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54期/调研与思考/正文

发布时间

2004/8/18

作者

-

浏览次数

2505 次

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研究
  
  提要 首先总结当前农业产业化实践中主要的利益分配机制:契约型、合作型、股份合作型等,通过分析其优劣,得知产权是农业改革的核心;由此我们提出风险分担机制,并分析指出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的发展趋势。
  一、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的含义及确立原则
  1、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的含义。农业产业化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有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的多元主体,这些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效如何,关键看能否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这里指的利益界定为,农户及其合作组织(农户的横向联合组织与农户利益取向一致,可以看做是农户利益的代表,将两者简称为农户)与涉农企业通过建立一体化组织而创造的“合作剩余”,即一体化组织内部的“非市场安排”而节约的交易费用,以及由于聚合协同效应,高效率利用既定资源而创造的“增量利润”,以及政府给予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信贷、税收、融资等,而产生的利益。利益机制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和实践运行中的难点。利益机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大幅提高农业比较利益,使农业外部获利能力增强,这些利益如何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能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但这并不表明产业化经营能完全消除市场风险,那么市场风险如何在农户、企业和政府间分担。利益分配机制是指农户和企业资源的组织方式,以及在政府的协调下,由产权关系决定的对合作剩余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关系;风险分担机制是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在企业、农户和政府之间的分担机制。
  2、确立利益机制的原则。我们可以把企业、农户、政府这三个行为主体看做是利益机制系统的三个元素,市场体系、服务体系、法律体系等看做是这个系统的环境因素。政府一方面作为“超理性经济人”,为企业、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比如农民就业、税收、城镇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等,为了这些目标可能采取一些超经济的不恰当手段。企业和农户一方面相互利用对方的各种资源,谋求系统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过程中,各行为主体利益目标出现偏差又相互冲突(见图1)。








