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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53期/经营管理/正文

发布时间

200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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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 次

买方租船订舱情况下贸易术语的选用
  ——FCA OR FOB
  尽管《2000年通则》中,共对3种主运费未付贸易术语的使用规则进行了阐述,且国际商会大力推荐使用1980年引进的贸易术语FCA。但最早出现的贸易术语FOB在实际业务中仍然是应用最多的一种贸易术语。我国的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都习惯性的采用FOB,而与其相似的贸易术语FCA却很少有人问津。
  FOB于FCA术语同属于F组术语,即主运费未付术语,所以它们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FCA于FOB的价格因素中都只包括通常的生产成本,办理出口手续所需的费用和预期利润等;出口清关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由买方办理;由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承担运输费用;由买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承担费用。两者都属于“凭单交货”即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交到其运输工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取得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后就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可收取货款。
  然而,FCA与FOB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进出口企业应慎重对待这些区别, 权衡利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FCA无疑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泛前途的贸易术语。INCOTERMS1980在引进了FCA这个贸易术语时特别指出:“Free Carrier”是为了适应现代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而拟定的。
  (1)FCA比FOB适用的运输方式更广泛,且使运输更高效。FOB只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然而FCA适用的运输方式却要广泛得多,包括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和多式联运等方式。这就使FCA比FOB更灵活,更适合于当今不断发展的以集装箱多式联运为核心,中间包括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货物信息跟踪等多个环节的综合物流系统。在综合物流系统发达的地区,买方可以通过多式联运承运人,仅经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就可以将货物快速运到目的地。这样不但可以简化运输所需的各样手续,缩短运输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同时还提高了运输管理水平从而实现运输合理化。
  采用FOB贸易术语涉及到船货衔接的问题。由于在FOB的条件下,由卖方将货物运送到港口,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这样买卖双方需要密切配合,确保船货衔接。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如买方未能及时派船,而此时货已到装运港,船货衔接不当,就会造成损失,产生纠纷。采用FCA可以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多式联运承运人会自动协调船货的衔接问题,使货物运输有序地进行。
  (2)FCA的风险划定比FOB更明确。FOB属于装运港船舷贸易术语,即其风险的划定界限为装运港的船舷,然而随着国际运输不断发展,对FOB的风险划分越来越不容易。由于现代运输多采用集装箱运输,在此基础上的滚装滚卸和多式联运也迅速发展起来,传统的吊装吊卸已被打开舱门货物直进直出以至门到门的方式所代替,在此情况下,以货物越过船舷为交货点,已无实际意义。 在集装箱密封,货物发生毁损的情况下,对货物何时何地毁损也很难做出判断。这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及时进行索赔。
  FCA的风险分界点为货交承运人处置时。INCOTERMS2000对交货的地点和何时为货交承运人做了明确规定,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买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同时也转移给了买方。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将承运人的名称及有关事项通知给卖方,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时间未能接受货物,INCOTERMS2000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FCA风险划分明确,利于产生纠纷时风险责任的判定。
  (3)使用FCA贸易术语可以避免FOB贸易术语下存在的保险盲区。在F组贸易术语下,均由买方办理保险,虽然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可使用“仓至仓条款”,但这一规定通常只限于对外出口采用CIF术语,而对于按FOB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仓至仓条款”,而只能适用“船至仓条款”。这是因根据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而以FOB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 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他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并不包括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得这段时间,这就形成了一段保险盲区。如果一旦货物毁损或灭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损失只能由卖方的承担。当然卖方可以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但这就增加了卖方的费用和负担。与FOB相比,FCA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就已经转移了买方,买方从这时起就对货物具有了保险利益,他所办理的保险责任范围就包括了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这样也就避免了FOB术语下所存在的保险盲区。
  (4)在FOB贸易条件下,承运人出单时间相对于FCA来说推迟了,这不利于卖方及时向银行议付,取得贷款。FOB术语下,只有当货物越过船舷,承运人才会开出清洁提单。而只有在卖方取得已装船提单后,才能到银行议付。从货交第一承运人到取得提单要经过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在FCA贸易术语下,在货物交与承运人处置之下的时候,卖方就可以取得相应的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公路运输提单、航空运输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尔后到银行议付。这样卖方可提前收汇,并增加了利息收入。
  (5)FCA的装卸费用划分比FOB明确。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不一,因而涉及到装船、平舱和理舱等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为此,FOB产生了各种变形。例如:FOB LINER TERMS、FOBT、FOB UNDER TACKLE,这在选择何种变形时易产生争议。而且由于INCONTERMS 2000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在对FOB及其各种变形的解释上存在和很大的区别,这造成了FOB在美洲地区使用时的解释麻烦,甚至误解,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FCA是出现比较晚的贸易术语,涉及到的变形很少,同时他对装卸责任的划分明确。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的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工具上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需负责卸货。
  以上所阐述的均是FCA相对于FOB所具有的优势,然而这不意味着FOB是一个已过了时的贸易术语,会完全被FCA所取代。
  (1)FOB自1812年在英国利物浦首先出现以来,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广泛应用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各国进出口企业对它相当熟悉。企业报价、计费、海关数据统计等都习惯采用这种贸易术语。由于是出现最早的贸易术语,国际上合理解决FOB贸易术语下纠纷的先例很多,这为以后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先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同时也避免了执法者由于对某些贸易术语不熟悉,做出主观错误的裁定。
  (2)FCA一般要求承运人为多式联运承运人,这样的承运人一般为一些较大的货运公司或代理。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只能进行地方性或起运港的物流操作,并不能提供FCA所要求得多式联运的操作,尤其涉及较大距离的陆海、海空、甚至海陆空联运时。能够较好操作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在一地区只有几家,甚至只有一家,往往具有垄断地位,他们的报价会相对较高。这也是导致一些企业不采用FCA术语进行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我国将面临更多的机遇,特别是在地理上会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延伸,同时我国与中西亚、欧洲地区贸易量会大大增加,而且贸易形式也将日趋多样化,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出口合同的履行,对于我出口方利益的保护都相当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企业要权衡利弊,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避免习惯性的选择FOB和盲目的选择FCA。(□文/李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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