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提要] 本文通过研究中小企业与民间融资现状,从宏微观角度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进而指出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并针对民间金融的负外部性,提出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规范并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基于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关系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5月14日
一、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现状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收入,而且提供了很多岗位,促进了就业,丰富了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国民经济的增长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大大小小的困难,其中融资难这一问题较为突出。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多,企业主的经营水平高低不同,信用水平普遍偏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敢轻易给中小企业放款。因此,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苛,为了谋求发展,中小企业往往只能从民间金融获得资金。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30%以上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
近几年来,河北省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超过50%,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也已超过全省的50%,就业人员超过70%,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形势仍然严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渐渐突显。据统计,河北省近190万家的中小企业中,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只占10%左右。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较为活跃,其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除民间金融外的融资方式可提供的资金小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考虑。
(一)宏观角度
1、金融抑制导致麦克米伦缺口扩大。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根据经济学中的金融抑制理论,多数发展中国家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场机制,人为压低利率,造成资本效率和经济效率低下。我国采取的金融抑制手段,直接表现为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以很低的利率放贷,再加上其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为降低自身风险,其往往不会满足所有企业的贷款需求,会根据信贷配给原则择优放贷。商业银行这一“惜贷”行为造成了本就存在的麦克米伦缺口的扩大,而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转而向民间金融借贷。
2、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4万亿元救市,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小企业主看准商机向银行贷款进行生产投资,之后银根紧缩,银行不再轻易给中小企业放贷,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为了加快企业资本周转,其视角转向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由此变得活跃起来。
(二)微观角度
1、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融资偏好理论,企业融资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而外部融资又包含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从间接融资方式来看,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在搜集企业信息及甄别上困难重重,基于制度经济学,民间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这就从理论上解释了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存在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信息不对称问题衍生出的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要求高、审批手续复杂等缺点,都从对立面突显了民间金融的优势。
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来看,内部融资包括企业主自身的积累,企业留存收益以及来自内部职工的集资。与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融资相对来说更容易获取,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企业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膨胀,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其发展。
从直接融资来看,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公司上市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证券市场门槛较高,A股、中小企业板块及创业板的严格条件导致中小企业望而却步,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融资的企业少之又少。而发行企业债券,又要求企业必须拥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资产条件,这些条件又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2、原材料价格上涨。从2011年至今,我国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一方面中小企业面对着银行信贷规模的趋紧;另一方面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使企业不至于倒闭,转而向民间金融机构借贷,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的活跃。
3、理念观念的转变。目前,我国虽然是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但仍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家庭及个人等主体为了使手中的人民币保值,不再单一地将储蓄存放在存款利率相对低的银行中。然而,近几年的股市低迷,理性经济人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选择将资金借给民间金融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壮大了民间金融。
三、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根据共生经济学理论,共生指事物与事物之间的一种共存共荣的状态。民间金融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进一步助推民间金融的壮大,由此看来,二者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
(一)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性。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广东省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仅为1,482.19亿元,而同期民间金融资本中用于民间融资的金额近1,400亿元,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几近持平。2009年底,稷山县的19户民营企业借款总额为6,188万元,其中向金融部门贷款3,349万元,民间融资2,841万元,民间融资占全部借款的46%,几乎和正规金融机构平分秋色。这些数据都显示出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性,恰恰是它具备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使其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信息成本低。由于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贷款”,民间金融机构以其地缘人缘优势可以充分甄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且在日后监督过程中,其监督成本低,可密切关注企业动向。民间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在信息成本上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优势。
2、信用担保多。不同于商业银行在担保抵押方面有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放贷多采用信用担保形式。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缺少抵押品和信用担保体系,而民间金融机构这一信用担保形式为中小企业解决了难题。
3、手续简便、快捷。不同于正规金融的严格审批程序,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便、快捷。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及信用水平都比较了解,所以通常采用打借条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当天或者次日就能拿到借款。而中小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投资新项目等原因急需周转资金时,只能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机构所具备的信息成本低、手续简便快捷及担保条件低等优势都满足了中小企业“短、小、频、快”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金融存在的优势与中小企业的迫切需求间存在天然的适应性,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具有依赖性。
(二)中小企业助推了民间金融发展。目前,我国虽然是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但仍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中小企业主、家庭及个人等主体为了使手中的人民币保值,不再单一地将储蓄存放在存款利率相对低的银行中。然而,近几年的股市低迷,理性经济人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选择将资金借给民间金融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壮大了民间金融。
