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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63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3/4/1

作者

□文/浦盛爱

浏览次数

1615 次

汽车4S店如何正确迎接税务稽查
  一、目前汽车4S店财务核算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困难
  (一)大中型品牌4S店财务核算业务量大、人手短缺。大中型品牌的4S店年营业额均在10亿元左右,年整车销量千余台,维修进厂量上万台次;为了提高品牌形象除了正常的整车销售、售后维修服务以外,还会有很多免费的客户检查服务项目,相对于这么大的核算量受到人工成本费用支出、老板的重视程度等条件的限制通常每家4S店财务编制在8人左右,主要会计人员仅1~2名,除了工作中要符合自身集团内控相关规定外,还要肩负着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重要部门及汽车厂家的联系与沟通,且每个汽车厂商均有自己的核算系统,例如TACT或DMS,而大多数企业财务日常核算通常广泛使用金蝶、用友等专业财务软件,这就意味着财务人员针对同一个业务每天都要进行重复性劳动,如此大的工作量导致其在日常工作中难免应接不暇出现客观疏漏。
  (二)财务职能结构上没有实现财务与税务的职能分工。目前不仅仅是4S店,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财务核算中都没有实现分设财务科、税务科,基本上财务核算及税务业务均由同一财务人员完成。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企业会计准则很了解,但由于税法灵活、变化快,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各有不同,日常工作中容易形成胡子眉毛一把抓,无法分清主次,从而忽略了对税收政策及法规的学习与应用。在一些涉税问题的处理上把握不够严谨,其实并非主观故意偷税、漏税,而大多数的原因都是因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的。
  (三)企业的指导方针导致财务人员关注与经营状况、经营成果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税收业务分析基本空白。经过多年的发展沉淀,各汽车厂商及4S店的股东或管理人员形成了一整套大量的、完整的、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各项指标的考核办法及标准,从而导致财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要协助经营管理者针对这些指标做大量的统计、分析工作,而没有人、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关注税务相关指标的变化;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制定企业的各项预算,但是几乎没有企业去做税款缴纳的预算。在税务检查中针对税务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立即给出明确的合理的解释,而税务检查人员是带着质疑来到企业,且每名税务人员分管众多管户,不可能对每个企业的业务都深入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降低了检查人员对企业财务核算及财务人员的信任度。
  目前,4S店财务人员工作重点通常都是在忙内部核算、忙管理报表,忙内控内部审计,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实现企业上市等目标更多的时间用于应对外部审计等等,而忽略了税务指标的分析。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人员的职责不光是要对股东“说清楚”。把对股东“说清楚”作为财务的工作重点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一大误区,殊不知,对外尤其是对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更要“说得清楚”才是重中之重。
  二、做有准备的财务人员,做好基础工作,端正纳税人态度
  (一)法务方面:明确经营范围,在收入项目上不要超范围经营;注意各税种核定文件的取得、尤其是一些小税种不能忽视。企业成立伊始最重要的是营业执照的取得及税务登记的办理,有很多企业的经营范围五花八门,具体经营哪些项目虽然是公司的CEO来决定,但作为CFO应建议公司高管结合企业将来发展的远景规划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经营范围的最终确定,从而决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金额,这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可以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上市前法律文书的准备等工作。有很多企业不做事前规划,经常性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等,这样即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又存在潜在税务风险,因为很多股东的变更并不是实际意义的股权转让,只是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或股东在厂家方面的影响力等临时更换股东名称,那么即使是平价转让也要关注转让当月企业的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情况,会相应产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增加注册资本金一定不要忘记相应的申报由此产生的印花税;财务人员应取得税务机关对本企业应缴纳的各税种及缴纳方式的核定文件,税种一经核定不论当月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在系统申报时都应填列“0”申报即可,切忌不可因为税额为“0”便不申报。
  (二)年底结账前按账载金额做好缴税决算。不能只想着做业绩决算,对各税种要进行决算,通过这种方式查缺补漏。
