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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5期/新闻月报/正文

发布时间

2002/1/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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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2533 次

关注下岗农民

  (本刊讯)眼下,下岗农民主要出现于沿海城市(镇)。由于不加节制的造城、造镇“运动”,迫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而沦为下岗农民。安顿他们远比安顿下岗职工要棘手。后者再怎么地,还可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而下岗农民,又上哪儿求寻社会救济?
  下岗农民批量出现
  在城市近郊或中心集镇的周边村落里,因土地被征用,下岗农民正呈批量化生成。问题的出现已引起部分地方官员的关注。只是,问题并非只出自个别乡镇,作为一级政府,连城市的就业难题都无从破解,再要抽出物力与精力应对下岗农民,几乎没有可能。然而,问题毕竟已显性化,下岗农民脸庞上的愁云,为热热闹闹的城市(镇)化浪潮所暂时掩盖。
  政策实施的外部环境变了
  前些年,土地一旦被征用,政府有刚性的政策来安置农民的生活出路。其一,实施“农转非”。其二,指令征地单位负责实施“农转非”人口的工作。如今,政府虽未明令取消上述安置政策,但落实政策所需的社会外部环境早已不复存在——政策名存实亡。
  首先,劳动力哪儿都过剩,政府上哪儿为“农转非”人口寻找劳动岗位?其次,企业一改“姓”,政府再凭行政指令往企业“塞”人已不可能。
  城市(镇)化是经济发展的产物。问题在于,政府直接走上前台扮演主角,依然沿用了计划思维,导致政府职能越位,带来一系列“后遗症”,下岗农民的出现,正是“后遗症”之一。
  征地者“收益”多多
  眼下的征地多半属政府行为,拿“国家建设需要”作理由,以每亩数千元的低价征到土地,再以市场价出售给开发商,或以“准市场价”向投资者“优惠”。转手之间,每亩数万元甚至十数万元的差价款为政府所占有。
  在地方看来,土地在我的辖区之内,当然属于地方上的可随意支配或变现的资源。再从法律视角看问题,法律不承认土地为农民的“财产”或农业“资本”。既然土地对农民没有产权意义,那么其使用权的脆弱在一个尚不习惯依法行政的国度是可想而知的。
  产权关系决定交易方式。农民不具有对土地的“产权”,地方政府自然不必向农民“买地”——“征”等同于“缴”,“补偿”似同“照顾”。
  以土地生钱。通过先“征”后“卖”的办法,政府虽然获得了超额“利润”,而下岗农民的新矛盾也日益凸现出来。
  失去土地就断了退路
  土地与农民,还是个社会保障问题。守住土地如同上了一道最底限度的社会保险。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农民特别是纯农民,其生老病死仍须依赖于土地。
  回眸历史,从20世纪50年代起,决策层试图靠“人民公社”来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折腾了20多年,乌托邦式的“一大二公”最终以失败收场。接下来,“开放”又是20多年,可人们至今也还没能用新的制度来安排解决9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难题。就连城市(镇)的社保体系,整合多年尚残缺不全,时时受困于支付危机,又遑论农民乎!正因为如此,从政策和管理层面控制下岗农民批量出现,才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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