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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67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3/6/6

作者

□文/郭 甜

浏览次数

358 次

论礼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它融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政治、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军事、经济、文化习俗等很多方面。礼源于上古时期的祭祀,逐渐演变成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礼记•祭义》记载道:“礼者,履也。”由此可以知道,礼最初的含义是社会中的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中国传统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中国传统法中起着精神内核的作用。先秦时期,统治者通过推动教育、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实施礼仪制度,西汉时期,儒家学说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指导下,儒家学说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经统治阶级改造的“礼”渐渐成为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精神指导,前代遵照法家思想制成的法律不断渗入儒家思想,礼不仅是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工具,更渐渐深入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塑化了人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常纲,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之后,礼与法进一步融合,至隋唐时代,“以礼入法”的法律体系大概成型,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礼法结合的主要表现有如婚姻制度、准五服以治罪、十恶重惩的刑罚原则以及官僚贵族特权法。
  由此可见,礼在中国传统法中起到了精神支柱和精神内核的作用,礼与法的作用虽然不同,但二者密不可分,它们相互融合、补充、渗透,礼禁于将然之前,法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许,法所不禁,法之所禁,礼所不容。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在维护封建大一统的总目标指导下,礼是封建法律体系的精神中枢,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地位至高无上。
  若要细究礼在中国传统法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礼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德主刑辅”、“刑以弼教”的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的治国大纲,唐律《名例律•疏》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通过古代的文献资料分析,礼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根本大法;第二,礼是中国传统法的渊源。礼的重要内容被统治者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礼的伦纲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三纲五常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将政治和血缘维系在一起,使得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固定化,使之安分守己;最后,礼是解释法的原则。传统法要根据儒家经义定罪量刑,疑难案件或者法律的漏洞都要根据礼的要求加以解决,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几个案例可以表现礼对于法的解释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礼在中国传统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礼是法的精神内核,二者不可分离,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共同目标之下,各自发挥作用又相辅相成。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符号,已经深深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其地位作用甚至超越了法律,成为至高的存在。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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