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风险投资是适应高新技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特点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它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它作为培育未来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企业的投资行为,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回报高和收益滞后等特点,这使得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和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一般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风险投资就望而却步了。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各国普遍的作法。相比之下,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因此,借鉴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一、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从国外风险投资几十年的运用经验来看,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纷纷采取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下面就对美国等几个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行简单的阐述。
美国的风险投资从1946年产生后保持了若干年的健康发展,直到1969年美国政府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提高到49%后,风险投资逐渐减少,从1946年的1.7亿美元逐渐减少到1975年的0.1亿美元,造成了风险投资的严重短缺。随后,美国政府提请国会取消原来的高税率,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降低到20%,其具体做法是将风险投资资金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按50%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实施后,美国的风险投资得到了大幅度增长。此后,1978年又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28%。,进一步刺激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当年的风险投资额增长到5.7亿美元。1981年,美国的经济复苏税法又将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20%,又使当年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承诺翻了一番,同时出台了降低风险投资贷款利率等措施,由此形成了美国80年代到90年代以来的风险投事业的第三次高潮。另外,使美国风险投资业享受较低税负的规定还包括:(1)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以其一般收入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2)美国《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从事高科技产品创新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抵减、5年免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取得的股票红利可缓纳所得税等优惠;(3)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大多采用合伙制。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实体,不需就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其投资收益也不必缴纳所得税。
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为推进风险投资业实行了以税收减让为核心的《企业扩大计划》,对新创办的高技术小企业,免征资本税,公司税税率从1983财政年度起,由38%降至30%,印花税税率由2%降为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英国对风险投资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经营性支出,可以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2)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收入中扣除;(3)企业用于样机试制与开发、购买实验室仪器及设备、建造或购买实验室建筑的投资,享受科技开发减免税待遇,可从税前所得中全部扣除;(4)企业用于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5)发生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上的增值税,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100%的科技开发费用税收减免;(6)在政府认定的“企业区”内,从“企业区”开始建设的10年的建筑物投资,可以享受100%的资本性支出税收减免;(7)个人根据国家“企业投资计划”购买股票或投资于“风险资金信托”时,可按投资额的25%抵免投资当年的个人所得税;(8)由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免交所得税、公司税和资本收益税。
日本政府对有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采取了减免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对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与新技术实行加速折旧;(2)企业购买的用于基础技术(包括尖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电信技术等)开发的资产免税7%;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税6%;(3)技术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减免税收。
澳大利亚政府推出了“让税”政策,使企业的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台湾1983年颁布的《风险资本条例》中规定: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事业,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征计入当年所得税,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高科技项目进行投资的本国公司,若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益中抵免相当于金额50%的所得税,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投资企业购买股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印度为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风险投资制定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如:风险投资企业的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红利收入予以免税;投资者的分红收入享受免税等等。同时,印度又以限制措施规范风险投资得运营,如:风险投资企业80%的资金必须投资于未上市的股票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或是资金短缺的新办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本不得占所投资企业股本40%以上,或不超过该企业全部外部融资的5%,或者一个公司实缴资本的20%。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和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外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没有建立,有关风险投资的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政策及法规,风险投资机构只能对应于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和享受有关的税收政策。但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行业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的技术处理规则,比如对于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6%增值税的特别规则,风险投资很难有比照的可能性。加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大多以通知、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造成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成为目前风险投资事业最为迫切解决的问题了。
(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目标难以形成强烈的税收刺激,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总体上看,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目标有两类:一类注重追求风险投资的规模化和群体化效应,对所有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产业无论盈亏、不分区域、不管是机构投资还是个人投资均可以享受优惠税收。另一类注重提高风险投资的质量,仅对取得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提供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目标属于第二类。风险投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税种局限在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方式也仅局限于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而且优惠幅度较小,即自投资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以后年度减半征收,同时,对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缺乏任何税收优惠。