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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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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63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13/4/1

作者

□文/邵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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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次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发展对策
  [提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知识和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自身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其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这一融资方式存在的障碍,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GXS4D07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3日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科技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知识和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已日益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缓解就业压力、优化投资结构以及提高整体经济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其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在传统融资渠道基础上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来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各类融资主体的关注,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渐展开。杨亚西(2006)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技术的纵深发展,为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已成为国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杨亚西、杨波(2007)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流程和重要环节进行了研究和设计,为在我国建立可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模式提供了理论借鉴。史蕾、路正南(2009)的研究指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本质特征使传统融资模式不能适应其融资需求,知识产权证券化已成为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并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优越性、我国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角度进行了分析。张雪红(2009)探讨了通过证券化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优势,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程序进行了研究。赵子铱(2009)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可行性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流程进行了探讨。李秋(2012)认为积极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开展产权证券化,将有利于解决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我国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侧重于分析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与运作模式以及对国外的经验借鉴等,而将知识证券化的研究对象聚焦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知识产权开发的主体,并从整体上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障碍,提出发展对策的研究还不多见,因此本文从这一角度切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展开研究。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征及融资困境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征。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界定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这一标准主要涉及技术领域、人员规模和比例、产品研发经费和比例等角度,如有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上与大企业和传统的中小企业有许多不同之处,突出表现在其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高风险体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中,需要不断投入研发经费,资金需求持续性强、频率高,研发经费需求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20倍。除此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还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存活率较低,国外一般科技型中小企业存活10年以上的仅为5%~10%,绝大多数夭折或维持较小规模。高收益体现为当技术研发成功并且产品在市场上得到消费者认可之后,企业就会进入快速增长的通道,产品不仅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同时也具有较高的附加值,通常情况下其投资收益率会远远超出传统产业中小企业的平均收益率。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科技型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政策性融资等,这些融资渠道有些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过一定作用,但随着融资的不断扩大和融资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已很难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债权融资。常见的债权融资渠道有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银行贷款融资,这两个渠道都过于向大企业集中,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从发行企业债券来看,在我国企业发行债券要受到国家严格控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在规模、评级上的劣势很难取得债券发行的资格,沪深证券市场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1月底,共有1,012只企业债券交易,但发行主体基本来自道路、水电、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行业的大企业,没有一只是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的。再从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项目更多的是由大型银行掌握,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前3季度,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资产3,760,684亿元,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持有46.77%,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持有16.63%,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持有8.85%,其他金融机构占27.75%;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负债3,522,219亿元,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持有46.81%,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持有16.74%,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持有8.81%,其他金融机构占27.63%。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难以形成自己的品牌和商誉,以及大型银行出于贷款规模效益的考虑,常偏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
  2、股权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理论上可采取的股权融资渠道有主板上市、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等,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无法满足较多的融资需求。我国股票主板市场有严格的上市条件限制,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千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千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所以对绝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通过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可能性很小。为了给达不到沪深主板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渠道,我国2004年又成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但事实上中小企业板除了要求的企业规模比主板小,其他标准与主板几乎一样,从而使得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望尘莫及,截至2012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板共上市约700家中小企业,而同期全国中小企业总量约为5,650万家。2009年10月,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开板。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对企业的门槛要求比较低,这有助于为那些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机会,从而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截至2012年底,我国创业板共上市约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板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相对于逐年新增的、数量庞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
  3、政策性融资。政策性融资渠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政策性融资渠道也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在我国,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不多,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看,全球范围内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是一种主流趋势,很少能够对急需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虽然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些帮助,但专项资金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比例低,从近几年的数据看,绝大多数省份获得的企业数在100家以内,总体来看,还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
