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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53期/财政金融/正文

发布时间

2004/8/18

作者

-

浏览次数

4237 次

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共11个项目。本文拟从工资薪金所得出发,介绍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费用扣除标准以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工资、薪水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有: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工资收入包含上述补贴、津贴,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扣除。
  二、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国家统一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黑龙江省实行科技津贴、交通费、粮煤补贴、水电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报刊费、洗理费、高寒补贴9项每月合并定额扣除80元的规定,超过80元的按80元扣除,低于80元的按实际扣除。因此,一般可认为,黑龙江省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880元。(本文在以下举例中均以880元为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计算)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计算
  1、一月补发数月工资。一月补发数月工,应该分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合并计算,否则有可能造成错误地多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例1:2003年11月,某单位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按照文件精神,应该给单位职工上调工资标准,同时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起执行,并补发1—10月调整的工资差额。假定该单位职工张某,原工资标准为1000元,新工资标准为1500元。则11月份,正确计算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
  调整工资前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80)×5%=6元
  11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880)×10%-25=37元
  补缴1—10月个人所得税:(37-6)×10=310元
  11月份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37+310=347元
  而如果将补发工资全部并入11月份的工资,则会得出下面的结果:(1500+500×10-880)×20%-375=749
  这样,等于错误地多扣职工张某的个人所得税749-347=402元。
  2、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国税发[l996]206号文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2:今年1月份,职工张某工资收入l200元,领取上年度奖金4000元;职工王某工资收入500元,领取上年度奖金也是4000元。计算张某、王某1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张某:
  1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880)×5%=16元  
  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5%-125=475元
  1月份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16+475=491元
  王某:                                   
  1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0
  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880-500)]×15%-125=418元  
  当月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0+418=418元
  3、内退人员工资。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免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退养收人,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职工李某在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4年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一次性内部退养费24000元,该职工内退后每月工资为700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退养费收入:24000/(4×12)=500元
  确定适用税率:700+500-880=320元,适用税率是5%
  应纳税额:(700+24000-880)×5%=1191元
  4、双薪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给职工发放13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纳税,但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4:某单位于12月份同时发放12月份工资和加发一个月的工资。职工赵某12月份应发工资1100元,加发一个月的工资1200元,职工张某12月份应发工资780元,加发一个月的工资900元。计算二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赵某:12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100-880)×5%=11元加发一个月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10%-25=105元
  12月份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11+105=116元
  张某:12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0
  加发一个月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80+900-880)×10%-25=55元
  12月份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0+55=55元(□文/谷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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