  现在有种观点认为,企业应无条件把部分加工、流通经营利润返还给农户,使农户得到产业链的平均利润;但企业并没有这种义务,实践也证明这是行不通的,与市场机制不符。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强制手段包办本该由农户与企业自主决策的活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原则必须通过各行为主体互相博弈来实现。
  二、当前农业产业化实践中的利益机制
  1、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当前农业产业实践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契约型、合作型、股份合作型。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2000年的调查,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机制分别为49%,14%,13%,共计占76%;合同制虽在当前占主导地位,但从长期看,呈下降趋势,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发展较快。哈勒根的“佃农理论”或者“合约选择”理论提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不同合约的存在起着“甄别”不同类型的农户的信息功能,具有较高企业家才能的农户一定会选择租赁合约,缺乏企业家才能的农户则选择工资合约,而选择分成合约的是企业家才能有限的农户。我们提倡的实现农业产业化,就是要塑造“具有较高企业家才能的农户”,关键是利益机制调整。
  (1)契约型。契约型的本质是商品的买断关系,农户根据契约向企业提供产品,企业根据约定的价格方式,向农户按约定价格支付,这只是一种相对较稳定的市场交易方式,农户和企业并没有紧密的产权关系;农民的经济地位和利益仍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善,虽然企业可能为农户提供某种服务,甚至按合同返还加工流通中的部分利润。
  企业处于主动地位,农户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合同很可能流于形式,农业产业内部力量和利益失去均衡。农副产品供求不平衡时,企业和农户为了各自的利益都可能违约,这样就造成企业与农户经常发生利益冲突,两败俱伤,当然企业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要降低双方违约风险和保证合同相对公平,可以考虑签订三方合约,由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合同的签订实施。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太强和合同期限太短,农户一般不愿投资,不能形成持续稳定的生产。企业和农户签订长期合同使农户对未来收益形成稳定的预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在目前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在农业产业化初级阶段,这种松散的利益机制方式以其灵活性,还有较强的生命力。
  (2)合作型。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以入股等形式进行经济参与,以交易联系为主,而建立起来的以劳动联合为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在流通领域里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中购买和农产品的集中销售,在社会化服务领域里实行农用设备的共同使用以及各种技术、信息的共享;在分配上以交易额分配为主;在管理决策上,实施比较规范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在保险及信贷方面由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优惠服务。
  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质和大部分农产品存储的高额费用,以及农户销售半径太小,农产品收购企业极易形成非政府买方垄断,从而形成垄断价格和垄断收购量,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利润都受到损害,通过合作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得农民不再完全是价格的接受者,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参与能力,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支出,提高农民的收益。同时,提高农民应对农业生产中较高自然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目前合作组织资源还很缺乏。
  (3)股份合作型。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劳动和资金,企业以生产性资产入股,将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结合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社;企业也可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返租倒包的形式。这样就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实现按股分红,使农户既能通过生产过程获得劳动收益,同时也能通过股份获取资本收益。更有意义的是,股份合作社的建立,标志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不仅通过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规范的制度框架的作用,能避免企业以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趋利行为而使农户蒙受损失,能够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防止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而导致利益分配失衡。而且可以以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方式,克服单个农户规模过小、投资能力有限的局限性,促进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规模经营的合理发展。
  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各方以资金、技术、土地、设施等资产折价入股,实行资产联结,凭借自身股份参与管理与决策,并通过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得到合理利润,同时也按比例承担风险,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企业和农户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宏观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这些因素共同影响风险分担机制的均衡。
  可见,农产品市场供求不平衡时,农户和企业都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而毁约,尤其是缺乏合约权的农民自然无法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这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甚至是生存问题),也会极大地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完善。这首先要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严格执法,强化合同监督,通过章程、合同契约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各方的经济行为,力促各项合同兑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使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方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为了防范市场和自然风险,应该建立风险保障基金。目前我国在农业风险保险方面发展还比较迟缓。农户与企业应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风险基金,以防御市场供求变化和自然灾害给企业和农户带来的损失。契约型利益机制由于分散的农户和企业没有产权联结关系,无法协调建立共同的风险基金;合作型组织、股份合作组织可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风险基金;政府也应抽出专项资金补偿农户和企业在自然灾害中遭受的损失;政府应扶持金融机构发行农业保险,对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给与补贴。
  3、利益机制中的政府行为。现阶段,政府在促进中介组织发展、降低交易风险方面的作用极为明显。其一,随着农产品交易量和交易品种的扩大,需要政府来推动建立先进、准确、系统的农业信息系统,制定实施主要农副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其二,在农村组织改善和创新过程中政府要逐渐退出中介职能,把重点转向扶持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中介组织信誉档案及维护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三,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业产业化保险组织,为农户提供保险和分散风险。政府设立农业产业化集体基金也是必要的,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产业化链条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以有偿的方式向组织或农户提供基金支持,从而稳定农业产业化组织的交易关系,弱化市场和自然风险,维护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发达国家还十分重视对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控,除给农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外,还突出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措施方面。如欧共体通过制定干预价格(最低价格)与门槛价格(最低进口价格)等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以防谷贱伤民。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展望
  纵观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不难发现改革的逻辑就在于制定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而竞争的参与者无不是通过合约来实现分工和交换的收益。中国广大农民迄今为止尚不能享受理应享有的合约权,这里有历史原因,更主要的是国家政策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倾向。农民的利益并没有被置于国家目标的首要位置,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强制性的合约)使农民在市场化进程中处于被剥夺的地位。缺乏合约权的农民自然无法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这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甚至是生存问题),也会极大地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完善。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以谁为主的问题,只有参与的平等、实力的大小、组合的民主和利益的共享。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可降低交易成本(张五常);可见首要的是农户、企业、政府间的产权要明晰。并且,优化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要以各行为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不仅是各行为主体利益总量最大化。产权关系是利益机制的核心,决定了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随着农业产业化向高级阶段发展,股份制必将成为主流。股份制是以资本联合为特征的组织形式,它对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是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农户可以通过改造自己的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吸收工商资本参股,使之向股份制转化;农户也可向加工、流通企业参股,建立股份制企业,实现农工商资本融合,实现紧密型利益分配机制,进而可以实现与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改变农业、农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优点是:有入股的农户代表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决策与监督,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使农户能按股份来分享一体化经营带来的利润,使交易费用完全内部化,利益完全协调一致,减少监督与管理费用,提高效率,从而使农户与企业齐心协力,共同奋斗。
  这一切的实现归根到底还要靠农民要自觉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从而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采取哪种形式为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适合哪种形式就采取哪种形式,不能盲目攀比,要尊重农户和企业的意愿选择。(□文/唐 剑 李小玲)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236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