  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传统的融资模式具有难以克服的障碍,需要新的思路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创新方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转让给某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对知识产权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以知识产权后续许可使用费为收益支撑,向投资者发售一种可以交易和流通的证券以获得融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图1)根据图1所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通常需经历七个步骤:①权益转让,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②内部信用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③信用增级,即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④发行信用评级,由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⑤证券发行,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⑥收取使用费并存入指定账户,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⑦支付投资本息及中介服务费,即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创新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发挥核心优势,突出差异化竞争。科技型中小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在某一领域掌握着较新的技术,这一技术在同行业一般处于领先水平,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传统中小企业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高科技特征。在资金融通市场上,大企业拥有较多可以抵押的财产,融资相对容易。传统中小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比,经营风险较小,而且不需要大量的前期研发费用,所需的融资数量较少,因此从一般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资金的难度要小一些。在融资供给约束的市场中,这三者之间融资需求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避免传统融资渠道的激烈竞争,将自己的优势资源充分利用好,走差异化的途径,才能在激烈的融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第二,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机制、信用评级和增级技术,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还本付息的基础,使得承担知识产权证券产品发行的特设机构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虽然发行ABS要支付多项发行费用和交易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将会很低,从而在客观上降低了融资成本。知识产权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取决于运用该知识产权制造的产品市场销售状况。由于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相关产品消费偏好也不断发生改变,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使知识产权的预期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降低,使知识产权所有者面临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然而,通过证券化运作之后,原来由所有者独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贬值风险将分散给众多的知识产权ABS投资者,同时也能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迅速获得收益,并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三,强化创新激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无形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所有者仅以未来一个时期的收益即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并没有放弃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通过交易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获益,可有效避免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客观上既有效实现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一种科学的创新激励机制,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一种尊重。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能够在高科技领域形成重视知识产权资源,客观评价和确定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和激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并有效地调动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者及其主要实施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障碍
  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创新,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但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融资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
  第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较新的业务,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制度存在盲区、有些与其他法规相抵触,比如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关于证券的规定、对“真实销售”的规定、产品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设立及功能、关于SPV的规定也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例抵触。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第二,配套政策缺失。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开展,涉及的环节较多,任何一个环节的不顺都可能导致整个融资活动的失败,因此许多环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跟进,譬如产业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而从目前的情况看,还缺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三,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融资业务,在国内还属于较新的事物,只有极少数金融从业人员熟悉这一业务。从我国已开展的业务来看,除个别项目是由国内机构独立完成外,大部分项目都要由国外机构参与设计才能完成,可见,人才匮乏是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将严重阻碍该业务的广泛开展。
  第四,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流程的复杂性,决定了这项业务的顺利运行离不开投资银行、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等众多熟悉该业务的机构所组成的中介服务体系。而我国上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无论在总体数量上还是专业化服务水平上都有待提高。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策建议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中的障碍,结合该项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发展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系统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涵盖领域的广泛性和技术性,具体运作要涉及诸如民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因此,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如果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需要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和法律专家提出专门意见对之加以完善。如果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些环节在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内容规定,则可由几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机构向立法机构提出制定相关法律的申请,以进一步完善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此外,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该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
  其次,加强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为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创新得到良性发展,需要及时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研究,重点是加紧在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上做相应调整和完善,从产业扶持的角度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创新,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尽力降低其融资成本。并在我国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即由相关部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联合组织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主管机构,指导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
  再次,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从国内外的发展经验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人才建设是关键。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可采取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如对目前从事投资银行或证券分析业务的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也可通过在研究生专业人才培养中增设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向直接进行高端人才培养,必要时还可适当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充实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队伍。
  最后,规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从国际成功的经验来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必须要有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作支撑。而在我国,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虽然已初步具备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专业服务的能力,但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各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缺乏统一的管理,导致整个中介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为此,需要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业务流程相配套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并可建立中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确定适当的准入条件,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与国外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在吸取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规范我国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此外,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发展的初期阶段,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容易引起人们对它的错误认识,因此要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功能和作用的正面、客观宣传,让人们真正了解这一融资方式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的参与和投资氛围,从而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这一融资方式得到顺利发展。
  总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模式与融资方式的双重创新,既能够以低成本的融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加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产业化进程,并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宁配套政策,在人才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上狠下工夫,使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业务得到合理、有序、高效的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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