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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5期/本刊报道/正文

发布时间

2002/1/20

作者

-

浏览次数

2728 次

张家口佳美消费合作社章程(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名称为“张家口佳美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佳美消费合作社)
  第二条 性质
  佳美消费合作社是张家口佳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为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满足生活需要,谋求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与提高,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消费者出资,参与民主管理的群众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佳美消费合作社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社员提供生活消费服务,最大限度地让利于社员;提倡互相帮助、扶贫济困、互相合作、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促进佳美超市连锁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进步服务。
  第四条 原则
  佳美消费合作社体现“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平等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目的
  佳美消费合作社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佳美消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从国情、市情和社情出发,创建新机制,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社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 任务
  佳美消费合作社的任务是:根据社员消费需要,以服务为中心,立足社区,面向社会,充分发动居民、依靠居民,组织群体购买,形成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为社员谋利益。
  (一)通过购物中心、配送中心、社区购物点,开展商品买进,委托加工、生产等业务,向社员提供品质优良、价格公道的日常生活消费品;
  (二)建立为社员生活消费服务的互助性设施;
  (三)为改善提高和满足社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兴办的事业;
  (四)对佳美消费合作社的职员进行合作社事业及经营管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五)向社员提供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 事业约束
  佳美消费合作社的一切社会活动及经营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佳美消费合作社社员非因消费合作社授权的行为,均应当由本人负责,本社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 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缴纳入社费用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均可申请加入佳美消费合作社,经批准成为个人或团体社员。
  第九条 权利
  社员在佳美消费合作社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社员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二)享有在佳美消费合作社塞北购物中心及其他购物点购买价格优惠的商品,并按所购商品单品价格3%返还利益和年终奖励的权利。
  (三)享有按规定使用佳美消费合作社兴办的福利设施的权利;
  (四)享有对社务活动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和有关规定缴纳入社费用;
  (二)遵守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在佳美消费合作社购买商品,参加佳美消费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关心集体,维护佳美消费合作社的利益和声誉;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入退社手续
  社员入社:凭居民身份证,填写入社申请单、缴纳入社费用,由佳美消费合作社确认后发给佳美消费合作社统一制发的社员卡和入社缴费收据。
  社员退社:应提前申告。佳美消费合作社自接到申告一个月之后,凭社员身份证和入社缴费收据办理退社事宜,退还其入社费用同等价值的商品(不兑现金),收回社员卡。
  第十二条 出资
  社员出资是佳美消费合作社得以运营的前提,是互助合作的体现。
  (一)个人社员入社股本金为50元;
  (二)团体社员为100元;
  (三)社员的入社股本金不得转让他人,也不得抵偿债务。如个人社员亡故,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除名
  (一)社员违反下列规定者,经佳美消费合作社常务理事会审议后除名。
  1、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之义务的;
  2、损害佳美消费合作社利益,影响佳美消费合作社声誉,妨碍事业发展或有丧失信用行为的。
  (二)佳美消费合作社不得以除名威胁社员。
  (三)被除名的社员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及代表
  社员代表大会是佳美消费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社员代表按区域、单位、社员人数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应当是热心合作社事业,工作积极,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克己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并有参与民主管理能力的社员。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
  佳美消费合作社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届理事的人数由该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民主推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是佳美消费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不在时,代理理事长职务;理事会为佳美消费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佳美消费合作社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制定佳美消费合作社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保护佳美消费合作社的财产完整和增值,决定佳美消费合作社的资产优化重组;
  (六)决定佳美消费合作社直属单位的建立或撤销,聘任直属单位的经理;
  (七)为佳美消费合作社聘请顾问;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记录经理事长签名后存档。理事会开会,须事先三至五天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能及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是佳美消费合作社的监察机关,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当由单数组成。各届监事的具体人数和人选由该届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人员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监事苦干人。监事长、常务监事由监事会推选产生。常务监事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应当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章程实施情况;
  (二)监督佳美消费合作社财务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勤政廉政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和监察工作计划,接受社员投诉;
  (五)列席理事会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的使用
  佳美消费合作社的全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佳美消费合作社的开支项目如下:
  (一)商品流转资金;
  (二)佳美消费合作社职员工资和奖金;
  (三)用于办公开支;
  (四)会务开支;
  (五)对贫困社员的资助;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要开支;
  (七)投资项目开支;
  (八)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必要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制度
  佳美消费合作社执行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健全财务管理。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佳美消费合作社财产,确保财产完整性和增值。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解散
  佳美消费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1)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依法撤销;
  (3)其他原因。
  理事会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将佳美消费合作社解散的通知,在决议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通知社员,并发布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施行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由张家口佳美消费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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