在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发展还非常幼稚的情况下,确立这样的目标难以形成强烈的税收刺激,以至于民间资本对风险投资仍不了解或持怀疑观望的态度,造成我国风险投资目前仍以官方投资为主,缺乏市场竞争和资金来源,政府完成引导和扶植风险投资任务后,想撤出却又委实放心不下,成为十几年来我国风险投资事业不能有实质性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制度设计不合理,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1、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条件的限制不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基本国情的要求。各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对风险投资的受资产业加以限制;第二种是对风险投资的受资企业加以限制;第三种是对风险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加以限制。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条件的限制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基本国情不相适应。首先,对新产品研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优惠存在着歧视现象,“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5%在税前扣除”,这一“盈利企业”的限制使亏损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扣除。其次,优惠区域局限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而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套用优惠税收。第三,风险投资套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忽视了对具有强劲国际竞争力的传统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加速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更新。第四,优惠的着眼点笼统、针对性不强,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可套用优惠政策,造成风险投资优惠政策的滥用。
2、优惠税种结构不合理,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小。在优惠税种、优惠方式和优惠力度上,各国的作法基本一致。优惠税种集中在资本利得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几个税种上,优惠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额扣除、税额减免等多种方式,优惠力度也比较大。相对而言,我国优惠税种局限在所得税上,这虽然与国际上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的通行作法一致,但却不符合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在我国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占主要地位的税制结构情况下,这种优惠缺乏刺激力度。特别是目前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微利亏损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作为主要的优惠措施,其作用力度十分有限。同时,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单一,仅仅局限于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而对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其他优惠方式很少运用,造成只有为数很少的有应税所得的盈利企业才能享受这一优惠,而亏损企业则不能享受。另外,优惠力度也小,由于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自投资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以后年度减半征收,但实际上风险投资的周期一般都是7~8年,很少有在前2年获利的,因此风险投资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3、存在重复征税,制约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一般以公司形式设立。企业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投入的风险基金,经过运作,取得投资收益,首先缴纳其企业所得税;风险投资机构因为其在风险企业投资得到回报时,作为公司法人,风险投资机构又缴纳了一道企业所得税,最后股东还要为从风险投资企业中获得的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项生产经营所得连续征收了三道所得税。因此这样的税收体制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参与者与风险投资,也就无法有效地促进风险投资业的高速发展。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和法规不完善的现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税收法律体系,使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在税法中单列,应对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加以补充完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对象、范围、方式以及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等内容,以加强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性,保证监管体制的精简和高效。
(二)改变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目标
由于我国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目标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应改变目前的税收政策目标,确立风险投资行为群体化和规模化的税收政策目标。各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都是为本国特定产业政策的实现而服务的,旨在通过税收优惠引导人们向该特定的产业投资,形成规模效应和群体效应,以提高本国风险投资水平。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税收优惠目标,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风险投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激励的有效性
1、调整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针对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税收优惠限制条件的弊端,应对风险投资的受资企业和享受优惠的时间加以限制。首先,明确规定风险投资的受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创办不足5年、股票为上市交易的企业,取消对研究开发费用增加额扣除的税收优惠中“盈利企业”和“增长比例”的限制,采取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适当往后结转的办法,实现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无差别待遇;取消风险投资的区域限制,使高新技术区内外风险投资者享受平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以符合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的要求;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传统产业的投资赋予同样的税收优惠,以鼓励风险资本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传统产业投资,加速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其次,明确规定风险投资的免税期限为5~10年。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的优惠政策用在国家急需发展、关联度高的产业技术领域,既可提高优惠资金的使用效益,又可激励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2、增加税收优惠方式,调整优惠结构,加大优惠的刺激力度。首先,在所得税优惠方式上,借鉴国外的普遍作法,采取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在坚持现行税额减免和低税率优惠立法的同时,增加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优惠方式,使风险投资真正能得到“充分损失补偿”。其次,扩大流转税的优惠力度,率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风险投资大都投资于年轻的高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减轻受资企业的税负,从而降低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提高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3、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应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取消合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在法学理论上,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理应和自然人一样,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都是出资人的,出资人不因对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出资而丧失所有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责任也是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让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像法人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是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在实践中,对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重复征税,不利于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对于风险投资企业而言,如果是法人型企业,理应缴纳法人所得税,如果不是法人型企业,则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出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这样不仅维护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同时也减轻了风险投资者的负担。(□文/崔江植 程 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