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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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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59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3/2/1

作者

□文/卜慧娟

浏览次数

466 次

论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的冲击
  [提要] 低碳经济的产生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在宏观分析低碳经济下各国采取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的基础上,对碳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评述。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低碳经济于2003年正式出现在英国的能源白皮书,其涵义可以理解如下: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经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量的消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且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
  一、各个国家内部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
  低碳经济的到来对多个法律部门带来很大程度的影响。最明显的是环境法领域,直接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并促进制度的发展。在行政法领域,导致行政权更多地介入民事领域,排污权和行政许可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将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促进跨国界的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当然,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都将受到挑战,尤其是国际贸易法。
  (一)征收碳关税。各国设置国内价格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内部化,从而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且有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公平。因此,国外价格机制在国内的实施与否和实施程度,将导致碳价格的差别。针对这种情况,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是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措施来调整和降低一国为了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拟征碳关税的措施。
  (二)新技术标准手段。另一种经常使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即建立技术标准。例如,通过推广使用电子器材和能效高的设备,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产品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以达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政府财政支持激励经济发展。以政府的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气候友好型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除了价格机制外的另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其中包括价格支持措施、财政手段和投资支持政策等。
  二、设置碳关税的法律探讨
  如前所述,碳关税是调整边境的措施之一,它是发达国家激励鼓吹的降低气候变化的手段。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将该项问题转化为政策或立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显然碳关税不利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因此,对碳关税的设置进行法律探讨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碳关税设置与相关国际规则。WTO规则是多边国际贸易体系的指导规则,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从生产方法方面设置显然有违WTO规则。不能否认,GATT第21条的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留下一定生存空间。WTO的相关例外条款远远超过了其原则规定,这些规则吸引了更多国家积极加入世贸组织,这些条款起到了调和国际贸易体制润滑剂的作用。但是,第21条的例外条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作为征收碳关税的法律依据还值得探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还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者隐蔽的限制”。可见,该公约并无强制性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义务,其有别于发达国家是合法的。因此,发达国家单方面设置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是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二)征收碳关税的争端解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当然专家小组的裁判走向也不会知晓。不过GATT1947和到目前WTO内解决此类争端的实践表明,第20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援引第20条例外所采取的措施应该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第二,审查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以便防止滥用第20条例外的情况发生。为防止对第20条例外的滥用,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形成了援引第20条例外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1)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是追求第20条分款中所列目标;(2)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所追求的目标;(3)因为采取此措施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当与采取此措施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这为我国将来可能与发达国家产生碳关税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和解决办法。
  三、碳排放的交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过拍卖或分配削减所决定的排放权或排放量限额,允许各排放源对所排放限额进行交易,就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后起之秀,在未来必将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市场。
  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直接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各个成员国的设施、各个部门的措施、企业的盈利与否相关联,在欧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于2003年成立。它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的机构,并成为为减排量承担法律责任的先驱组织及市场交易平台。两个机构规定各有不同,但都发挥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为将来各国节能减排提供了较好的先例。
  虽然EUETS和CCX有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不尽相同,但它们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二者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具体措施方面并无显着突破。碳关税市场的繁荣,使我们想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能否实现该任务不得而知。它要求我们创造新的洁净能源代替原来的高污染能源及方法,从而降低排放,实现环境优化。EUETS和CCX只是在相关政策方面提供了先例,在具体操作方面收效甚微。为了实现保护世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各国政府有必要设置长期的排放限额,不仅能保证市场正常流通,还能刺激企业进行更多的技术创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做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优先考虑的是创造积极的盈利效果,很少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由此可见,现有的国际贸易排放交易机制不利于长期的发展,如何将节约能源与技术发展较好地结合起来,需要世界各国的不懈努力。
  四、回顾和展望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与气候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各国为应对低碳经济所采取的措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有所的抬头。如果能站在国际主义的角度,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税收、补贴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是大多数国家会从各自贸易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使用贸易限制的措施相当谨慎,尤其会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限制贸易。国际贸易在促进气候变化和增加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是缓解气候变化问题的答案,更不是争夺经济利益和国际话语权的手段。国际组织从世界环境发展角度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一些国家比较全面、客观和中立。例如,WTO的基本规则、联合国环境署和世界贸易组织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然而,需要我们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WTO法的基本原则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如何协调?如果能够全面研究使两者衔接,两者必然可以相互促进,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实现最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不容忽视。首先,预测、分析、归纳发达国家的措施,积极谋求应对措施。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等优势单方面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所谓的碳减排义务的威胁步步逼近。中国无疑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公正立场,坚持WTO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将来有可能产生的碳关税征收纠纷做好充分准备。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更多法律支持。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的事实,加强内部实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过,应对只是为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还是要依靠本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低碳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天飙.比较政治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孙南中.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国际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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