  1、财务人员准备进行系统结账前,要养成按全年账面数对当年各项税款进行重新计算的好习惯。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对全年税款缴纳金额的一个检验,防止日常工作中由于计算错误造成的漏缴、错缴;二是对特殊项目尤其是小税种的检验。例如:公司当年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股权转让;年底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如果存在上述业务且股东为个人时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公司记入招待费的项目是否有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本年是否有增资,是否依法缴纳了印花税;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是按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税依据,有的会计在核算时误用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从而导致税款缴纳错误等等,这些小问题都可以通过年底结账前税款重新计算来发现,从而在最后一个月进行弥补,通常企业通过自检自行查缺补漏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改正,税务机关会酌情考虑基本不会予以追究惩罚。
  2、重点关注汽车4S店特殊涉税问题。例如,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折扣折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按税务查账配比法重点关注库存商品与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分析,作各月毛利率走势图。通常税务检查是依据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在下户检查时会让企业填制检查底稿,详细填列每月库存商品、收入、成本的借贷方金额,通常会关注:(1)各月毛利率的变化;(2)库存商品的贷方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日常做账的时候要掌握恰当的方法。
  例如:库存车辆转为试乘试驾车的分录,首先我们要为自己按成本价金额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做法一:(假设不含附加税、上牌费的前提下)
  借:固定资产(含税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不含税成本价)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做法二:(假设不含附加税、上牌费的前提下)
  借:固定资产(成本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税成本价/1.17)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不难看出,两种方法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且事实上由于车这种商品非常特殊,我们也为自己开具了最终用户发票,方法二的账面的收入额与税务开票系统里的收入额也是一致的,且方法二的库存商品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无差异也是配比的,同时因为是按成本价确认收入,所以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为“0”并没有多抵扣进项税,按方法二可以省掉向税务人员解释的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要重点关注账面各项收入指标相对应的毛利率的高低变化,对特别高或低的月份要清楚原因,能心平气和的在第一时间内给出使检查人员信服的合理的解释理由或有力证据。而事实上税务检查往往是基于检查人员对财务人员专业精神及信任的基础上的,不要给人有刻意回避或隐瞒的感觉,要有问必有答、调理清晰、理由恰当、需要提供的资料要及时提供。如当时不能立即提供一定要做好沟通在最快的时间内补充提供,不要使用我需要请示集团或请示老板后才能把XX材料提供给你等类似的语言。如果检查人员所问到的问题自己不知确切原因的,就应如实回答才来不久这个问题确实不清楚或这个问题我平时还真的没关注过,我会记下来,落实清楚后马上给您答复。
  (四)关注往来科目,尤其是内部往来相应产生的所得税问题
  1、外部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注意要事先签署双方协议,如商品买卖或劳务合同。内部往来金额较大如使用的是自有资金无息借款也应有协议,如企业本身银行贷款较多则应考虑按一定规则计算利息,在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时间较长、特别是一年以上仍未核销的应收或预付款,是否应确认为收入或损失,如未确认原因是什么。
  3、不要在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这样的往来科目里乱挂账。有些无法收回的挂账日常核算时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先入费用,待汇算清缴时再行调整;避免一笔款项挂账后很长时间内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样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揪出其背后的业务,让往来科目“动起来”。
  (五)确保入账费用真实有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1、真实。财务人员在进行费用报销时一定要对发票的真伪进行网上比对查询,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更要严格查询,把好真实关,虽然可能有些费用我们进行网上比对也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收到的发票一定真实,但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会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在内控中如何操作,毕竟会计不是警察,只要我们确实进行了比对工作网上显示一直相符,真的出现问题税务人员会予以酌情考虑。税务检查时往往会让企业财务人员协助复印一些做账的凭证或原始发票,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复印这些材料并不一定代表企业有问题,税务人员在检查时按其内部规定要通过检查一户企业提供十户其他企业的信息,也有的是作为检查的工作底稿印证企业在该业务处理时没有问题,所以有时态度也很重要。
