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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5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3/2/1

作者

□文/朱小燕

浏览次数

552 次

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
  [提要] 本文结合税收和会计相关理论,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出发,以现行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全面系统地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两者的基本层面进行比较,并从两者实质层面分析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矛盾,最后提出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协调方案对策。
  关键词: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矛盾与协调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9日
  一、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关系分析
  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税收法规的权威性要求会计制度不同程度地遵从税法,即在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这种形式下税收制度对会计制度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国家主导了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这体现了会计制度对税收制度的内在遵从。体现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但由于两者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导致两者存在诸多差异,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因此,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对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矛盾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矛盾
  (一)目的比较。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以此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来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而制定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课税,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税额,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另外,税收制度也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为宏观经济服务的一种必要手段。在现代社会,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二)具体的原则。会计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在确定其遵循的在收入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减性等方面规则时,一方面它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这是因为征税依据来源于企业的经济业务的真实记录;另一方面税法必须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它具有法的严肃性,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性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然而,会计必须反映瞬息万变的市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许多主观估计和判断。如果税法认同所有的会计原则,站在企业的角度必然会采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模式,也就是倾向于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会计原则与税收制度规定的原则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扣除原则相同,但其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二是会计核算规定,但在税收扣除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三是税收制度规定,但在会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合理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
  (三)会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方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税款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它应当与作为该项税款计税依据的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当期收入相配比,但是由于税款与其他费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会计处理程序上也相应地采取了与其他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从而可能使这种关系不复存在。此外,会计制度在针对税款而设置账户时,并未充分考虑税法的实务操作规定,使得账户设置不适当;二是在于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上,税法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等方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三、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矛盾的协调
  (一)从会计制度出发的与税收制度相协调的方面。对会计制度而言,要加快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趋同并轨的步伐,要使会计在客观真实地反映市场行为主体活动的前提下,纳税扣除方面尽量减少差异项目,真正体现会计对税收的基础作用。
  1、在会计目标确立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从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会计准则和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的《企业会计制度》来看,其会计目标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经济杠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会计准则和制度制定时必须考虑国家税收的需要,而不是一味地强调会计体系的迅速建立和完善,所以不能操之过急,要做好长远打算。
  2、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会计政策作为企业财务揭示所选定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其选择、实行和调整势必关系到企业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进而关系到培育中的资本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企业组织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别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利益驱动情况,加之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及价值或某种利益的驱动取向或目的不同,因而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这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芳不齐,甚至会计对财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以致扰乱资本市场的秩序,危害社会经济;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在会计政策上规定过死,必然与灵活的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矛盾,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违背了成本与效率原则。有鉴于此,会计制度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
  (二)从税收制度出发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方面。就税收制度而言,制定税收法规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如果税收法规要求会计制度外在遵从的成本过高,则市场行为主体活动受扭曲的程度就越大,这样的税制就应调整与改革。当然,税收法规的制定仍应以努力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入库为前提。
  1、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突出的矛盾表现在当所发布税收法律法规会对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影响时,缺乏相应的配套会计处理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往往只在税收法规中规定“无论会计制度怎样处理,均以本规定计算纳税”,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由财政部制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然而,事实上许多税收法规都会对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直接影响,这种政策制定上的不配套、不合理、不及时使得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受到限制和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会计处理的灵活性。故税收法律的制定应与财务制度对会计处理的规定相统一,财务制度不能一味地服从税收制度的规定,同时财务制度的制定应与税收制度的制定步调保持一致。
  2、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就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另外,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3、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调,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协调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宁波仲冠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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