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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富豪为何不缴个税”成了新闻热点。据媒体说,有国家领导人也对此提出质疑:税务部门调查了2003年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结果几乎没有人缴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个人拿的工资都在企业税前列支了。
的确,有些人的纳税额和个人财富对不上,已经是一个大家心知肚明的问题。对一些私营企业主来说,家人买瓶洗发水都能在企业报账;自己家里的东西,都算做可以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而那些善于资本运营的人物,往往也有实业,他们家里和企业资产不分。如果企业是自己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老板,往往不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税务机关知道往往也没办法。
“国内一些富豪为何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富豪会认为,公司是我的,公司已经纳税了,自己为什么还要纳?表面上看,是纳税人的观念错了,往深里分析,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有问题。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申报制度
在国外,几乎所有公民都要申报财产,这是纳税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中国却变成了一个廉政制度,目前只有处级干部填报。造成的结果是个人所得税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从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名来看,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这里面大部分还是通过定额核定方式征收上来的)。从税负水平分析,在城市里,低收入者的税负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税法中,收入越多纳税越多的“累进制”,在最高收入人群面前变成了“累退制”。我国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差不多世界最低。这表明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应当从八方面进行完善。
1、加快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
2、合理确定申报主体。不仅要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富豪、领导干部,也应包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特殊职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甚至村级主要负责人,虽然他们的级别够不上“处级”、但他们有权,有时甚至还握有很大的权力;其他党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权力。
3、适当扩充申报范围。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存款、有价证券;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因开支而减少的部分;其他收入。上列各项财产,既包括财产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4、增加申报种类。除日常申报外,增加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
5、明确法定的受理机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事实证明不足取。由法律授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也不妥。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网开一面”,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
6、规范申报档案的管理。申报人在本地区范围内调动的,不发生财产申报档案的转送问题。申报人超出本地区范围调动的,在离职申报结束后,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申报人的申报档案转送至申报人新单位所在地的相应行政监察机关,以保证申报资料的连贯性。在申报人因被开除、辞退、犯罪等原因停止申报已满1年时间后,受理机构应将其申报资料退还给有关机构。
7、规范申报资料实行公开的程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以上官员的财产应当实行全面公开,增强他们家庭财产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而对其他申报者应当实行有限制公开,即受理机构只有在主管领导批准,或者申报者自愿公开的情况下,才能向公众或者社会公开。
8、加重对违反申报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申报人,除继续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引入刑罚机制,用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以确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
二、纳税不透明
在美国,歌星杰克逊缴了多少税,老百姓都知道。在中国,老百姓也知道某歌星曾栽在税上,但她纳税的数字谁也说不清。我们每个人纳了多少税,好像自己也说不清。纳税情况的模糊,使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纳税多是一个人成功的标志,是对社会的贡献。所以才有这样的现象,有些人这边给灾区捐款,那边又在偷税。这说明我们对人的评价体系里,没有加上纳税的因素。为什么不能每年公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这和见义勇为、捐助学校一样,是非常光荣的事情。公众人物首先要依法纳税,并且,应该主动公布自己的纳税情况。这是他们作为公众人物的成本。如果社会真正树立了纳税光荣的氛围,公众人物会非常乐于公布自己的纳税情况,包括政治家。
三、现行的征税办法有问题
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每月代扣制,年度统一核算。而中国是月征税,再加上税收服务上的欠缺,交易成本过高。中国个税法诞生22年了,当前,无论纳税人数还是纳税额,情况都有了很大变化,可是,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手段都没有跟上。在许多征税办法上,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提高服务,减少手续,培育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成为热点,恰恰说明了中国正走在建立依法纳税的路上。
四、刑法立法上的范围过宽
我国刑法对于涉税犯罪的范围确定过于严厉,加之在税法的设定上存在着不严密,使得大部分纳税人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嫌疑人,中国历来都有法不责众的传统。立法者的意图本来是想通过严厉打击来减少涉税犯罪,结果是谁也吓唬不了,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斯之剑除了造成更多的不公和多数人对税法的不信任外,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偷税罪是指偷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而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最低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定量标准。指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偷税行为;二是定性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符合两个标准之一的均可以被刑事追诉,但是这两条量罪标准都存在着重大缺陷,从笔者从事多年税务工作实践来看,几乎所有在册的纳税人都能够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它涉税犯罪被追究刑事的责任的少之又少。一个从理论上存在着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体户第一次少计一分钱税款被行政处罚,第二次又因少计一分钱被行政处罚,第三次又少计一分钱税款,那么这个个体户三分钱构成了刑事犯罪,结论是荒谬而且可怕的。
五、最后的话
“中国富豪不缴个税”,体现不了税法的公正性,税收作为社会分配调节器的作用也大打折扣,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里面既有制度的缺失也有观念的缺失,制度的缺陷形成的影响是深远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一个潜在的前提,那就是法(制度)是公正的,如果制度的设计存在着缺失或着缺陷,出现了制度设计上的源头污染,将使执法者在严格执法和变通执法的选择中陷入困境。有人会说即使存在制度设计的缺陷,在制度修改前执法者也应当严格执法。这句貌似合理的话在实践中会带来社会的动荡,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大家能否想像一下,上亿个企业的法人、财会人员、个体工商户、个税纳税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人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吗?对于观念的缺失应当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完成,使人们从内心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因道德缺失而造成的问题,结果总是事与愿违的。最后希望中国富豪作为改革开放的既得利益者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回报社会提供给他们获得财富的机会,使国家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能够早日实现。(□文/郦 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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