  2、有效。例如列支会务费要有与之相关的会议日程安排、会议纪要、会议场地的租赁合同、会议期间用餐的标准等等;重点关注广宣费,很多4S店在产品销售上要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广宣费很高,要注意保留报样、宣传图样、印刷品的明细、一些大型宣传活动需要使用大量的物料,注意保存活动现场的照片,业务合同等这些都要作为原始单据附在传票后以备检查。
  3、财务费用。借款利息支出要有与之对应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每笔借款的合同,且不可因为贷款较多、与之对应的合同也多,到期已经还清而不保留合同。
  (六)各项备查档案资料的建立
  1、建立厂家系统售后结算日报表及档案。各4S店可根据自己日常核算的需要由结算人员每日填制结算日报表,详细列明维修工单号、车牌号、零件收入、工时收入、收款方式等信息,后附检查单、零件出库单、定损单等单据。曾有检查人员提出维修工单号应连续的问题,如不连续税务人员会以此怀疑我们隐匿收入,因厂家维修系统自动产生的工单号确实是连续的,但每日产生的工单相对应的每台车的入场出场时间各不相同,所以每天的结算工单不可能所有号码完全连续,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即出示所有的售后结算日报档案供检查人员检查,此问题相应化解。
  2、建立完整的厂家返利政策文件档案。厂家返利也是税务机关普遍关注的问题,可能是一涉及到“返利”字样税务机关就比较敏感,目前汽车厂商对于返利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正数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最后一行开具负数;二是要求4S店开具折扣折让证明。不论哪种方式对于4S店来说其结果都是一致的,就是在厂家的预付款增加、进项税额减少,车辆成本降低,从而利润增加,在税务机关而言是一件好事,且汽车厂商要给予4S店大额的返利没有对应的发票他们自己也是没法走账的。不管是现金返利还是折扣折让,这其中都没有任何猫腻可言,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建立完整的返利政策档案,保留厂家通函及返利邮件,在主营业务成本下设置单独的返利科目进行全部返利的详细核算,一目了然,让税务检查人员了解此项业务即可。
  (七)对汽车用品销售业务的正确理解。买车是否赠送汽车用品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其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我觉得这个问题远不用那么纠结。首先,个人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的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中明确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国税方面:为防止随车捆绑销售的汽车用品被视同销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客户在购买商品车的同时需要汽车用品的,随商品车销售的汽车用品按其价值单独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车单独向客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在交易的时候已经商定商品车和汽车用品总价款的,将汽车用品销售发票和商品车销售发票分别开具,并向客户解释清楚商品车发票价款=总价款-汽车用品价款。可以发现,按总价款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与按商品车与汽车用品价款分别开具发票其总额等于总价款确认收入,这两种方式最终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完全相同的,但达到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后者不会引起任何歧义。
  (八)月末在库维修车辆的盘点,明确收入确认的原则。每月将系统中“施工完毕”的单据作为确认结转维修收入的依据。其中:“结算完毕”的单据确认为正常的维修收入科目;未结算完毕但显示施工完毕的单据,确认为暂估维修收入科目;对于系统中未确认施工完毕的单据,需确认为确实在车间施工未完工,将该部分已出库的零件成本确认为“发出商品”科目;严禁随意使用手工结转收入方式。实为特殊情况需要手工结转的,必须记好备查账,并且按月对账,签字齐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并作为内外部审计检查的依据。
  (九)有条件的4S店建议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或部门。设立专门的办税岗位,加强内部培训学习,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要事前谋划、事中控制、事后查找纠正;内审不光是审核内控上对内部制度的执行把握,更重要的是审核税务政策的把握。
  (十)有效沟通。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企业各部门之间均要进行有效沟通。企业的办税人员遇到棘手或模棱两可的问题要多咨询税务专管员,在专管员无法解答的情况下可以咨询主管局的税政科;企业内部如要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宣传促销活动一定要事先与财务沟通,制定好完整的业务流程及入账方式,活动详情要在财务备案,各业务部门要与财务人员共同讨论账务处理方法后再行实施。
  (作者单位: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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