏制弊端,对企业经营者行为进行正确、有效的监督,如充分发挥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等,而不能对其采取“因噎废食”和“一棒打死”的态度。
  其次,一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认为应将经理股票期权确认为补偿费用,即“费用观”。所谓补偿费用,是指公司向经理及员工发放股票期权代替薪金所实际承担的费用,也就是公司接受经理及员工的相应劳务而支付的金额。这种观点认为经理股票期权的实质是公司为了补偿经营者已提供的、或将来要提供的服务,根据配比原则,这个补偿成本的总额要作为费用在经营者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销计入利润表。
  谢德仁、刘文在批驳“费用观”时指出,经理股票期权实质上使得企业未分配利润实质性减少了,但又不能被确认为利润分配,更不是企业收缩资本,那在现行财务会计观念与模式中就只能被确认为费用。通过费用的增加,减少当期的利润,转而减少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间接实现前述经理股票期权经济实质。至于经理股票期权本质上是否属于费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只好糊涂了之。但在现代企业中,经营者与股东一起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实际上也参与到企业利润的分配中,同样是利润的分配(当然方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为什么要做不同的会计处理呢?所以,经理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费用观体现出来的其实是现行财务会计观念与模式落后于现代企业实践的一种尴尬与无奈。
  笔者认为将经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没有反映经理股票期权这种经济活动的实质。经营者获得经理股票期权后,如果不行权,公司并没有发生费用;如果在一段时间(行权期限内)后,经营者行权了,经营者所得收益也并不是公司支付的,而是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是公司原股东为了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自愿给经营者让渡出来的剩余索取权。很明显地,经营者所获得的薪金才是企业的费用。有人认为经理股票期权的出现使经营者的薪金减少了,其取而代之成为经营者报酬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是经营者薪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应该与薪金同样确认为补偿费用。但是笔者认为经理股票期权是经营者作为风险投资人以自身劳务对企业进行的风险投资。经营者为了获得风险收益愿意将自己的固定薪金降低,而成为企业的投资人。同时,经营者作为理性投资人也注意到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承担的范围内,这就是为什么虽然股票期权行权有很大的收益,而经营者却不能全部以股票期权作为劳务报酬,仍然保留了一定数额薪金的原因。当经营者对经理股票期权行权后,就不再是公司的雇员,而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他所获得的收益是公司剩余利润的分配。
  第三种观点,就是谢德仁、刘文的“利润分配观”。他们认为经理股票期权的价值在于企业剩余索取权、进而企业剩余的分享。因此,只有将经理股票期权确认为利润分配,才能在会计上真正反映经理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现代企业理论以企业剩余控制权与企业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经营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并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由于企业未来的剩余是一个不确定的金额,所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享有者实质上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而经营者作为企业剩余控制权的拥有者,实际上就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制造者。自然,对经营风险制造者最好的激励与约束就是让其自身承担经营风险(至少部分地承担)。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初衷就在于此,它使得企业经营者能够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之一,进而得以激励与约束经营者为企业剩余最大化(这也是股东的福利所在)而努力行使好剩余控制权。也正因如此,经营者一般在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并未被确保得到确定的补偿金额,而是在将来通过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去分享不确定的企业剩余(利润),若未来企业剩余(利润)未增长,甚或出现亏损,企业经营者也就无企业剩余可以分享,表现为在股票市场有效率的情形下,企业股票价格自然不会提高而下跌,这样,经营者就只好放弃行权或按合约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丧失。
  谢德仁、刘文还认为理解经理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困难还在于,这种利润分配与现金股利式的利润分配不一样。如果经营者顺利行权后实质上得到了这部分利润,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整体上并未减少,反而可能增加。而现金股利式的利润分配,所有者权益整体上是减少的。于是他按照现代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的实践来拓宽企业所有者的概念,提出“非股东所有者”的概念。这样,企业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就为企业股东与非股东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利润可以对股东分配,也可以按相关合约对非股东所有者分配。
  笔者认为,按照“利润分配观”对经理股票期权进行会计确认能够真实反映经理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但是考虑到当今现实社会的情况,这种观点还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因为正如谢德仁、刘文也多次强调的,它是建立在假定股票市场有效率的基础上,并且使用了其他一些估计和判断。因此对于它的推广运用还需要一段时间,还需要客观现实环境的进步以满足其要求。(□文/赵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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