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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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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70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13/7/31

作者

□文/滕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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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次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提要] 巴塞尔委员会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将通过提高资本的质量、扩大风险覆盖面、建立逆周期缓冲资本等方式,克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些改革将使中国银行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银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可能会下降,对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介绍新协议的内容,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5月10日
  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凸显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同时也为改进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逐步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改进。我们应该通过这次新协议的出台,对中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总结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经验和良好做法。这对于提升中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银行体系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新协议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重新定义一级资本、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一级资本方面,修改后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纳入一级资本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应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新标准中将鼓励赎回的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从一级资本中剔除,少数股权也不被允许包含在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权收益中。另外,有效的权益资本必须占一级资本的大部分,股权溢价只有在其对应的股权列入一级资本时才能作为一级资本,优先股的股价溢价也作为一级资本。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过渡期安排方面,为最大限度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新协议规定,新的全球银行杠杆比率标准为3%,该比率标准将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接受测试。同时还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实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2004年中国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国内商业银行积极引入科学的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经过努力,各项资本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同时,仍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际水平,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增强。除了对外募集资金和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增加的资本金之外,我国商业银行以贝勒的银行资产持续增长模型为指导积极提高资本金管理水平。同时开始逐渐从关注资产规模到注重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的转变。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的数据,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11年底,290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
  (二)贷款质量和拨备覆盖率明显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新型授信管理模式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剥离、核销和注资等措施的实施使得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了“双下降”。但根据目前实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实施水平有待提高,单纯依靠静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完整地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
  (三)流动性比率较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经受挑战。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影响下,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灵活的市场化价格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利率敏感性缺口为呈上升趋势的正缺口,加大了利率风险,但也对银行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使得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负影响。另外,面对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人民不升值”压力,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
  (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就操作风险管理指出具体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采取防范措施和控制操作风险。在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设立了专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委员会,逐步建立了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制定了更加规范的政策制度,同时采取更客观的风险度量和评价。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且操作风险涉及操作环节较多,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银行仍需从多方面完善操作风险管理。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短期影响。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二)逆周期影响。存货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风险可能会集中爆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则可能会迅速恶化。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更不用说新协议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四、对策建议
  在新协议出台后,我们应充分了解资本金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对资本的监管,保证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能在长期内符合监管标准。因此,在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下,提出几条提升中国银行业资本要求的建议。
  (一)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有效改善总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项风险战略。
  (二)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经济周期转换时银行体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是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四)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提高银行定价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
  资产结构方面,须由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结构转变。为此,国内商业银行要在总资产中逐步降低信贷资产的比重,适当提高对投融资的比重;在信贷资产中,应适当降低对公贷款比重,逐步提高个人贷款比重;在行业信贷投向上,应逐步降低传统行业的信贷资产比重,不断提高对朝阳行业的贷款比重。
  负债结构方面,要弱化以存款为主的被动型负债,大力发展主动型负债。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量的金融债,提高主动负债的比重,以增强商业银行对负债的整体调控能力。
  (五)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金融监管。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文化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以通过政策、制度和培训等方式转变传统思维和经营方式,同时培养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我国的监管当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总之,《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应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作者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党组党校)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灵.巴塞尔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压力不大[N].中国证券报,2010.9.18.
[2]梅良勇,刘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改革,2010.12.
[3]李彬.通过次贷危机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J].现代商业,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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