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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72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3/8/30

作者

□文/孙 岩

浏览次数

380 次

基于监管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构建
  [提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本文通过对社保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可行性分析,进一步阐述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主体多元化;监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8日
  一、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6年的“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震惊全国,其涉案金额规模、涉案人员及涉案方式前所未有,引发了对社会保障监管主体设置、管理模式和效率的反思。“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案”是围绕着社会保障基金的违规、非法操作所爆发的重大腐败案件,涉及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幕后钱权黑色交易。社保基金案件的发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政府在公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强度和效率,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享有社保基金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政府作为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盲目地进行投资运营,缺乏相应的绩效审计和监管,导致目前社保基金监管秩序混乱的局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监管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监管缺乏动力。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扮演着重大的监管角色,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体,甚至可以说,政府决定着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范围和管理模式,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自我监管。政府作为社保基金的监管主体,担负着确保基金安全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由于社保基金的公共性,使得政府部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很难从中获益,因此缺乏监管落实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动力,导致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日益受到威胁。此外,政府管理的事务非常繁重,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直接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监管的精力不足、动力欠缺。
  2、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监管的寻租与腐败。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模式。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与基金收缴管理、投资运营管理没有分离开来,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部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缺乏规范的执法依据和合理的监督资格认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督呈现缺位状态,仍然存在过分依靠行政监督的单一性问题。行政权力主导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行政权在利益的驱动激励下会发生异化,进而滋生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上的腐败行为。
  3、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监管缺乏专业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包含着许多专业技术和方法,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不可能行行是专家,因而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基金方面知识时,政府可能无从下手,由于缺乏专业人才,过多的行政管理阻碍了专业性监管,从而导致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出现投资决策或投资方式等专业性的失误,对政府监管的效率和质量造成影响。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许多缺陷,仅仅由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社会保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模式有两种,即谨慎人监管模式和定量限制监管模式。谨慎人监管模式强调基金管理者对雇员的诚信义务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强调对资产进行多样化经营,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且监督管理科学的国家。定量限制模式则强调基金的管理机构达到最低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对基金的结构、运作、绩效等进行严格的限量管理,独立性很强,一般适用于经济欠发达、金融体制不健全的国家。目前,我国的基金监管更多地依赖于定量限制模式,单纯地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忽视了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对资产进行多样化经营。
  1、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分析。目前,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实行主体多元化显得十分必要。首先,社会保障基金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社会保障是当代社会的缓冲器,社会保障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行,必须以一定的经济物质基础为条件,即要以社会保障基金为物质基础;其次,社会保障基金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反映了政府在基金监管存在弊端,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其中,增强社保基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最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具有很多优点。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缺乏动力和专业性,防止寻租和腐败,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及保值增值,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行。
  2、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可行性分析。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既是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第一,谨慎人监管模式为社保基金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思路。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过度集中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谨慎人监管模式所强调的适度放权,集中多样化的投资经营的理论模式能够有效地遏制行政效率低下,透明度不高等缺陷,为加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提供了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的逐步健全与完善,公民民主意识也开始回归,社会组织获得一定的发展,所有这些都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创造了社会基础。
  三、基于监管主体多元化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构建思路
  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健康运行的现实需要。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党、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工会、企业团体、非政府组织及社会舆论、社会公众等。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构建,牵涉到政府和社会监管双方的努力,其中企业团体能否充分发挥对社保机制的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填补政府管理中专业技术的空白,社会舆论及社会公众能否可以对社保基金的征缴、投资运营和支出等进行广泛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警告,引起关注。因此,面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构建监管体系,需要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及政府参与其中,尤其需要社会监管主体的参与。
  1、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指导性监督。政府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管理者,在广泛的公共管理领域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界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提出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实践中,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组织等社会性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显突出。总的来看,现代公共管理都在不断地追求政府、市场及社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市场和社会还只是有益的补充。具体到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来说,政府监管还是占主导,社会监管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自身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监管体系的指导监督,有效沟通,正确引导,推动社会监管主体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2、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主体的自身优势。对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监督管理仅仅依靠政府和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是远远不够的。社会监管作为社保基金监管主体的参与者,与政府监管之间起着良性的互动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二者的作用,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朝良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目前研究的重点。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身优势和潜力,化优势为实力,化潜力为动力,切实促进与政府的协同治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例如目前我国的各统筹层次的保险基金实行政府集中管理,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有明确的规定,对基金的安全性要求很高,但是政府在实际管理中,由于缺乏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人才,无法“做实”个人账户,无法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因而必要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的优势,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社保基金投资运行的科学性和收益性。
  3、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该监管要求对社保基金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实行全程监控,真正做到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通过各部门职能分离、权力制衡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实现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协调,建立起社保基金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乔洋,王晓军.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J].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12.1.
[3]杨方方.中国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1.
[4]“谨慎人”法则和定量限制:两种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比较[J].社会科学,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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