另外,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民间金融机构的支持,同时发展壮大后的中小企业会再次推动民间融资快速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反哺民间金融进一步壮大,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可以提前还款,使民间金融机构再进一步放款给下一个借款人,资金流动性强,推动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壮大起来的中小企业,也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提供者。据调查,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融通,在目前成立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其股东主要是中小企业。从这两方面来说,中小企业的壮大对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助推作用。
四、民间金融的负外部性及相关政策建议
虽然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存在互利共生关系,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2011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相继出现的老板“跑路”事件,暴露出缺乏管制的地下民间金融给经济带来的负外部性。面对这些弊端,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中小企业的高速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负外部性。在经济学层面,民间借贷资金效率是最高的,民间金融应该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其会将资金送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然而,由于民间金融在实际上未合法化,融资行为不受保障,其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大得多,再加之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增加,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以致企业无法偿还大量借款,连续出现多起老板“跑路”事件。这些事件陆续发生使民间金融机构无法及时收回借出的资金,对将资金借给民间金融的家庭及个人来说,意味着维持家庭生计的保障性资金打了水漂。投资者、民间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三个微观个体间的连锁反应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由于民间资金不受金融机构监管,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由于社会资本的趋利性,大量资本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向利率高的民间借贷市场,而民间金融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流向钢铁、水泥、房地产等过热行业的,这与央行收缩过热行业的信贷政策相违背,对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产生抵消作用。
(二)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对策建议
1、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我国金融抑制表现为利率管制,正是政府的利率管制这一行为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所谓的“高利贷”。在存在着巨大资金供给缺口的情况下,均衡利率水平应远远高于央行所规定的基准利率,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为了补偿借贷资金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损失,民间借贷的贷方必然要求较高的利息,从而就形成了所谓的 “高利贷”。
为规范民间借贷这一行为,我国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改变目前利率双轨制,降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利差。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推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平衡,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
2、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2012年3月28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开展,标志我国政府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上的决心,对全国范围的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然而,这次探索并不意味着赋予了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我国政府应逐步确立其合法地位,使民间金融机构阳光化,从“地下”走到“地上”。
政府可以效仿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民间金融机构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不同等级的机构。可以以民间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和放款金额作为划分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合法化管理,效仿日本使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中小民营银行、互助银行,而低于这个标准的,则效仿我国台湾地区,仅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在规定的框架内活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则坚决取缔。
3、加大对民间金融监管力度。政府应保持适度干预,建立民间融资监测机制,将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首先,省银监会要密切关注民间金融的发展动向,定期对正规化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状况进行调查,记录融资规模、利率、期限以及资金流向等内容,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其次,银监会工作人员应深入对这些机构的放款利率进行检测、分析、通报并给予其专业化建议及技术性帮助。再次,银监会应与政府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及时交流信息,便于政府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进展,并及时制定规章政策规范和引导其行为。
4、发展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既然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存在强共生性,那么就考虑在二者间建立良好的对接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发展中小民间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设立一批新的金融组织。为了更全面地服务于中小企业,我国可以设立一批新的金融组织。比如投资公司,允许其经营各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小规模的金融组织,比如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等。2006年8月28日,万利通小额信贷有限公司在霸州市胜芳镇成立,这是河北省第一家小额信贷公司,是河北省民间融资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2)设立信用互助社。信用互助社是完全靠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及借款对象都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是一个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助组织,可以增强共同发展和共担风险的能力。设立信用互助社需要各企业间遵守条约,一旦一方违约,这种博弈就被破坏,无法进行下去。虽然设立信用互助社的要求较苛刻,但也不失为一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
(3)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目前,我国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并不是特别多,而且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出现得比较晚,发展得规模不是很大。直到2009年,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正式揭牌,河北省第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正规中小金融机构才出现。事实证明,只靠这些正规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无法弥补庞大的资金缺口。
面对这一情况,可以将民间资本引入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其发展成为社区银行、地方性民营商业银行或者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这样可以贴近社区,长期与当地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充分了解企业信息,拥有国有银行不具备的信息优势,从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政府应该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民间金融机构,不要过多地干预这些机构的运行。
5、加快制定并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形成一些关于民间融资的管理法规,但由于这些法规不具有系统性,不能很好地规避风险,致使犯罪行为屡次发生,而且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可以学习国外经验,制定《民间融资法》以及其他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流程,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方违约后对另一方的保护条款,惩治非法集资的相关条款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将会使民间金融由“地下”转为“地上”,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另外,还应该在现在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民间金融方面的条款。应考虑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纳入《合同法》、《经济法》等的调整范围里。加快制定并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壮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Mckinnon R,Ronald 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DC:Brooking Institution,1973.
[2]刘彤.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探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J].商业文化,2012.10.
[3]许清.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业,2011.15.
[4]巩卫红.后危机时代民间融资的发展方向及路径选择[J].华北金融,2010.1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