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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弱势群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的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问题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权利;社会保障
基金课题: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招标决策课题(立项编号:2012B262)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6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根据中国发展的现实,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注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基本特征
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表达各不相同,有的使用“社会弱者”,有的称为“社会弱势群体”或“脆弱群体”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界定时,由于其研究视角和目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具体定义存在一些差别。我们认为弱势群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弱势群体一般指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生理性弱势群体;广义的弱势群体则指由于政策和制度倾斜而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利境地的相对贫困的穷人,如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农民工、城市低收入群体等,也可称为经济性弱势群体或社会弱势群体。本文指的弱势群体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但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讨论对象。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首先,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
其次,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子女失学等现象。
第三,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也使得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目前的处境。这些都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
二、我国弱势群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经济总量已处于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贫富差距比较大,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据有关学者推算,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亿左右。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向社会释放出大量的下岗职工。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3,000万人。此外,目前分布在各地的进城务工人员有1亿人左右,这表明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导致陷入生活困境,如近几年不断增加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以及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更为严重的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如果考虑其实际生活环境及抵御疾病和灾害的需要,他们也应属于城市贫困人口之列。
我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亿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因此,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和困境的城乡居民,全国约有4,000万~5,000万人。我国已经成为老龄化国家,他们当中的部分老人也将列入贫困人群。
三、我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一)自然性原因。所谓自然性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生态脆弱、受自然灾害影响或生理性缺陷或弱势等。它们成因于弱势群体所生活的自然条件或自身的自然条件。这种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他们的存在与社会不公的关联性不强。
(二)经济体制转变。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充分就业制度,人人都有工作,保证了人人都有收入来源,使得众多“弱势群体”隐形化。改革开放后,整个社会结构开始转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的就业制度”被“有限的就业制度”和“必要的失业制度”所替代。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消减了企业内部大量的冗余人员。这些人知识水平较低,生存技能差,是典型的弱势群体。这一部分人员原本隐形化的弱势群体特征显性化了,数目庞大的弱势群体好像突然间冒了出来。
(三)分配机制的变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收入分配的途径来看,居民收入是通过一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而获得的。我国初次分配领域的秩序还比较紊乱,垄断行业的存在及我国税制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目前违背市场经济市场原则和法制原则的行为屡禁不止;在再分配领域,分配政策和福利制度存在着逆向调节和向强势群体倾斜的状况,形成了在收入分配上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加快了新弱势群体的产生和老弱势群体境况的恶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中记载:我国改革开放前基尼系数为0.16,2000年上升到0.417,2006年则高达0.47,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处于危险的边缘。全国最富有的10%的家庭与最贫穷的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超过8倍;最贫困的20%的家庭收入仅占全民所得的4.27%,最富裕的20%的家庭收入却占社会收入的50.24%,贫富差距极其严重。
(四)自身性原因。根据调查分析,弱势群体的生存、保障和风险承受能力差主要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所致;一是文化偏低,技能单一,不可能学习新技术、新信息,也不会安排生产和经营;二是观念陈旧,缺乏能力和胆量,即使有机遇也干不成大事;三是年龄偏大,身体病残,再加上发生天灾人祸等意外风险,使这些特困家庭雪上加霜。
四、目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化的程度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市场竞争规律总是倾向于优胜劣汰,产生社会成员的贫富两极分化;而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加速财富积累的同时,也迅速扩大了贫富的差距,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二)违背了“共同富裕观”。邓小平主张共同富裕,他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队伍日趋扩大化以及“弱势群体”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而且也不符合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观”。
(三)群体性事件多发,影响社会稳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经济发展的不容回避的问题了。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所存在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同时,“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必须深入研究解决新时期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对策。
五、解决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问题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一大阻碍。消灭贫困,促进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当今各级政府面临的一大重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弱势群体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已是国家不可忽视的隐患,要预防贫困和救助贫困,国家应设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相关问题。
(一)构建强化国家责任的机制和制度,强化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责任意识。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提出的正当要求。在国家和个人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承担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主要责任。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设计具体制度,确保国家机构承担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是完善弱势群体权利法制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一整套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针对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出现的新特点新趋势,深入探讨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面临的共同人权问题和特殊人权问题,以及对国家责任提出的不同要求,推进法律的改革和创新,建立一整套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是保护穷人的制度。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从根本上讲,要靠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是不完善的,保障人权的价值受到忽视,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三)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保障低收入者的生存权。社会保障体系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个视角,它涵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主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更是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作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项任务之一。完善社保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促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险,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完成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的工伤保险等。二是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等政策措施;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研究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障和“老工伤”等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提高报销比例和开展门诊统筹等措施,继续提高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四是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巩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成果,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系统。
(四)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培训。“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相关问题,还需能够提高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提升其本体造血机能。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为贫困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要重视人力资源的投入和职业教育,并实施有效政策来维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要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努力完善公平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市场。创造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流动市场的关键是:转变传统观念,以人为本,确立人力资源供给的主体地位,实现供给主体个性化;制定个人收入分配政策,激励人力资源投资。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一方面要从人力资源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角度来考虑不同等级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要从人力资源产权关系角度来考虑这种差别的合理程度,从而保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国人力资源投资及其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充分实现。三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和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下,要鼓励下岗职工积极进取,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职业培训尤其是创业培训就是脱贫的手段。因此,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的工作,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继续推广实行“就业服务承诺制”;最后,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小额创业贷款。
(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救助帮扶弱势群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1、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跌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要实施分类施保和重点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老年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实行分类保障,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三要对失地农转非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按规定实行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办法,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四要做好困难行业和企业特困职工的低保工作,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五要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实施低保承诺制和听证公示制。
2、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社会救助工作涉及民政、财政、人事、社保、教育、建设、卫生、工会和慈善协会等方方面面的力量,应整合救助资源,沟通救助信息,理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促进各项救助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良性运行。在完善运行机制方面,建立延伸至社区、乡镇的专门的社会救助行政机构,负责社会救助资源的统筹和分配、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社会救助政策和法规的拟定等,加快建设专业化的社会救助服务人员队伍,确保社会救助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3、建立和发展社会互助机制。社会互助主要体现在税收、慈善捐献、义工等形式中,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互助有很大发展潜力。应大力倡导社区邻里互助,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关怀、照料和服务。
4、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建设。目前,社会救助综合性法律缺失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济南市也不例外,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整体向前推进。因此,当前相关部门应积极呼吁,尽快制定出台体系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救助基本法律,就救助对象的界定和分类、救助标准、救助项目、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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