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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相对于农民社区合作组织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且更是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在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发展方式及经营领域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呈现出各种新特点。然而,从总体上看其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所覆盖的地区、产业还十分有限,总体经营实体比较薄弱,而且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尽如人意,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取向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从全国总体水平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以下特点:
1、从组织发展看,发展速度较快,但覆盖面较低,且多数不规范。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国各地加大了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猛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产占全国农产总数的比例数较小,而且真正成为实体型的,紧密型的不多,能够按照国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范运作的更是不多。
2、从组织创建看,形式多样,但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形式呈多样化态势,但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是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具体又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依托行政力量,发展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如镇出资牵头组织农产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第二种类型是涉农经济部门领办,如科委,农委,成教,农业技术部门等单位组建的高效农业研究会,为引进名优特新品种,提供技术信息和市场销售信息服务。第三种类型是供销社领办,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活动及提供信息、物资等服务。第四种类型是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如公司创办的农产品合作社,社员顺利地销售了农产品并得到了公司的服务,公司也保证了原料的稳定供应。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每一种依托的介入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该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命力的强弱。
二是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该种组织完全由农民自己组建,没有任何外来力量的介入,如由农民大户或“能人”领导的各种协会,以协调生产技术、解决供应、销售等问题。只有在这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居支配地位的才是农民自己。
3、从服务内容看,以低成本的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提供加工服务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占少数,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受制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
4、从农户分布看,初级松散型较多,区域跨度小。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大部分为初级松散型合作。这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处于初级起步阶段,只是当地狭小区域内的初级松散联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促进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受到农民的欢迎。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其法律地位未被明确,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筹措、法人登记、征缴赋税、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缺乏法律规范,其社会经济地位、合法权益和正当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备的合作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合作组织通常是以合作社法人相待,并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而我国尚无一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发展就很难进入正轨。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虽然各不相同,农业合作类型也多种多样,但是与其他营利性公司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特征。相比之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依赖性过强,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大多数合作社产权不清,社员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往往被发起人一人控制,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社缺乏凝聚力。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员素质较低。组织成员的结构及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的创建水平和发展水平。分散经营的小农意识在农民思想中根深蒂固,平等合作思想和合作知识需要教育和灌输。许多合作组织成立之后没有发展起来乃至消亡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自身缺乏合作意识,一方面就是缺乏有奉献精神和经营才能的合作社企业家。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只有在法律保障和规范运作的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才咱巳有宽松的外部环境条件。在当前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应根据各地情况,尽快出台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的暂行条例。
2、支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在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政府应更多的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对其进行引导。
3、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组织机构;三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4、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了提供制度环境,必须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适时进行引导。对各市、县、乡主管农民的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农产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通过他们的切身体验和传播,可以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怎样才能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得更好。(□文/孙伟艳 罗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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